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2021年4季度)

日期:2022-01-21 08:33 来源:永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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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行政处罚决定文号 案件名称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 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法定代表人姓名 主要违法事实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做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1 永市监执处罚〔2021〕78号 永安市佳洁贸易有限公司涉嫌销售不合格食品案 永安市佳洁贸易有限公司 91350481757376149F 杨玉金 2021年7月1日,我局收到三明市检验检测中心出具的《检验报告》No:(2021)SJHSO-215,报告显示永安市佳洁贸易有限公司2021年6月9日销售的生姜铅(以pb计)项目不合格。7月2日我局执法人员向永安市佳洁贸易有限公司送达了上述检验报告。执法人员现场进行核查并制作了《现场笔录》。于2021年7月26对受委托人陈生莲制作了《询问笔录》1份。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的规定,当事人处罚如下:

1没收违法所得28.92元;

2罚款10000元。

主动履行2021年11月12日

永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10-18

2

永市监燕罚处【2021】79号

永安新安里生活超市涉嫌销售过期食品案 永安市新安里生活超市 92350481MA32CTR78R

许艳红

2021年6月7日,永安市燕江市场监管所接到举报,永安市新六路新安大院小区北侧附近永安市佰佳坊生活超市新安店购买一盒330G6枚光阳塑盒熟咸鸭蛋,生产日期为2020年11月16日,保质期180天,该食品超过保质期,且现场货架上仍有同样过期食品在售。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的规定,符合《福建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行政处罚裁量权的适用规则》第十一条第(一)项规定的从轻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同时依据【福建省市场监督管理系统适用《食品安全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条款代码SP3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如下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3.1元;

2、罚款人民币50000元。

主动履行2021/10/27

永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10-19

3 永市监新处罚{2021}74号 永安市佳洁贸易有限公司新华超市分公司涉嫌经营超保质期食品案 永安市佳洁贸易有限公司新华超市分公司 913504815959762714E 张标科 2021年6月7日,举报人到新安市场监管理所现场举报:永安市佳洁贸易有限公司新华超市分公司涉嫌经营超保质期的“金锣里昂烤香肠”食品行为,要求查处。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鉴于扣押的违法经营食品已作先行处理,建议对当事人涉嫌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行为,作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4.8元;

2罚款50000元。

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修订)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违法行为。

主动履行2021/10/21 永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1/10/11
4 永市监桥处罚〔2021〕72 号  永安市华新小吃店(江华新)涉嫌经营超过保质期啤酒案 永安市华新小吃店 92350481MA30MKUWXR 江华新 当事人于2019年7月6日从永安市老黑贸易有限公司以每件27元,每瓶2.25元的价格购进百威雪津啤酒有限公司生产的规格为1*500ml*12,生产日期:20190401,保质期:9个月的雪津啤酒精品数量计20件,金额:540元。然后,以每瓶3.00元的价格在其经营场所内进行经营销售。至2021年6月24日案发之日止,当事人上述批次雪津啤酒精品销售数量合计124瓶。当事人店内墙面价格表下方的醒目位置仍剩有已超过保质期的雪津啤酒精品数量计116瓶与已售出39瓶雪津啤酒精品空瓶(超过保质期)混存在一起,这些已超过保质期的雪津啤酒精品啤酒箱体上方与待售的稻花香白酒、牛栏山二锅头白酒和冰红茶饮料一同陈列,处于待售状态。经调查核实,当事人销售上述批次的雪津啤酒自保质期2020年1月31日满之日起,未建立销售台账,无法提供销售超过保质期雪津啤酒精品的具体数量,金额,因此,违法所得无法计算。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同时参照福建省食品药品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行政处罚裁量细化标准(SPAQ-15)违法程度A档处罚幅度的规定,办案人员建议对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行为作出行政处罚如下:

一、没收超过保质期的雪津啤酒精品116瓶;

