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涉企行政检查清单

日期:2025-06-30 09:47 来源:永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 | |
序号 检查事项 检查主体 检查依据 备注
1 营业执照(登记证)规范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 县(市、区)级市场监管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条、第十七条、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 、第四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七十五条

《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三十六条第三款、第三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十五条

 
2 名称规范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 县(市、区)级市场监管部门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二条 第十九条

《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 第(二)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三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九十四条

 
3 经营(业务)范围中无需审批的经营(业务)项目的监督检查 县(市、区)级市场监管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二十六条、二十七条、四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九十五条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

《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二款、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

 
4 住所(经营场所)或驻在场所的监督检查 县(市、区)级市场监管部门  
5 注册资本实缴情况的监督检查 县(市、区)级市场监管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九十八条至第二百条、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九十五条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

 
6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任职情况的监督检查 县(市、区)级市场监管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十二条、二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九十五条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

 
7 法定代表人、自然人股东身份真实性的监督检查 县(市、区)级市场监管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十七条、十八条、四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九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九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三十三条

 
8 年度报告公示信息的监督检查 县(市、区)级市场监管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六十三条、七十条

《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三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五条、第十七条

《企业公示信息抽查暂行办法》第十条、第十二条

《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暂行办法》第四条、第六条、第八条、第九条

《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暂行办法》第六条、第十一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年度报告公示暂行办法》第五条、第八条

 
9 即时公示信息的监督检查 县(市、区)级市场监管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六条第三款、四十二条第一款、四十五条、四十九条、六十四条、七十四条、七十五条

《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三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五条、第十七条

《企业公示信息抽查暂行办法》第十条、第十二条

《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暂行办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

 
10 对管辖范围内的无照经营行为的监督 县(市、区)级市场监管部门 《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国务院令第684号)  第六条  
11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举报企业公示虚假信息的监督检查(核查) 县(市、区)级市场监管部门 《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54号,国务院令第777号修订)  第十三条第一款 第十五条  
12 企业公示信息的监督检查(抽查) 县(市、区)级市场监管部门 《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54号,国务院令第777号修订)  第十四条第二款   
13 经营异常名录管理 县(市、区)级市场监管部门

《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54号,国务院令第777号修订)  第十八条

《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管理办法》(2021年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4号)  第十五条

 
14 严重违法企业名单管理 县(市、区)级市场监管部门

《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54号,国务院令第777号修订)  第十八条

《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暂行办法》(2014年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68号)  第十五条

《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管理暂行办法》(2021年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4号)  第十五条

 
15 “1+X”线索的监督检查 县(市、区)级市场监管部门

中共福建省纪委、中共福建省委编办审核确认省工商局承担的“1+X”专项督查工作职责。

省工商局印发《关于明确“1+X”专项督查中承担工作职责的通知》(闽工商人〔2016〕323号)

 
16 价格活动的监督检查 县(市、区)级市场监管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1997年颁布)  第三十三条

《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经国务院批准,1999年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发布,国务院令第585号第三次修订)  第二条

《福建省价格管理条例》(1998年福建省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第三条    第十九条

 
17 行政事业性收费的监督检查 县(市、区)级市场监管部门 《福建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2017年福建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  第二十三条    
18 明码标价情况的监督检查 县(市、区)级市场监管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  
19 直销企业和直销员及其直销活动的监督检查 县(市、区)级市场监管部门 《直销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3号公布,国务院令第676号修订)  第三十五条    
20 重大变更、直销员报酬支付、信息报备和披露的情况的检查 县(市、区)级市场监管部门

《直销管理条例》

《直销企业信息报备、披露管理办法》

 
21 合同的行政监督检查 县(市、区)级市场监管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2020年公布)  第五百三十四条

《合同行政监督管理办法》(2023年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77号公布,2025年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01号修正)第二条、第十七条

 
22 汽车经营企业和汽车集中交易市场的监督检查 县(市、区)级市场监管部门  《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2005年商务部、公安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税务总局第2号令公布,2017年商务部令3号修正) 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    
23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履行主体责任的检查 县(市、区)级市场监管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六条、第二十五条  
24 拍卖企业及拍卖企业进行的拍卖活动的监督检查 县(市、区)级市场监管部门 《拍卖监督管理办法》(2001年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101号公布,2020年国家市场监管总局令第31号令第三次修订)  第三条      第四条    
25 拍卖活动经营资格的监督检查 县(市、区)级市场监管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第十一条、第六十条

