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安全监管行政处罚信息公开(2022年12月)

日期:2023-01-06 15:44 来源:永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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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行政处罚决定文号 案件名称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 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法定代表人(经营者)姓名 主要违法事实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做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1 永市监执处罚〔2022〕99号 永安市洪田百佳超市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食品案 永安市洪田百佳超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50481MA2XWQY884 张兆水 2022年10月9日,我局收到并向永安市洪田百佳超市送达福建省国鼎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出具的检验报告,报告显示:永安市洪田百佳超市经营的柘龙红黄酒“酒精度”不合格,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于2022年3月15日从三明市三元区新活力贸易有限公司采购产品标签信息为:“品名:柘龙红黄酒,采购价:7.9元/瓶,共采购6瓶。当事人将其柘龙红黄酒上架销售,销售价:9.9元/瓶。货值金额59.4元(9.9×6),违法所得10元(9.9×5-7.9×5)。

当事人经营的上述柘龙红黄酒实际检测值为11.4%vol,虽已符合6%vol的GB/T13662-2018《黄酒》标准指标,但11.4%vol的检测值低于其标签标注酒精度≥13%vol的标示值,其标签标注含有虚假内容,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一款“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不得含有虚假内容,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生产经营者对其提供的标签、说明书的内容负责。”的规定,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生产标签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的行为,构成生产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食品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二)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作如下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为10元;

2、罚款人民币5000元。

尚未履行

永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12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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