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安全监管行政处罚信息公开(2022年11月)

日期:2022-12-06 15:33 来源:永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 | |
序号 行政处罚决定文号 案件名称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 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法定代表人(经营者)姓名 主要违法事实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做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1 永市监执处字〔2022〕78号 永安市悦购生活超市有限公司永安分公司经营农药残留超食品安全标准限量长豆(豇豆)案 永安市悦购生活超市有限公司永安分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481MA8UCKHH6G 罗联友 

当事人于2022年7月24日从小陶农户吴某处以每斤2.3元的进价购入52斤长豆(豇豆)放置于其观澜世纪城小区12幢8、9号的经营场所内销售,进价是2.3元/斤,7月24日至7月26日期间以2.98元/斤销价售出5.2斤,7月27日抽检当日以1.98元/斤销价售出6.8斤(抽检时买样)。本局于2022年7月27日对当事人销售的上述长豆(豇豆)实施监督抽检,抽检单位福建省国鼎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出具了NO:CTT22070904557号《检验报告》,该检验报告的检验结论是:经抽样检验,毒死蜱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对此检验结论无异议,不申请复检。至本局向当事人送达检验结果时,上述52斤长豆(豇豆)已被当事人销售出12斤,余下40斤作为垃圾处理掉,其货值金额为108.16元,违法所得为1.36元。

当事人于2022年9月6日起对该批次不合格长豆(豇豆)实施召回,在召回期间无消费者退货及反映问题。

当事人在购进上述长豆(豇豆)时,未向销售的农户吴某索取相关合格证明文件及供货的凭证,未留存相关合格证明文件及供货凭证。

当事人销售的长豆(豇豆)的农药残留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构成经营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违法行为。

当事人未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留存相关的合格证明文件及供货凭证,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构成未按规定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违法行为。

鉴于当事人在本案调查中积极配合,如实提供相关证据材料,能够说明进货来源,案发后能主动购进农残等检测仪器,履行进货查验记录义务,消除安全风险,符合《福建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行政处罚裁量权的适用规则》第十一条第(一)项规定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情形。当事人在收到检验报告后的第一时间实施了不合格食品的召回,其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六条规定的可以减轻处罚的情节。当事人经营农药残留超出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现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对当事人作如下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1.36元;2.处以罚款20000元。

当事人未按规定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四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并决定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尚未主动履行

永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11月4日

2 永市监贡处字〔2022〕79号 永安市贡川佳捷便民店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案 永安市贡川佳捷便民店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50481MA2YR05R10 高庆道  2022年8月8日,我局执法人员根据投诉(1350481002022073107919322)对位于永安市贡川镇水东路39号的永安市贡川佳捷便民店进行检查,检查时发现该店经营的味聚特牌爽口下饭菜(生产日期2021-01-16YR,保质期15个月)1瓶,当事人涉嫌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经领导批准,我局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进行立案调查。

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的规定。鉴于当事人是个体工商户,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违法行为属于初次被发现实施违法行为(经福建市场一体化平台查询);涉案产品货值金额仅为23.80元,不超过1000元;当事人主动与投诉人达成调解,未造成食品安全事故等危害后果,符合《福建省市场监管领域行政执法裁量四张清单(2022年版)》减轻处罚事项清单第15项个体工商户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规定的适用条件,经本局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对当事人予以减轻处罚。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

1、没收违法所得3元;

2、没收违法经营的食品“味聚特牌爽口下饭菜”(生产日期2021-01-16YR,保质期15个月)1瓶;

3、罚款5000元。

2022年11月主动履行

永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11月8日

3 永市监燕处字〔2022〕80号 永安市佳洁贸易有限公司经营重金属等污染物质的物质含量超食品安全标准限量小黄姜案 永安市佳洁贸易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481757376149F 杨玉金

