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SM03109-2400-2018-00020 | 文号 | 永民〔2018〕8号 | |||||||||
发布机构 | 永安市民政局 | 生成日期 | 2018-02-26 | |||||||||
标题 | 永安市民政局关于申请重新修订出台 《永安市临时救助暂行办法》的请示 | |||||||||||
有效性 | 有效 | 有效 | 失效 | 废止 |
索 引 号 | SM03109-2400-2018-00020 | |||||||||||
文号 | 永民〔2018〕8号 | |||||||||||
发布机构 | 永安市民政局 | |||||||||||
生成日期 | 2018-02-26 | |||||||||||
标题 | 永安市民政局关于申请重新修订出台 《永安市临时救助暂行办法》的请示 | |||||||||||
有效性 | 有效 | 有效 | 失效 | 废止 |
永安市政府:
为进一步规范临时救助制度,用好用足临时救助资金,加强临时救助与扶贫帮困的有效衔接,充分发挥临时救助“救急难”的托底作用,现根据国务院、省政府、三明市政府和三明市民政局有关文件精神,重新修订出台《永安市临时救助暂行办法》。新出台的办法主要在以下三个方面进行提升:
一、加大特困人员、孤儿的救助力度
对患有重病的特困供养人员、孤儿,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在8000元以内(含8000元)的给予全额救助;在二级甲等及以上医院住院,如果需一对一雇护工的,住院时向户籍所在地或经常居地的乡镇(街道)报告,经同意后签订雇工护理协议,护理费按实际住院天数每人每天给予100元补助,年度累计补助金额原则上不超过3000元。
二、进一步明确临时救助标准
重新修订出台的暂行办法,从医疗、意外事件、助学、助困、助老等五个方面进一步明确救助标准,视情形实施分类救助。对低保、特困人员适当降低救助门槛,提高救助比例。
三、改变临时救助方式
为提高临时救助的时效,充分体现“救急难”,对救助金额在2000元以下(含2000元)的,由各乡镇(街道)根据入户调查、邻里走访和村(居)民主评议(村居两委)、公示的情况审批,并报市民政局备案。所需资金按一定比例下拨到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建议市政府办公室重新修订出台《永安市临时救助暂行办法》,2016年6月14日印发的《永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永安市临时救助暂行办法的通知》(永政办〔2016〕51号)同时废止。
妥否,请批示。
永安市民政局
2018年2月26日
永安市政府:
为进一步规范临时救助制度,用好用足临时救助资金,加强临时救助与扶贫帮困的有效衔接,充分发挥临时救助“救急难”的托底作用,现根据国务院、省政府、三明市政府和三明市民政局有关文件精神,重新修订出台《永安市临时救助暂行办法》。新出台的办法主要在以下三个方面进行提升:
一、加大特困人员、孤儿的救助力度
对患有重病的特困供养人员、孤儿,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在8000元以内(含8000元)的给予全额救助;在二级甲等及以上医院住院,如果需一对一雇护工的,住院时向户籍所在地或经常居地的乡镇(街道)报告,经同意后签订雇工护理协议,护理费按实际住院天数每人每天给予100元补助,年度累计补助金额原则上不超过3000元。
二、进一步明确临时救助标准
重新修订出台的暂行办法,从医疗、意外事件、助学、助困、助老等五个方面进一步明确救助标准,视情形实施分类救助。对低保、特困人员适当降低救助门槛,提高救助比例。
三、改变临时救助方式
为提高临时救助的时效,充分体现“救急难”,对救助金额在2000元以下(含2000元)的,由各乡镇(街道)根据入户调查、邻里走访和村(居)民主评议(村居两委)、公示的情况审批,并报市民政局备案。所需资金按一定比例下拨到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建议市政府办公室重新修订出台《永安市临时救助暂行办法》,2016年6月14日印发的《永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永安市临时救助暂行办法的通知》(永政办〔2016〕51号)同时废止。
妥否,请批示。
永安市民政局
2018年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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