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产品质量监管行政处罚信息公开(2024年11月)
日期:2024-12-19 09:41
来源:永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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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序号 | 行政处罚决定文号 | 案件名称 |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 | 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 法定代表人(经营者)姓名 | 主要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做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
| 1 | 永市监新处罚〔2024〕108号 | 关于永安市鸿鹄摩托车行销售电动自行车未按规定建立质量安全管理制度案 | 永安市鸿鹄摩托车行 | 92350481MADY7GN93J | 罗春宏 | 2024年11月8日,执法人员在巡查时发现当事人销售电动自行车未建立进货台账,违反了《工业产品销售单位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第九条 | 根据《工业产品销售单位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第十七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未按规定建立质量安全管理制度的违法行为,并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 主动履行 | 永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4年11月21日 |
| 2 | 永市监新处罚〔2024〕109号 | 永安市小刘车行涉嫌经营不合格电动自行车案 | 永安市小刘车行 | 92350481MA2YE1RN0D | 刘晓贵 | 2024年9月29日,永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永安市解放路136号永安市小刘车行检查时,发现现场摆放待售的2台新日电动自行车与产品合格证不相符(一台整车编码为122422477401548,制造日期为2024年5月9日,产品型号TDR8610Z,颜色白色,该车线路板(控制器)安装在鞍座后面,与合格证不相符。一台整车编码12242277401540,制造日期为2024年5月9日,产品型号TDR8610Z,颜色为黑色,该车线路板(控制器)安装在鞍座后面,与合格证不相符。当事人销售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的电动自行车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13条第2款“禁止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要求的工业产品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的规定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2018修正)》第四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罚款2000元 | 主动履行 | 永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4年11月22日 |
| 3 | 永市监砂处罚〔2024〕111号 | 永安市安砂镇华红摩托车店涉嫌未按规定建立电动自行车质量安全管理制度案 | 永安市安砂镇华红摩托车店 | 92350481MADMLAJF6D | 谢礼华 | 2024年11月11日,本局执法人员到当事人店铺开展电动自行车专项检查行动,发现当事人从上级经销商购进电动自行车未向其索要进货票据及营业执照并保存,未查验并核对电动自行车的产品合格证等质量信息,且未按规定建立进销货台账。执法人员依法制作《现场笔录》,并对现场进行拍照。 经核查,当事人从上级经销商购进电动自行车未向其索要进货票据及营业执照并保存,未查验并核对电动自行车的产品合格证等质量信息,且未按规定建立进销货台账的行为,涉嫌违反《工业产品销售单位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第九条:“销售单位应当建立基于工业产品质量安全风险防控的动态管理机制,结合本单位实际,落实自查要求,制定包括进货查验、索证索票、建立台账、核对产品质量信息等内容的《工业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管控清单》,建立健全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工作制度。”的规定 | 依据《工业产品销售单位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第十七条“销售单位未按规定建立质量安全管理制度,或者未按规定配备、培训、考核质量安全总监、质量安全员,或者未按责任制要求落实质量安全责任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的规定,结合拟对当事人依法从轻行政处罚,责令当事人改正未按规定建立电动自行车质量安全管理制度的行为,给予警告。 | 主动履行 | 永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4年11月25日 |
| 4 | 永市监新处罚〔2024〕122号 | 关于永安市宗盛摩托车行销售电动自行车未按规定建立质量安全管理制度案 | 永安市宗盛摩托车行 | 92350481MA32JTHK9A | 陈香桂 | 2024年11月11日,执法人员在巡查中发现当事人销售电动自行车未建立进货台账,《工业产品销售单位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第九条的规定, | 根据《工业产品销售单位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第十七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未按规定建立质量安全管理制度的违法行为,并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 主动履行 | 永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4年11月28日 |
| 5 | 永市监西处罚〔2024〕126号 | 永安市西洋阿勇摩托车店销售电动自行车涉嫌未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行为案 | 永安市西洋阿勇摩托车店 | 92350481MA2YLG798D | 林先勇 | 2024年11月12日,本局执法人员在巡查中发现,当事人销售电动自行车未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的行为违反了《工业产品销售单位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第九条的规定,涉嫌构成销售电动自行车未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的行为。 | 根据《工业产品销售单位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第十七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未按规定建立质量安全管理制度的违法行为,并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 主动履行 | 永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4年11月29日 |
| 6 | 永市监燕处罚〔2024〕127号 | 永安市小马电动车摩托车行涉嫌销售改装电动自行车案 | 永安市小马电动车摩托车行 | 92350481MA337PFE1Q | 李丽萍 | 2024年9月30日上午,永安市市场监管局消保科与燕江市场监管所联动,依法对位于永安市燕西街道湖滨路15号的永安市小马电动车摩托车行进行检查,现场发现其待售的“金箭”牌电动自行车其中有一辆车辆编码:32**********884涉嫌存在改装。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2018年修正)》第四十九条“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下同)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还原上述中一辆电动自行车线路板(控制器)至出厂安装位置,拆除上述3辆电动自行车违法改装配件,并恢复出厂原样,对当事人处罚如下: 罚款(5000元); | 主动履行 | 永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4年11月29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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