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安全监管行政处罚信息公开(2023年3月)

日期:2023-04-11 08:37 来源:永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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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行政处罚决定文号 案件名称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 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法定代表人姓名 主要违法事实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做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1 永市监执处字〔2023〕8号 永安市汪氏火锅店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牛蛙案 永安市汪氏火锅店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50481MA8U59RB2R 陈桂梅

2022年10月29日,当事人以9.7元/斤价格从廖某(营业执照:三明市三元永灿水产品商行)处购进141.5斤牛蛙用作店内餐饮菜品的原料。2022年10月29日,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采购的牛蛙实施监督抽检,抽检单位福建省产品质量检验研究院出具了NO:(2022)MJHY-D12142号《检验报告》,该检验报告的检验结论是:经抽样检验,恩诺沙星项目不符合GB 31650-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对此检验结论无异议,不申请复检。当事人在提供餐饮服务过程中应当制定并实施原料控制要求,不得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制定并实施原料控制要求,不得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倡导餐饮服务提供者公开加工过程,公示食品原料及其来源等信息。”的规定,构成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食品原料的违法行为。

当事人在餐饮服务过程中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食品原料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参照福建省市场监督管理系统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SP-4“从轻情节: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处5000元以上1.8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6.5倍以下罚款;”的基准,决定对当事人作如下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4020.9元;

2.处5000元罚款。

主动履行2023年3月28日

永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3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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