《拍卖监督管理办法》第四条、第十一条

 
26 涉嫌违法广告的监督检查 县(市、区)级市场监管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2021年修正)》  第六条   第四十九条第一款    
27 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主发布相关广告的审查批准情况的检查 县(市、区)级市场监管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九条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

 
28 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建立、健全广告业务的承接登记、审核、档案管理制度情况的检查 县(市、区)级市场监管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三十四条、第六十条  
29 会展专利工作的监督检查 县(市、区)级市场监管部门

《福建省专利促进与保护条例》(2013年福建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通过)  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第二款

《展会知识产权保护指引》(国知发保字〔2022〕30号)  第四条

 
30 专利证书、专利文件或专利申请文件真实性的检查 县(市、区)级市场监管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 第六十八条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一条

《福建省专利促进与保护条例》(2013年福建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通过)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

 
31 产品专利宣传真实性的检查 县(市、区)级市场监管部门  
32 商标使用行为的检查 县(市、区)级市场监管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条、第十条、第十四条第五款、第四十三条第二款、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一条

 
33 集体商标、证明商标(含地理标志)使用行为的检查 县(市、区)级市场监管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六条

《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四条

《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

 
34 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行为抽查 县(市、区)级市场监管部门 《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  
35 商标印制行为的检查 县(市、区)级市场监管部门 《商标印制管理办法》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  
36 商标代理行业组织监督检查 县(市、区)级市场监管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2019年修正)》 第六十八条第二款

《商标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358号公布,国务院令第651号修订) 第八十四条第三款  第九十一条

 
37 商标代理行为的检查 县(市、区)级市场监管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八条

《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八十八条、第八十九条

《商标代理监督管理规定》第五条、第六条

 
38 侵害消费者权益违法行为的监督检查 县(市、区)级市场监管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2013年修正)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

《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2005年福建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2021年福建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六次会议修正) 第四十一条

 
39 企业内设加油站点涉及的供油企业成品油质量监督检查 县(市、区)级市场监管部门 《中共福建省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明确企业内设加油站点监管职责分工的通知》(闽委编办〔2020〕167号)省市场监管局负责企业内设加油站点涉及的供油企业成品油质量监管。  
40 流通领域产品质量监督检查(抽查) 县(市、区)级市场监管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2018年修正)》第十五条第一款  第二十四条

《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暂行办法》(2019年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8号公布) 第五条第二款、第三款

 
41 生产领域产品质量监督检查(抽查) 县(市、区)级市场监管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2018年修正)》第十五条第一款  第二十四条

《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暂行办法》(2019年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8号公布) 第五条第二款、第三款

 
42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证后的监督检查 县(市、区)级市场监管部门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0号公布,国务院令第764号修订)第三十六条第一款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2014年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56号,2022年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1号修订)第四十三条

《食品相关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暂行办法》(2022年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2号)第十九条 第二款  第二十条

 
43 工业产品生产单位的监督检查 县(市、区)级市场监管部门   《工业产品生产单位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2023年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75号 ) 第十五条第二款    
44 重要工业产品生产企业产品质量分类的监督检查 县(市、区)级市场监管部门   《工业企业产品质量分类监管试行办法》(2012年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第74号)第五条第二款    
45 食品(含特殊食品)生产者的监督检查 县(市、区)级市场监管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1年修正)》第一百零九条第一款    
46 食品(含特殊食品)经营者的监督检查 县(市、区)级市场监管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1年修正)》第一百零九条第一款  第一百一十条    
47 食品添加剂使用管理的监督检查 县(市、区)级市场监管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  
48 粮食经营活动中的扰乱市场秩序和违法违规交易行为及价格违法行为的监督检查 县(市、区)级市场监管部门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07号公布,国务院令第740号第三次修订) 第六条第二款   第七条   第三十九条   
49 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的监督检查 县(市、区)级市场监管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1年修正)》第一百零九条第一款

《中共福建省委办公厅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闽委办发〔2019〕35号)

承担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依法组织查处相关违法行为。负责拟订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并监督实施。承担重大活动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和指导工作。