当事人于2022年6月25日从流动摊采购了25公斤小黄姜,2022年6月27日从永安市惠民蔬菜批发店购进25公斤小黄姜,每公斤购进价均为5元,购进后放经营场所销售, 2022年6月27日,本局委托福建省国鼎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对永安市佳洁贸易有限公司2022年6月27日购进销售的小黄姜进行抽检,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非网络)抽样单编号:NCP22350481373733186,2022年7月26日,本局并向永安市佳洁贸易有限公司送达编号为CTT22060904216的《检验报告》(检验机构福建省国鼎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检验结论为不合格。至2022年7月26日案发时止,上述被抽检批次小黄姜已全部售完,销售价格每公斤6.56元。当事人2022年6月25日从流动摊采购的剩余未售出小黄姜与2022年6月27日从永安市惠民蔬菜批发店采购的小黄姜混在一起销售,因无法确定被抽检的不合格小黄姜的具体来源,导致无法溯源。按抽检时的抽样基数25公斤来确认当事人违法经营不合格小黄姜数量。当事人违法经营的不合格小黄姜食品货值金额164元,当事人获取违法所得为39元。

当事人向供应商永安市惠民蔬菜批发店采购小黄姜时,索取了供应商《营业执照》复印件,并记录购进的食用农产品的名称、数量、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当事人记录的食用农产品的名称小黄姜与购进凭证上的食用农产品名称老姜不一致,但福建省食品生产经营追溯管理系统供货商供货的食品农产品名称确为小黄姜。当事人从流动摊采购小黄姜未索取并留存供货方有效社会信用代码或者身份证明复印件,未完全履行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

当事人销售铅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小黄姜,其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 构成经营重金属等污染物质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的违法行为。当事人采购上述小黄姜时未完全履行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五条规定。鉴于当事人能够积极配合调查,主动提供证据,涉案食用农产品货值金额小,案发后,能积极改正违法行为,张贴召回公告,采取不合格食品召回措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六条和参照《福建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行政处罚裁量权的适用规则》第十一条第(一)、(二)、(七)项的规定,本着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本局决定予以减轻处罚。对当事人经营重金属等污染物质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小黄姜的行为,根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 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

的规定,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

1.没收违法所得39元;

2.罚款10000元。

当事人采购上述小黄姜时未完全履行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五条规定的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四款及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未完全履行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行为,并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于2022年11月22日主动履行

永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11月4日

4 永市监陶处字〔2022〕81号 永安市小陶镇百佳超市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案 永安市小陶镇百佳超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50481MA30MBPQ4P 陈丰胜 当事人于2022年1月6日从三元区青达食品商行购进30盒上述绿豆糕(生产日期为2022年01月01日,保质期120天),每盒购进价8元。购进后放在超市货架上销售,销售价每盒9.9元。当事人供述上述绿豆超过保质期后未售出,至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经营场所货架剩3盒待售。当事人经营上述超过保质期的上述绿豆糕货值金额29.7元,无违法所得。当事人提供了上述绿豆糕的供货商资质。

当事人经营过期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属于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违法行为。鉴于当事人系个体工商户,属于初次违法,且案发后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相关证照等证据材料,态度良好,案发后能积极整改,主动对店内货架上食品的有效期、包装是否损坏、外包装标签是否符合相关法律规定等进行检查,消除安全隐患。当事人违法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仅为29.7元,当事人供述上述绿豆糕超过保质期后未售出,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上述情形符合《福建省市场监管领域行政执法裁量四张清单(2022年版)》减轻处罚事项清单第15项规定的减轻处罚的情形,结合案情,从处罚和教育相结合,促进个体工商户持续、健康发展的角度出发,本局经集体讨论决定给予减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行政处罚如下:

1、罚款5000元;

