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永安市委扶贫开发成果巩固与乡村振兴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做好2023年农村脱贫户和相对贫困户商业补充医疗保险的通知

日期:2023-02-07 15:39 来源:永安市农业农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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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为持续巩固拓展我市脱贫攻坚成果,保持帮扶政策的稳定,落实好五年过渡期的有关要求和《三明市推广农村相对贫困家庭“239”精准帮扶工作机制指导意见》,对全市现有农村脱贫户(原在册建档立卡贫困户)和已识别的农村相对贫困户办理2023年商业补充医疗保险。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实施范围

  全市乡镇、街道农村脱贫户和农村相对贫困户人口。由乡镇、街道与投保的保险公司协商投保相关事宜。

  二、资金使用

  由乡镇、街道统一支付保险费,市农业农村局按总保费的30%进行补助。

  三、开展步骤

  1. 3月10日前为投保阶段:各乡镇、街道与投保的保险公司对接,提供参保人员名单,签定相关合同,支付保险费。

  2. 3月10日以后为保险阶段:完成承保事项、拨付补助资金、落实理赔等。

  四、工作要求

  1.高度重视、科学运作。各乡镇、街道要高度重视,密切协作,精准对接数据,切实将这项惠民工作作为重点工作抓好、抓实,减轻农村脱贫户和相对贫困户看病负担。要注重规范参保群众的理赔程序,保险公司不能额外设置理赔门槛,维护参保群众和保险公司合法权益。

  2.组织动员、宣传到户。各乡镇、街道要加强动员和宣传,组织挂包户干部、村干部进行培训,通过挂包户干部、村干部到村入户广泛宣传,让参保群众知晓保障范围、熟悉理赔程序,做到家喻户晓、明白参保。

  3.加强领导、完善监督。各乡镇、街道要指定一名分管领导和一名干部负责保险公司对接相关事宜,建立信息交流反馈制度,加强协调配合,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的具体问题。监督和反馈出险和理赔进展,有关情况要及时反馈至市农业农村局扶贫科和保险机构。

  附件:永安市农村脱贫户和相对贫困户商业补充医疗保险方案

  中共永安市委扶贫开发成果巩固与乡村振兴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3年2月7日

附件

永安市农村脱贫户和相对贫困户商业补充医疗保险方案

  中国人寿作为国有控股的专业寿险公司,遵照2017年2月省扶贫办与国寿省公司签订的开展扶贫小额保险框架协议精神,制定本保险方案。

  由市本级财政与各乡镇(街道)共同出资,在参加城乡基本医疗保险的基础上,符合条件的投保对象再给予意外身故、残疾保障、补充医疗救助、定期寿险、重大疾病和住院津贴等保障,有效防止因病因意外返贫致贫的发生。

  一、投保对象

  全市农村脱贫户和相对贫困户人口。

  二、投保要求

  在投保时,参保人员不受年龄的限制。

  三、保险期限

  自合同签订之日起壹年。

  四、保费标准

  保费每人约450元/年,具体以2023年承保人数为计算依据(安砂、上坪先期投保,保费按协议另行计算)。

  五、保障内容

  

保障项目

保险金额

保障内容

意外身故、残疾

5万元/人

残疾赔付按照不同伤残等级进行比例赔付

补充医疗

1万元/人

本合同约定被保险疾病或意外原因导致在门(急)诊治疗的,本公司承担限额2000元保险金给付责任。等待期为0天。若被保险人已参加当地基本医疗保险、公费医疗(提供已获得当地基本医疗保险、公费医疗报销的医疗费用收据或医保结算单),免赔额为0元,给付比例为100%;若被保险人未参加当地基本医疗保险、公费医疗(未提供已获得当地基本医疗保险、公费医疗报销的医疗费用收据或医保结算单),免赔额为0元,给付比例为90%。

定期寿险

0.5万元/人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身故或在等待期0天后因疾病身故,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本公司按该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

重大疾病

1万元/人

详见《国寿扶贫保团体重大疾病保险(C款)》条款

住院津贴

50元/人/天

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或在等待期(连续投保的,不受等待期的限制)后因疾病在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或本公司认可的其他医疗机构住院诊疗,本公司按本附加合同约定的住院日定额给付金额乘以实际住院日数给付保险金,但对每次住院的给付日数以九十日为限。被保险人多次住院的,累计给付日数以一百八十日为限。若被保险人本次住院治疗与前次住院原因相同,并且前次出院与本次入院间隔不超过三十日,则本次住院与前次住院视为同一次住院。

 

  六、理赔手续和材料

  理赔手续所需材料:医疗费用发票(原件)、医疗费用清单(复印件加盖医院印章)、医保结算单及其他第三方机构赔付依据、被保险人(索赔申请人)身份证明复印件、被保险人(索赔申请人)银行卡(存折)复印件、授权委托书(非被保险人索赔时需要)、保险金给付申请书、保险金领取确认书(填写账户信息)、重大疾病诊断证明书、户籍注销证明等。

  七、其他事项

  1.若保单年度缴纳的保险费,在扣减应缴的增值税和管理费用(合计10%)后,再扣减当年度实际发生的理赔金。如当年度收支有结余的,人寿保险公司按照结余额的100%核减下一保单年度的保险费或以捐赠的方式予以保险费返还;如当年度收支出现亏损的,人寿保险公司有权调整次年保险费或我方通过其他方式予以补偿。此约定以永安市级为单位,根据各乡镇(街道)汇总的保险年度赔付情况统一与中国人寿永安支公司进行结算。

  2.对于被保险人在保单生效前的未愈疾病,中国人寿永安支公司根据协议约定的补充医疗责任承担医疗保险金给付责任。

  3.数据来源:农村脱贫户和相对贫困户数据来源于市农业农村局扶贫开发科。具体以各乡镇(街道)2023年2月核实的实际数据为准。各乡镇(街道)应在名单发生变化后及时将变动名单告知人寿公司。

  4.中国人寿保险(集团)公司联系人:郭其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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