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安全监管行政处罚信息公开(2023年2月)

日期:2023-03-03 16:01 来源:永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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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行政处罚决定文号 案件名称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 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法定代表人姓名 主要违法事实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做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1 永市监新处字〔2023〕4号 福州金拱门食品有限公司三明永安巴溪大道店使用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煎炸过程用油案 福州金拱门食品有限公司三明永安巴溪大道店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481MA8RK4T94R 叶俊杰 2022年10月31日,我局收到福建省国鼎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出具的CTT22100901276号《检验报告》,当事人被检样品煎炸过程用油经抽样检验,酸价(KOH)项目不符合GB2716-2018《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植物油》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我局于11月1日向当事人送达了该份检验报告,2022年11月8日,当事人向我局提出复检申请,2022年11月9日,我局受理了当事人提出的复检申请。2022年11月23日,我局收到复检单位福建省产品质量检验研究院出具的(2022)MJHY-B80082F号《检验报告》,其煎炸过程用油经复检仍为不合格,当事人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食品原料,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 当事人在提供餐饮服务过程中使用的煎炸过程用油经抽检酸价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1、没收违法所得159元;2、罚款5000元。 主动履行2023年2月28日

永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2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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