
- 索 引 号: SM03114-3000-2025-00012
- 备注/文号: 永自然资〔2025〕50号
- 发布机构: 永安市自然资源局
- 公文生成日期: 2025-05-19
唐名茂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重启南洋(永安)钛业有限公司地块收回程序的建议”收悉,现将办理情况答复如下:
一、地块相关情况
2013年1月5日,我局(原永安市国土资源局)与南洋(永安)钛业有限公司签订西洋镇福庄工业项目集中区地块成交确认书(面积187456平方米),同年1月9日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编号:35048120130109G003),合同第十六条约定,南洋(永安)钛业有限公司应在2014年1月9日前开工,在2015年1月9日前竣工。该公司虽然在2012年4月即已实际占用土地并进行“三通一平”施工(根据相关规定 “三通一平”施工无需取得项目建设施工许可证),之后其未取得项目建设施工许可证,未能按照土地出让合同约定按期开竣工,涉嫌造成土地闲置。根据《闲置土地处置办法》以及《土地出让合同》第三十二条约定,土地闲置满两年且未开工建设的,出让人有权无偿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
二、地块处置情况
根据《闲置土地处置办法》以及《土地出让合同》第三十二条约定,我局启动闲置土地调查,拟解除该项目出让合同,收回土地使用权。2017年8月24日我局向南洋(永安)钛业下发《函》(永国土资函〔2017〕104号),解除土地出让合同,土地使用权无偿收回。2018年我局向永安市人民法院诉讼请求解除《土地出让合同》,土地使用权无偿收回,2018年9月20日永安市人民法院(2018)闽0481民初1538号驳回诉求。2019年南洋(永安)钛业向明溪县人民法院诉讼请求,撤销永国土资函〔2017〕104号,2019年8月19日明溪县人民法院(2019)闽0421行初22号驳回诉求。南洋(永安)钛业不服明溪县人民法院裁定,于2019年向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2019年11月6日三明市人民法院(2019)闽04行终81号撤销明溪人民法院行政裁定,并继续审理。此后,明溪县人民法院于2020年4月10日作出(2020)闽0421行初7号判决:撤销永安市自然资源局发出的永国土资函〔2017〕104号《函》。
三、下一步处置工作
为盘活土地资源,提高土地利用效率,我局将联合有关部门决定依法依规进行处置。
领导署名:兰积梁
联系人: 田国华
联系电话:0598-3800541
永安市自然资源局
2025年5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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