于2022年11月10日主动履行

永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11月8日

5 永市监陶处字〔2022〕82号 永安市真爱购便利店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案 永安市真爱购便利店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50481MA2Y0X9M9B 管培德 当事人于2021年8月23日从永安市亚亨综合经营部购进5包上述“百联”瓜子(生产日期为2021年07月26日,保质期常温下9个月),每包购进价4.5元,销售价5元;2021年2月17日从永安市亚亨综合经营部购进5包上述“伊达”情人梅(生产日期为2021年01月01日,保质期为12个月),每包购进价3.4元,销售价5元。当事人供述上述食品超过保质期后未售出,至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经营场所货架剩2包“百联”瓜子和1包“伊达”情人梅待售。当事人经营上述超过保质期的上述食品货值金额15元,无违法所得。当事人提供了上述食品的供货商资质。

当事人经营过期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属于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违法行为。鉴于当事人系个体工商户,属于初次违法,且案发后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相关证照等证据材料,态度良好,案发后能积极整改,主动对店内货架上食品的有效期、包装是否损坏、外包装标签是否符合相关法律规定等进行检查,消除安全隐患。当事人违法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仅为15元,当事人供述上述食品超过保质期后未售出,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上述情形符合《福建省市场监管领域行政执法裁量四张清单(2022年版)》减轻处罚事项清单第15项规定的减轻处罚的情形,结合案情,从处罚和教育相结合,促进个体工商户持续、健康发展的角度出发,本局经集体讨论决定给予减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行政处罚如下:

1、罚款5000元;

于2022年11月10日主动履行

永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11月8日

6 永市监执处罚〔2022〕83号 永安市知青部落生鲜超市宁港店经营农药残留含量超食品安全标准限量小白菜案 永安市知青部落生鲜超市宁港店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50481MA8T8D6EX6 李鹏远 涉案不合格小白菜(普通白菜)为当事人于2022年7月24日从本地农户邓仙福(身份证号码:35*************059)处以采购价3元/把的价格购进,共购进18把,于2022年7月25日在其经营场所以3.9元/把的价格销售(其中6把由检验机构抽样购进),当日全部销售完。当事人采购小白菜(普通白菜)有索取购物凭证等材料,但未索取、留存相关合格证明文件。涉案不合格小白菜(普通白菜)毒死蜱项目检验实测值为2.52mg/kg,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0.02mg/kg的要求。当事人经营的上述批次小白菜(普通白菜)的货值金额70.2元,违法所得16.2元。

当事人经营毒死蜱项目不合格的小白菜(普通白菜),其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构成销售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不合格小白菜(普通白菜)的行为。

当事人购进小白菜(普通白菜)时未索取、留存相关合格证明文件,其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采购食用农产品未按照规定查验相关证明材料的违法行为。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并说明来源,第一时间履行不合格食品召回制度,主动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结合本案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及《福建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行政处罚裁量权的适用规则》第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具有依法减轻行政处罚的情形,经本局案审会研究决定对当事人减轻行政处罚。当事人经营毒死蜱项目不合格的小白菜(普通白菜)的行为,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二款的规定转至《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1修正)》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并对当事人处罚如下:1、没收违法所得16.2元;2、罚款20000元。

当事人采购食用农产品未按照规定查验相关证明材料的违法行为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转致《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处罚。

尚未主动履行

永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11月7日

7 永市监执处罚〔2022〕84号 永安市黑妹鲜果店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案 永安市黑妹鲜果店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4815959762714 熊云霞 当事人2021年11月16日从三明市三元区泉盛果行购进 “日式小圆饼” 10盒,购进价格14元/盒,零售价18元/盒;“手工蛋卷(红糖味)” 10盒, 购进价格11元/盒,零售价15元/盒,放置于经营场所货架上销售。至案发时,上述产品各剩余2盒,已超过保质期。无证据证明已销售的上述产品销售时已超过保质期。2022年5月27日,经领导批准,并经当事人确认,对涉案过期产品进行先行销毁处理。该案货值金额66元,无违法所得。 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1修正)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的规定。鉴于当事人属于初次违法行为,未造成食品安全事故等危害后果,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结合本案事实,依据《福建省市场监管领域行政执法裁量四张清单》(2022年版)减轻处罚事项清单第15项及《福建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行政处罚裁量权的适用规则》第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具有依法减轻行政处罚的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过罚相当”的原则,决定予以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1修正)第一百二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处罚如下:1、没收涉案日式小圆饼2盒、手工蛋卷(红糖味)2盒;2、罚款5000元。 于2022年11月10日主动履行

