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产品质量监管行政处罚信息公开(2024年8月)

日期:2024-09-17 09:30 来源:永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 | |
序号 行政处罚决定文号 案件名称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 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法定代表人(经营者)姓名 主要违法事实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做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1 永市监执处罚〔2024〕63号 永安市吉祥狮电动车商行涉嫌销售不符合国家安全标准电动自行车案 永安市吉祥狮电动车商行 92350481MA33RHDW32 谢元达 2024年5月30日,我局收到并向永安市吉祥狮电动车商行送达福建省产品质量检验研究所出具的(2024)MJJX-B0175号检验报告,报告显示:当事人销售的电动自行车(商标:台铃,型号:TDS2051Z,生产日期:2024年2月)不符合GB17761-2018标准要求。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2018修正)》第四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拆除上述6辆电动自行车违法改装配件,并恢复出厂原样,对当事人处罚如下:罚款人民币8242元。  主动履行 永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4年8月6日
2 永市监执处罚〔2024〕64号 永安市聚宝福摩托车行涉嫌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电动自行车案 永安市聚宝福摩托车行 92350481MAD4BQEA65 李思琪 2024年5月30日,我局收到并向永安市聚宝福摩托车行送达福建省产品质量检验研究所出具的(2024)MJJX-B0171号检验报告,报告显示:当事人销售的电动自行车(商标:立马,型号:TDT92Z,生产日期:2023年9月)不符合GB17761-2018标准要求。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2018修正)》第四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拆除上述2辆电动自行车违法改装配件,并恢复出厂原样,建议对当事人处罚如下:罚款(2643元);  主动履行 永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4年8月6日
3 永市监执处罚〔2024〕65号 永安市新隆车业涉嫌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电动自行车案 永安市新隆车业 92350481MA2Y82AK8N 林秀菊 2024年5月30日,我局收到并向永安市新隆车业送达福建省产品质量检验研究所出具的(2024)MJJX-B0169号检验报告,报告显示:当事人销售的电动自行车(商标:新日,型号:TDS2051Z,生产日期:2023年8月)不符合GB17761-2018标准要求。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2018修正)》第四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拆除上述2辆电动自行车违法改装配件,并恢复出厂原样,对当事人处罚如下:罚款人民币1450元。 主动履行 永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4年8月6日
4 永市监执处罚〔2024〕75号 永安市华英淡水鱼摊涉嫌使用不合格计量器具案 永安市华英淡水鱼摊 92350481MA2XQFDE01 薛华英 2024年6月21日,执法人员检查发现,当事人使用的电子计价秤在贴有“手机变砝码  计量惠民生  该手机重量为232克”时屏幕显示重量为230克,在按单价1时显示重量255克,按单价2时显示重量265克,按单价3时显示重量280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四十六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并对当事人处罚如下:1、罚款1400元。 主动履行 永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4年8月19日
5 永市监燕处罚〔2024〕78号 永安市宏愿车行销售不合格电动自行车充电器案 永安市宏愿车行 92350481MABXTQTE5J 邱华生 2023年11月28日,我局委托福建省产品质量检验研究院对永安市宏愿车行待售的72v铅酸蓄电池充电器进行抽检,2024年1月22日,燕江市场监督管理所收到我局转办的检验机构福建省产品质量检验研究院出具的编号为No:(2023)MJDZ-2567的《检验报告》,检验结论:经抽样检验,“熔断器”和“端子骚扰电压”项目不符合GB42296-2022标准要求,依据《2023永安市局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  电动自行车充电器》,判定为不合格。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2018修正)》第四十九条“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下同)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规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 罚款人民币400元。 主动履行 永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4年8月30日
6 永市监燕处罚〔2024〕79号 永安市千里马车行销售不合格电动自行车充电器案 永安市千里马车行 92350481MA30MGQD8J 张俊超 2023年11月28日,我局委托福建省产品质量检验研究院对永安市千里马车行待售的72v铅酸蓄电池充电器进行抽检,2024年1月22日,燕江市场监督管理所收到我局转办的检验机构福建省产品质量检验研究院出具的编号为No:(2023)MJDZ-2566的《检验报告》,检验结论:经抽样检验,“熔断器”、“电源软线及输出线”和“端子骚扰电压”项目不符合GB42296-2022标准要求,依据《2023永安市局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  电动自行车充电器》,判定为不合格。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2018修正)》第四十九条“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下同)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规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 罚款(500元); 没收违法所得(100元);  主动履行 永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4年8月30日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

相关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