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SM03114-3000-2025-00013
  • 备注/文号: 永自然资〔2025〕51号
  • 发布机构: 永安市自然资源局
  • 公文生成日期: 2025-05-19
永安市自然资源局关于市十八届人大四次会议第1158号建议办理情况的答复
永自然资〔2025〕51号
来源:永安市自然资源局 时间:2025-05-19 16:33

 

杨亮庭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关于将矿产资源补偿费和生态修复金按比例分配给乡镇的建议”的建议(议案)收悉,现将办理情况答复如下:

  一是根据1986年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五条规定“开采矿产资源,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资源税和资源补偿费”,矿山企业必须根据年销售总额按费率缴纳矿产资源补偿费。

  2016年财政部和税务总局联合出台《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进资源税改的通知》(财税〔2016〕53号)文件,该通知解决各种税费重叠,功能交叉问题,将矿产资源补偿费等收费基金适当并入资源税,该通知明确“在实施资源税从价计征改革的同时,将全部资源品目矿产资源补偿费费率降为零,停止征收价格调节基金,取缔地方针对矿产资源违规设立的各种收费基金项目”的规定,自2016年7月起停止征收矿产资源补偿费。

  2024年11月8日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进行修订,2025年7月1日起实施,新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不再提及矿产资源补偿费相关内容。

  二根据《福建省国土资源厅 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环境保护局印发<福建省矿山生态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闽国土资文〔2006〕195号)文件第三条规定“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采矿权人必须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编制矿山生态环境恢复治理方案,与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签订矿山生态环境恢复治理协议书,并缴纳保证金”。

  2017年度,根据《财政部国土资源部环境保护部关于取消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建立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基金的指导意见》(财建〔2017〕638号)文第一点规定“取消保证金制度,矿山企业不再新设保证金专户,缴存保证金”,根据该文件第三点规定“通过建立基金的方式,筹集治理恢复资金,该基金由企业自主使用”,我市于2017年度已取消保证金制度改为矿山基金具提的方式。

 

  领导署名:兰积梁

  联系人:高上迪

  联系电话:0598-3832867

 

  永安市自然资源局

                       2025年5月19日

 

  

附件下载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

相关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