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2021年3季度)
序号 | 行政处罚决定文号 | 案件名称 |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 | 法定代表人(经营者)姓名 | 主要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做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
1 | 永市监执处【2021】59号 | 永安美佳乐贸易有限公司涉嫌销售未经肉品品质检验的生猪产品 | 永安美佳乐贸易有限公司 | 林志明 | 当事人于2021年7月29日从永安市小陶市场的农户以统肉10元/斤的价格采购了40公斤鲜猪肉摆放于超市经营场所生鲜区销售,购进猪肉品类有腿肉、五花肉、排骨、板油,采购金额合计800元。当事人采购时未索取、留存购物凭证、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和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当事人销售的上述鲜猪肉未盖有“动物检疫合格证”和“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印章,也未经肉品品质检验。 | 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据《生猪屠宰管理条例》(2016年修订)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罚:
1.没收上述非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屠宰的未经检疫和肉品品质检验合格的生猪产品31.45公斤; 2.没收违法所得288.46元; 3.罚款人民币2880元。 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建议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 |
主动履行2021年9月1日 | 永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8月30日 |
2 | 永市监新当场处[2021]301号 | 永安市洛婷小吃店未经许可制售冷食案 | 永安市洛婷小吃店 | 汪婷 | 接到举报,当事人在美团外卖平台从事凉拌黄瓜等冷食制售,违反了《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 | 根据《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对当事人处以警告处罚,责令整改。 | 主动履行2021年7月21日 | 永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7月2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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