永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11月9日

8 永市监执处罚〔2022〕85号 永安市佳洁贸易有限公司新华超市分公司经营农药残留含量超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生姜案 永安市佳洁贸易有限公司新华超市分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4815959762714 张标科 当事人7月9日从“厦门市同安区荣平平蔬菜经营部”购进上述生姜(购进数量27kg,进价3.54元/kg,价格95.58元),放置于当事人经营场所销售(销售价格5.16元/kg,销售数量27kg,销售金额139.32元。)。至收到检验报告时上述生姜已销售完。该案货值金额139.32元,违法所得43.74元。当事人购进上述生姜查验了供应商“厦门市同安区荣平平蔬菜经营部”资质材料,并如实记录了产品名称、数量、进货日期等。 当事人销售的生姜噻虫胺项目不符合GB2769-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的事实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构成销售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违法行为。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并说明来源,第一时间履行不合格食品召回制度,主动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结合本案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及《福建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行政处罚裁量权的适用规则》第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具有依法减轻行政处罚的情形,经本局案审会研究决定对当事人减轻行政处罚。当事人销售不合格生姜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如下:1、没收违法所得43.74元;2、罚款10000元。 于2022年11月24日主动履行

永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11月9日

9 永市监执处罚〔2022〕87号 永安美佳乐贸易有限公司经营农药残留含量超食品安全标准限量菠菜案 永安美佳乐贸易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481MA337LH33C 林志明 2022年7月15日本局委托福建省国鼎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对当事人经营的菠菜等农产品进行监督抽检。2022年8月23日我局向永安市美佳乐贸易有限公司送达福建省国鼎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出具的《检验报告》(No:CTT22070902106),当事人未提出复检要求,《检验报告》显示当事人2022年7月13日购进的菠菜7月15日经福建省国鼎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抽样检验,检验结论不合格。(检验结论:经抽样检验,毒死蜱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检或异议申请,对该检验结果没有异议,2022年9月6日予以立案调查。 当事人经营毒死蜱项目不合格的小白菜(普通白菜),其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构成销售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菠菜的行为。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并说明来源,第一时间履行不合格食品召回制度,主动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结合本案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及《福建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行政处罚裁量权的适用规则》第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具有依法减轻行政处罚的情形,经本局领导集体讨论研究决定对当事人减轻行政处罚。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二款的规定转至《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1修正)》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处罚如下:罚款20000元。 于2022年11月主动履行

永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11月15日

10 永市监执处罚〔2022〕88号 永安市大师兄食品店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案 永安市大师兄食品店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50481MA31TKQX1C 蔡昌津 当事人从漳州农贸市场购进的白芝麻,经福建省国鼎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检验,不合格,提出复检要求。后经福建省产品质量检验研究院复检,该店经营的白芝麻(购进日期2022-04-23)酸价(以脂肪计)项目不符合GB1930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坚果与籽类食品》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购进上述白芝麻未履行进货查验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 当事人采购白芝麻时未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构成食用农产品销售者未按照规定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四款及第一款的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处罚。当事人销售的白芝麻经检验酸价(以脂肪计)项目不符合GB1930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坚果与籽类食品》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的事实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的规定,构成销售不合格食品的违法行为。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并说明来源,第一时间履行不合格食品召回制度,主动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结合本案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及《福建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行政处罚裁量权的适用规则》第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具有依法减轻行政处罚的情形,经本局领导集体讨论研究决定对当事人减轻行政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处罚如下:1、罚款10000元;2、没收违法所得221元。 于2022年11月17日主动履行

永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11月15日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

相关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