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安全监管行政处罚信息公开(2023年5月)

日期:2023-06-09 08:24 来源:永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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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行政处罚决定文号 案件名称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 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法定代表人姓名 主要违法事实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做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1 永市监执处罚〔2023〕19号 永安市快宝驿站便利店经营超过保持期食品案 永安市快宝驿站便利店 92350481MA33RLB93Q 马文秀 经营过期的矿泉水

对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当事人减轻处罚如下:一、没收违法所得1元;

二、没收超过保质期“娃哈哈”饮料11瓶(娃哈哈AD钙奶饮料1瓶,净含量450mL,批次为121326HC,保质期:(常温)9个月,生产日期20220104;娃哈哈AD钙奶饮料7瓶,批次为202112081108QY,净含量450mL,保质期:(常温)9个月, 20220907前饮用;娃哈哈AD钙乳酸菌饮料3瓶,批次为121605HC,净含量450mL,保质期:(常温)9个月,生产日期20220105);

三、罚款1万元。

尚未主动履行 永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3/5/22
2 永市监执处罚〔2023〕20号 永安市原麦思味三角亭店销售不合格食品案 永安市原麦思味三角亭店 92350481MA2Y0LCD1A 林志强 销售过氧化值超标黑糖麻花

当事人采购上述食品未查验食品相关合格证明文件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对当事人未执行进货查验制度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综上,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以及《食品标识管理规定》第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食品标识管理规定》第三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

1.警告;

2.没收违法所得192元;

3.罚款10590元。

以上罚没合计10782元。

尚未主动履行 永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3/5/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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