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安全监管行政处罚信息公开(2023年4月)

日期:2023-05-06 08:50 来源:永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 | |
序号 行政处罚决定文号 案件名称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 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法定代表人姓名 主要违法事实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做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1 永市监执处字〔2023〕9号 福建省永安职业中专学校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生姜案 福建省永安职业中专学校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3504814891988244

黄治华

2022年11月17日,三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使用的生姜进行抽检,经三明市检验检测中心检验,铅项目不符合GB2762-201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 当事人采购不合格生姜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等情形,参照《福建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行政处罚裁量权的适用规则》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以及《福建省市场监督管理系统适用<食品安全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SP-4从轻情节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从轻处罚,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如下处罚:罚款10000元。 主动履行2023年4月10日

永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4月3日

2 永市监执处字〔2023〕10号 永安市长兴水产摊销售兽药残留超标牛蛙案 永安市长兴水产摊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50481MA30P81QX2 王长兴 2022年10月30日,当事人通过刘某从广州市荔湾区鲜帝水产品店购进牛蛙75斤,放在其摊位销售。2022年10月31日,经福建省产品质量检验研究院检验,恩诺沙星项目不符合GB31650-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销售的牛蛙经抽检兽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 当事人销售的牛蛙经抽检兽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的限量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不知道涉案食品是不合格产品,提供不合格产品的进货查验凭证,如实说明进货来源等情形,参照《福建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行政处罚裁量权的适用规则》第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经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对当事人减轻处罚,责令立即停止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产品,并作出如下处罚:罚款10000元。 主动履行2023年4月11日

永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4月7日

3 永市监执处字〔2023〕11号 三明市三元区永灿水产品商行销售兽药残留超标牛蛙案 三明市三元区永灿水产品商行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50403MA32QUNW6D 廖永灿 2023年2月8日,永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永安市汪氏火锅店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牛蛙一案线索,发现当事人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牛蛙给永安市汪氏火锅店,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 当事人销售的牛蛙经抽检兽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的限量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鉴于当事人态度较好,其不知道涉案食品是不合格产品,能够如实说明进货来源等情形,参照《福建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行政处罚裁量权的适用规则》第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经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对当事人减轻处罚,责令立即停止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产品,并作出如下处罚:罚款10000元。 主动履行2023年4月11日

永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4月7日

4 永市监执处字〔2023〕12号 永安市梅英食品商行销售农药残留超标西芹案 永安市梅英食品商行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50481MA8UA4PQ6T

陈梅英

2022年12月1日,永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福建永辉超市有限公司三明市永安五四店(该店是永安市梅英食品商行租赁福建永辉超市有限公司三明市永安五四店从事蔬菜经营活动)销售的西芹进行抽样检验,经福建省国鼎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检验,当事人销售的西芹毒死蜱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当事人于2022年12月26日,申请复检。经广州检验检测认证集团有限公司国家加工食品质量检验检测中心复检,当事人销售的西芹毒死蜱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属于销售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违法行为。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 当事人销售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鉴于当事人在案件调查过程中,积极配合我局调查,如实提供相关材料,且当事人生产的产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违法行为轻微,参照《福建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行政处罚裁量权的适用规则》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一)、(二)项的规定,经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对当事人减轻处罚如下:1、没收违法所得40.52元;2、罚款20000元。 主动履行2023年4月12日

永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4月10日

5 永市监桥处字〔2023〕15号 永安市蓝燕生鲜超市销售酸价超标的黑芝麻油案 永安市蓝燕生鲜超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50481MA2XXKW840 侯菊珍 2022年11月16日,永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福建省国鼎检测技术有限公司黑芝麻油检验报告(№:CTT22100901792),报告载明,当事人购进生产日期为2022年5月15日的黑芝麻油经抽样检验,酸价(以KOH计)项目不符合GB/T8233-2018《芝麻油》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经初步核查,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的规定,涉嫌构成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

当事人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的规定,构成了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违法行为,鉴于当事人能够积极配合行政执法部门协助调查,也立即进行整改召回,未在市场上造成危害影响。超市自营业以来,生意平淡,经营困难,勉强维持家庭日常生活开支所需,同时超市在三年疫情期间,销售量和利润全部下滑等情形,经复核,符合《福建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行政处罚裁量权的适用规则》第十一条第(一)、(二)、(七)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2019修订)》第七十六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五)项的规定,经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对当事人予以减轻行政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作出行政处罚如下:

1、没收违法经营生产日期为2022-05-15的规格为180毫升/瓶的麻厨娘黑芝麻油9瓶。

2、没收违法所得17.5元;

3、处10000元的罚款。

尚未主动履行

永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4月11日

6 永市监执处字〔2023〕17号 永安市巧娥蔬菜摊销售重金属含量超标的生姜案 永安市巧娥蔬菜摊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50481MA2XXU969B

吴巧娥

当事人于2022年9月10日以2.82元/斤的价格,从永安市曹远镇吴家坊村菜农钟有木收购生鲜蔬菜老姜200斤,合计金额564元。当事人将上述老姜上市销售,其中2022年9月17日将35斤的上述老姜以3.00元/斤价格批发给永安大润发商业有限公司销售,其余的以3.2元/斤的价格进行零售,于2022年9月18日售罄。2022年9月21日,三明市检验检测中心受三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的委托对当事人销售给永安大润发商业有限公司的上述老姜进行食品安全监督抽检。2022年10月25日,三明市检验检测中心出具的检验报告(No:(2022)SJHS0-1975),检验结论:经抽样检验,铅(以Pb计)项目不符合GB2762-201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对此结论无异议。截止到案发之日,当事人经营的上述老姜的货值金额为633元,违法所得69元。当事人经营的上述老姜铅(以Pb计)项目不符合GB2762-201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要求,其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构成销售重金属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食品的行为。

根据《福建省食品安全条例(2021修正)》第五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对当事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予以处罚,经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对当事人减轻处罚,对当事人作如下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69元;

2、罚款人民币10000元。

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

主动履行2023年4月19日

永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4月17日

7 永市监执处字〔2023〕18号 永安市富粞粮食经营部经营标签含有虚假内容的食品案 永安市富粞粮食经营部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50481MABNM53R1W 贺晓东 2022年7月6日,永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位于晏公北路89号6幢101、102室的永安市富粞粮食经营部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销售的徽风皖韵石榴酒产品的标签上突出标注出“富硒”字样,其产品标签上的营养成分表或配料表中未见标注硒含量,当事人销售产品标签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规定的预包装食品,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同日永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销售的其他食品实施了监督抽检。2022年8月9日,本局收到委托抽检单位福建省国鼎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出具的CTT22070901053、CTT22070901050号《检验报告》,当事人所销售的富硒红薯粉条(生产日期:2021-11-08)与盐碱地富硒米(生产日期:2022-02-13)两种产品经检验,其硒项目均不符合GB 28050-20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要求,检验结论均为不合格。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

1.没收违法所得336元;

2.没收标签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规定的31瓶徽风皖韵石榴酒(净含量:750ml,酒精度:7%vol)、没收标签含有虚假内容的10袋盐碱地富硒米(规格:2.5Kg/袋);

3.罚款18000元。

主动履行2023年5月3日

永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4月20日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

相关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