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化妆品监管行政处罚信息公开(2024年11月)
日期:2024-12-25 11:54
来源:永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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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序号 | 行政处罚决定文号 | 案件名称 |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 | 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 法定代表人(经营者)姓名 | 主要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做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
| 1 | 永市监陶处罚〔2024〕117号 | 永安市燃梦时尚发屋涉嫌未按规定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案 | 永安市燃梦时尚发屋 | 92350481MA31LFWW40 | 罗青惠 | 2024年9月25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位于永安市小陶镇解放北路95号的永安市燃梦时尚发屋进行检查时发现,当事人未按规定建立并执行化妆品“聚生缘滋润染发膏”的进货查验记录制度。 | 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进行教育,给予警告处理。 | 主动履行 | 永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4年11月26日 |
| 2 | 永市监槐处罚〔2024〕121号 | 永安市槐南丝情发艺理发店涉嫌未按规定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案 | 永安市槐南丝情发艺理发店 | 92350481MA34BUBB83 | 王茂深 | 2024年9月30日,我局药械科执法人员与槐南所执法人员共同对永安市槐南丝情发艺理发店进行检查,执法人员在其店内检查时发现当事人购进一款染发化妆品未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其行为涉嫌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的规定 | 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并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二)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产品销售记录制度;……”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对其不予并处罚款 | 主动履行 | 永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4年11月26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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