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化妆品监管行政处罚信息公开(2024年9月)
日期:2024-10-24 11:47
来源:永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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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序号 | 行政处罚决定文号 | 案件名称 |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 | 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 法定代表人(经营者)姓名 | 主要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做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
| 1 | 永市监执处罚〔2024〕96号 | 永安市优佳生活美容馆涉嫌销售未经备案普通化妆品案 | 永安市优佳生活美容馆 | 92350481MA34BWTM8R | 姜林霞 | 2024年7月8日,我局执法人员对永安市优佳生活美容馆进行化妆品检查,经营者姜林霞未在现场(已电话告知现场检查情况),工作人员欧添淑在现场陪同检查,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发现3瓶"蔓堤儿薰衣草身体润肤露”“蔓堤儿薄荷足喷雾”“蔓堤儿迷迭香尤加利身体润肤露”未经开封的化妆品,经现场核查“蔓堤儿迷迭香尤加利身体润肤露”涉嫌为未备案普通化妆品,当事人行为违反《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七条,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19条的规定 | 根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并可以没收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一)上市销售、经营或者进口未备案的普通化妆品;……”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的规定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并对当事人处罚如下:1、没收违法所得240元;2、罚款5000元。 | 主动履行 | 永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4年9月12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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