责令限制生产决定书(永安市小陶宏运机砖厂)

日期:2018-11-29 11:35 来源:永安市环境保护局
| | | |

  永环限产[2018]02号 

当事人名称或姓名: 永安市小陶宏运机砖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504817706991293

法定代表人:吴祖兴

地址:永安市小陶镇坚村村马道夹                            

  我局于 2018 年 10 月 26 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行为:你机砖厂脱硫塔排放口排放的废气SO2折算浓度为1220 mg/m3,超过《砖瓦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9620-2013)表2中SO2最高允许排放浓度:300mg/m3。以上事实,有《永安市环境保护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拍摄照片、《永安市环境监测报告》(永测报字[2018]第B104号)等证据为凭。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二)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办法》第五条“排污者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污染物日最高允许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责令其采取限制生产措施”的规定。本机关责令你机砖厂采取限制生产措施。限制生产的期限自责令限制生产决定书送达之日起,至 2018 年 12 月 28 日。 

  你单位应当在收到责令限制生产决定书后立即整改,并在十五个工作日内将整改方案报作出决定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并向社会公开。整改方案应当确定改正措施、工程进度、资金保障和责任人员等事项。被限制生产的排污者在整改期间,不得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重点污染物日最高允许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污染物,并按照环境监测技术规范进行监测或者委托有条件的环境监测机构开展监测,保存监测记录。完成整改任务的,应当在十五个工作日内将整改任务完成情况和整改信息社会公开情况,并向我局备案。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三明市环保局或永安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在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不影响该决定的履行。 

     

  永安市环境保护局 

  2018年11月27日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

相关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