 
50 重大活动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的督查指导 县(市、区)级市场监管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1年修正)》 第一百零九条第一款

《重大活动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试行)》(食药监食监二〔2018〕27号) 第三条

《中共福建省委办公厅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闽委办发〔2019〕35号)

承担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依法组织查处相关违法行为。负责拟订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并监督实施。承担重大活动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和指导工作。

 
51 交易、消费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行为的监督检查 县(市、区)级市场监管部门 《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1993年福建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公布,2023年福建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修订)   第二十五条第三款   
52 校园食品销售监督检查 县(市、区)级市场监管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一十条

《食品生产经营监督检查管理办法》

《福建省食品安全风险分级管理工作规范(试行)》

 
53 餐饮服务中食品经营许可情况的检查 县(市、区)级市场监管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一十条

《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管理办法》

 
54 餐饮服务中原料控制(含食品添加剂)情况的检查
55 餐饮服务中加工制作过程的检查
56 餐饮服务中供餐、用餐与配送情况的检查
57 餐饮服务中餐饮具清洗消毒情况的检查
58 餐饮服务中场所和设施清洁维护情况的检查
59 餐饮服务中食品安全管理情况的检查
60 餐饮服务中人员管理情况的检查
61 网络餐饮服务情况的检查 县(市、区)级市场监管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一十条

《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62 餐饮浪费的监督检查 县(市、区)级市场监管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  
63 食用农产品集中交易市场监督检查 县(市、区)级市场监管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一十条

《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食品生产经营监督检查管理办法》

《福建省食品安全风险分级管理工作规范(试行)》

 
64 食用农产品销售企业(者)监督检查 县(市、区)级市场监管部门  
65 婴幼儿配方食品销售监督检查 县(市、区)级市场监管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条、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百一十四条

《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第五十条等

《食品生产经营监督检查管理办法》

 
66 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销售监督检查 县(市、区)级市场监管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条、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百一十四条

《食品生产经营监督检查管理办法》

 
67 保健食品销售监督检查 县(市、区)级市场监管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条、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百一十四条

《食品生产经营监督检查管理办法》

 
68 婴幼儿配方食品生产监督检查 县(市、区)级市场监管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条、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百一十四条

《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第五十条等

《食品生产经营监督检查管理办法》

 
69 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生产监督检查 县(市、区)级市场监管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条、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百一十四条

《食品生产经营监督检查管理办法》

 
70 保健食品生产监督检查 县(市、区)级市场监管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条、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百一十四条

《食品生产经营监督检查管理办法》

 
71 食品(含保健食品)的抽样检验 县(市、区)级市场监管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七条

《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

 
72 计量监督检查 县(市、区)级市场监管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2018年修正)》第四条

《计量法实施细则》(经国务院批准,1987年国家计量局发布,国务院令第752号第四次修订) 第二十三条

 
73 在用计量器具监督检查 县(市、区)级市场监管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十八条

《集贸市场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八条

《加油站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六条

《眼镜制配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七条

 
74 法定计量检定机构专项监督检查 县(市、区)级市场监管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十八条

《计量法实施细则》第二十八条

《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十六条

《专业计量站管理办法》第十四、十八条

 
75 计量单位使用情况专项监督检查 县(市、区)级市场监管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十八条

《全面推行我国法定计量单位的意见》

 
76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监督专项抽查 县(市、区)级市场监管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十八条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77 型式批准监督检查 县(市、区)级市场监管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十八条

《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十八、二十条

《计量器具新产品管理办法》第十八条

 
78 能效标识计量专项监督检查 县(市、区)级市场监管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七十三条

《能源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六条

《能源效率标识管理办法》第十八条

 
79 水效标识计量专项监督检查 县(市、区)级市场监管部门 《水效标识管理办法》第十七条  
80 能源计量审查 县(市、区)级市场监管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二十七条

《能源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六条

《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办法》第十一条

 
81 认证认可活动的监督管理 县(市、区)级市场监管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2018年修正)》第五条、第十四条

