责令停产整治听证告知书(福建农正实业有限公司)

日期:2019-12-24 16:19 来源:三明市永安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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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责令停产整治听证告知书

  永环听告字〔2019〕26号

  福建农正实业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481782193803C

  法定代表人:肖梅凤

  详细地址:永安市贡川镇新发冲村

  2019年12月12日,福建农正实业有限公司因涉嫌超标排放水污染物违法行为被我局立案调查。2019年12月13日,我局向福建农正实业有限公司下达《三明市永安生态环境局责令限制生产听证告知书》(永环听告字[2019]25号)。

  2019年12月19日至2018年12月20日,三明市永安生态环境局对你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2019年12月19日23时39分时,在福建农正实业有限公司河边涵洞排放口检查时,水质浑浊,执法人员进行了采样,亮证进入福建农正实业有限公司检查时,该公司污水处理站总排放口未见排水,在进一步调查时,该公司污水处理站有运行,但斜管沉淀池水位已经降低,有排放的痕迹,斜管沉淀池排口连接到该公司的污水处理总排放口的管道脱落,脱落处有废水排放的痕迹,现场已无法采样,该脱落处的废水可排入该公司在河边涵洞的排放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项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办法》第六条第三项的规定,本机关拟责令你公司采取停产整治措施。停产整治的期限,自责令停产整治决定书送达之日起,至停产整治决定解除之日止。

  你公司应当在收到决定书后立即整改,并在15个工作日内将整改方案报我局备案并向社会公开。

  你公司完成整改任务后,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将整改任务完成情况和整改信息社会公开情况,报我局备案,并提交监测报告以及整改期间生产用电量、用水量、主要产品产量与整改前的对比情况等材料。停产整治决定自报我局备案之日起解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你公司有权要求听证。你公司如果要求听证,可在收到本通知之日起三日内以书面方式向我局提出听证申请;逾期未提出听证申请,视为你公司放弃听证要求。

  三明市永安生态环境局

  2019年12月24日

  (此件主动公开)

  抄送:永安市贡川镇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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