责令停产整治听证告知书(福建农正实业有限公司)永环听告字〔2018〕5号

日期:2018-12-28 09:34 来源:永安市环境保护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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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农正实业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481782193803C 

法定代表人:肖梅凤 

详细地址:永安市贡川镇新发冲村 

   2018年12月25日至2018年12月26日,福建省环境监察总队、三明市环境监察支队和永安市环境监察大队执法人员对你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你公司在污水处理设施停止运行、现场无人管理的情况下排放黄色的生产废水,执法人员在你公司污水站排放口进行采样并拍照取证,2018年12月28日收到三明市环境监测站《监测报告》(明测报字[2018]第136号),报告显示你公司污水站排放口废水COD:2980mg/L、色度:640,超过福建省制浆造纸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DB35/1310-2013)中表1 废纸制浆和造纸企业水污染物直接排放限值COD:80mg/L、色度:50。 

   以上事实,有《永安市环境保护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拍摄照片、《永安市环境保护局询问笔录》(潘海图、梁景忠、毛敢强、陈传著、梁世灿等被询问人笔录)、三明市环境监测站《监测报告》(明测报字[2018]第136号)等证据为凭。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项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办法》第六条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拟责令你公司采取停产整治措施。停产整治的期限,自责令停产整治决定书送达之日起,至停产整治决定解除之日止。 

  你公司应当在收到决定书后立即整改,并在15个工作日内将整改方案报我局备案并向社会公开。 

  你公司完成整改任务后,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将整改任务完成情况和整改信息社会公开情况,报我局备案,并提交监测报告以及整改期间生产用电量、用水量、主要产品产量与整改前的对比情况等材料。停产整治决定自报我局备案之日起解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你公司有权要求听证。你公司如果要求听证,可在收到本通知之日起三日内以书面方式向我局提出听证申请;逾期未提出听证申请,视为你公司放弃听证要求。 

 

  永安市环境保护局 

  2018年12月28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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