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指南】设施农业

日期:2023-08-05 16:07 来源:永安市农业农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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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文件依据

  《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福建省特色现代农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闽财农〔2019〕19号)、《福建省农业农村厅 福建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设施农业温室大棚财政补助项目资金管理的通知》(闽农综〔2021〕88号)。

  二、补助对象

  集中建造各类温室大棚的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企业等实施主体。

  三、补助内容

  用于补助符合省定条件的各类新建温室大棚,主要类型范围为智能温室、智能温控大棚一、智能温控大棚二、温室大棚一、温室大棚二、温室大棚三等六类符合省定补助建设标准的温室大棚,以及经专家评审认定达到相应省定标准的多样化棚型温室大棚。

  四、补助标准

  起补面积。各类温室大棚的起补面积分别为智能温室2亩、智能温控大棚一10亩、智能温控大棚二10亩、温室大棚一20亩、温室大棚二20亩、温室大棚三20亩。多棚型申报的合计起补面积以其中起补要求高的为准。因灾倒塌原地或异地重建不受起补面积限制。

  基本补助标准。参照原六类省定温室大棚补助标准,即智能温室每亩10万元、智能温控大棚一每亩5万元(其中未配备外遮阳系统的智能温控大棚一基本补助标准调整为每亩补助4万元)、智能温控大棚二每亩2万元、温室大棚一每亩1万元、温室大棚二每亩0.75万元、温室大棚三每亩0.5万元。

  五、申报程序

  实施主体向当地农业农村部门申请项目储备→市、县两级汇总后上报省级→省级根据各地项目建设情况切块下达资金→县级按照省里下达资金额度批复立项→实施主体组织项目实施→建设完成后向县级农业农村部门申请验收→验收、公示合格→报送财政部门据实补贴。

  六、申请材料

  福建省设施农业温室大棚补助项目申报储备表、土地承包流转和备案等相关材料复印件、经营主体营业执照或农户身份证复印件、地块分布图等其他材料。

  七、咨询电话

  0598-38330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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