二、处50000元罚款。

主动履行2021/11/4 永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1/10/11
5 永市监燕不罚【2021】4号 永安市新安里生活超市涉嫌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瓜子案  永安市新安里生活超市 92350481MA32CTR78R 许艳红 2021年7月14日,本局委托福建省国鼎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对永安市新安里生活超市待售的食品进行抽检,2021年8月12日,检验机构福建省国鼎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出具的编号为CTT2107096331的《检验报告》,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经过进一步调查,当事人于2021年1月30日从三明市双方贸易有限公司购进24袋2021年1月25日生产批次的大丰古法瓜子购进价每袋13元,购进后放置于当事人经营场所休闲食品区销售,至案发时止,共售出21袋,每袋售价19.8元。至2021年8月12日案发时共售出21袋。剩余3袋被本局查扣。当事人违法经营的不合格食品货值金额475.2元,当事人获取违法所得为142.8元。当事人采购古法瓜子时,已查验供货商的营业执照和食品经营许可证,食品出厂检验报告,已履行食品查验货制度。当事人购进古法瓜子后放置于其休闲食品区货架上待售,未露天存放,也无受潮受热的,符合该食品标签标注的存储条件。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三)项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规定,鉴于当事人不知道其所采购的古法瓜子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能提供不合格古法瓜子的供应商主体情况,及时如实提供了供货商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供货商出具的供货凭证、 2021年1月25日涉案批次食品的厂家检验报告复印件,且在采购上述古法瓜子,索取并留存以上进货凭证。 当事人已经履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所规定的进货查验义务,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上述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鉴于当事人经营的剩余不合格食品已被本局查扣,并征得当事人同意后予以先行处理,无法对不合格食品进行没收,建议对当事人免予处罚。  主动履行2021/11/4 永安市市场监督 管理局       2021/11/4
6 永市监曹处罚【2021】84号 永安市曹远镇恒鑫腊肉作坊涉嫌生产经营禁止的食品案 永安市曹远镇恒鑫腊肉作坊 92350481MA33H2QD5W 罗昌恒 永安市曹远镇霞鹤村50号的永安市曹远镇恒鑫腊肉作坊分别于2021年6月7日、2021年6月26日、2021年7月4日、2021年7月9日、2021年8月7日超范围添加食品添加剂山梨酸钾和脱氢乙酸钠进行腊肉生产。 违反了《福建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根据《福建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的上述违法行为处理如下:1、没收山梨酸钾0.5千克、脱氢乙酸钠0.5千克、腊肉5.8千克;2、没收违法所得2092.71元;3、罚款15000元。  主动履行2021/11/30 永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1/11/15
7 永市监新处罚【2021】91号 永安市马鞍生活超市涉嫌经营抽检不合格食品案 永安市马鞍生活超市 92350481MA338U1665 陈生莲 永安市马鞍生活超市于2021年6月26日,2021年7月20日从供应商购进的川味腊肉、黑芝麻,经福建省国鼎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抽样检验,川味腊肉山梨酸及其钾盐(以山梨酸计)项目不符合GB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黑芝麻酸价(以脂肪计)(KOH)项目不符合GB 1930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坚果与籽类食品》要求,检验结论不合格。2021年8月24日,执法人员向永安市马鞍生活超市送达此两份《检验报告》。

当事人销售不合格黑芝麻的行为,涉嫌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属《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第二款列举的销售禁止销售的食用农产品的违法行为。案发止,货值金额135元,违法所得25元。当事人未对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五条。属于《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四款列举的未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违法行为。销售不合格川味腊肉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但是有《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列举的不予处罚的情形。予以以下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25元。

2、罚款51000元。

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四款,对于当事人未建立未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责令改正,建议作如下行政处罚:

给予警告。

以上合计行政处罚51025元。

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鉴于剩余涉案批次食品已退还供应商,建议对当事人销售禁止销售的食品(川味腊肉)的违法行为,建议不予行政处罚。

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 的规定,对当事人进行教育。

主动履行2021/12/24 永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1/12/22
8 永市监燕处(2021)85号 永安市妈咪爱婴童优品店涉嫌经营进口食品标签违法案  永安市妈咪爱婴童优品店 92350481MA34EGYX2N 李维淼 当事人于2021年9月1日从三明市百瑞隆食品商行,购进2罐宜品益美婴儿氨基酸配方奶粉(每罐净含量350克,生产日期为2021年1月21日、保质期至2023年1月20日,每罐进货价格为180元)和6罐宜品益嘉婴儿乳蛋白深度水解配方奶粉(每罐净含量350克,生产日期为2021年1月20日、保质期至2023年1月19日,每罐进货价格为175元)。购进后放至当事人经营场所销售,至2021年9月14日案发时止,售出1罐宜品益美婴儿氨基酸配方奶粉,售价为每罐238元,售出宜品益嘉婴儿乳蛋白深度水解配方奶粉1罐,售价为每罐238元。剩余的1罐宜品益美婴儿氨基酸配方奶粉和5罐宜品益嘉婴儿乳蛋白深度水解配方奶粉被本局查扣。上述这批预包装食品的原产国为韩国,食品标签上均未载明国内代理商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相关信息。当事人进货时查验了供货商的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及生产厂家韩国HAM.CO,.LTD的食品出厂检验报告。当事人案发后提供上述预包装食品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口货物报关单》,但无法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检验检疫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相关材料。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九十七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没收1罐宜品益美婴儿氨基酸配方奶粉(净含量350克,生产日期为2021年1月21日)、5罐宜品益嘉婴儿乳蛋白深度水解配方奶粉(每罐净含量350克,生产日期为2021年1月20日);2、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121元;3、罚款人民币5000元。  主动履行2021/11/24 永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1/11/22
9 永市监新当罚(2021)10号

永安市四方桌餐厅使用经抽样检验不合格餐具案

永安市四方桌餐厅 92350481MA31NMDCXJ 陈艳 根据局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科转发的福建省产品质量检验研究院出具的№:(2021)GHY—D46865《检验报告》内容显示:2021年11月12日,当事人使用的麻辣三宝碗餐(炊)具经抽样检验,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项目不符合GB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炊)具》要求,检验结论不合格。送达该《检验报告》后,当事人当场放弃复检申请。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1修正)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构成餐(炊)具使用不符合要求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1修正)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对当事人予以警告处罚。 主动履行2021/12/6 永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1/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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