《认证认可条例》(国务院令第390号公布,国务院令第764号第三次修订) 第五十四条

 
82 自愿性认证活动及结果合规性、有效性的检查 县(市、区)级市场监管部门

《认证认可条例》第五十条

《认证机构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

 
83 强制性产品认证活动实施监督检查 县(市、区)级市场监管部门

《认证认可条例》第五十条

《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第三十七条

 
84 有机认证产品认证有效性抽查 县(市、区)级市场监管部门

《认证认可条例》第五十条

《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

 
85 其他认证项目的认证有效性抽查 县(市、区)级市场监管部门 《认证认可条例》第五十条  
86 检验检测机构的监督检查 县(市、区)级市场监管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2018年修正)》第二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2018年修正)》第十九条

《认证认可条例》(国务院令第390号公布,国务院令第764号第三次修订) 第十五条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2015年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第163号令公布,2021年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8号修改) 第四条

《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2021年4月8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9号公布根据2025年3月18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01号修订)) 第四条

《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405号公布,国务院令第687号修正) 第十五条第二款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市场监管总局公告2023年第21号),《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能力评价机动车检验机构要求》。

 
87 标准的制定、实施进行监督检查 县(市、区)级市场监管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2017年修)》第三条第一款  第五条第二款

《标准化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3号公布,国务院令第777号修订) 第二十八条第二款

 
88 企业标准自我声明监督检查 县(市、区)级市场监管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第二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二条  
89 团体标准自我声明监督检查 县(市、区)级市场监管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二条  
90 对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和检验、检测机构的监督检查 县(市、区)级市场监管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2013年颁布)  第五十七条  第六十一条 第六十二条 第六十三条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373号公布,国务院令第549号修订) 第五十一条

《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检查办法》(2022年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7号) 第三条  第五条

 
91 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标准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县(市、区)级市场监管部门 《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监督管理办法》(2009年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16号公布,2020年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1号修订) 第四条 第六条   
92 锅炉生产、进口、销售环节环境保护标准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县(市、区)级市场监管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8年修正)》第四十条    
93 个人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行为的监督检查 县(市、区)级市场监管部门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四十条

《大型游乐设施安全监察规定》第三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十三条

 
94 重点特种设备使用单位行为的监督检查 县(市、区)级市场监管部门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五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五十七条

 
95 落实特种设备主体责任的监督检查 县(市、区)级市场监管部门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落实使用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第四条  
96 充装单位行为的监督检查 县(市、区)级市场监管部门

《气瓶安全监察规定》第三十三条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十八条

 
97 特种设备较大事故调查处理 市级市场监管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七十二条  
98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使用未取得许可生产,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或者国家明令淘汰、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等情形的监督检查 县(市、区)级市场监管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二十七条  
99 在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行政行为过程中开展的巡查、核验、评审、调查、核查等活动。 县(市、区)级市场监管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四条 第五十五条

《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八条

 
100 对涉嫌殡葬违法行为的检查 县(市、区)级市场监管部门

《殡葬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  制造、销售不符合国家技术标准的殡葬设备的,由民政部门会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制造、销售,可以并处制造、销售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制造、销售封建迷信殡葬用品的,由民政部门会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没收,可以并处制造、销售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福建省殡葬管理办法》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殡葬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殡葬管理工作。市、县(区)殡葬管理机构受同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委托,负责殡葬管理日常工作。    土地、公安、工商、交通、卫生、林业、建设、环保、民族宗教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有关殡葬管理工作。   第二十七条  传销或以其他方式非法买卖墓穴或骨灰格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制止,没收违法所得,并处销售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八条  殡葬服务单位违反收费标准的,由物价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101 对过度包装行为的检查 县(市、区)级市场监管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八条第二款 生产经营者应当遵守限制商品过度包装的强制性标准,避免过度包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过度包装的监督管理。  
102 对食品浪费行为的检查 县(市、区)级市场监管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五条第三款   国务院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食品生产经营者反食品浪费情况的监督,督促食品生产经营者落实反食品浪费措施。    第十七条第一款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反食品浪费监督检查机制,对发现的食品浪费问题及时督促整改。  第二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食品生产经营者等有食品浪费行为的,有权向有关部门和机关举报。接到举报的部门和机关应当及时依法处理。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餐饮服务经营者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违反本法规定,餐饮服务经营者诱导、误导消费者超量点餐造成明显浪费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法规定,食品生产经营者在食品生产经营过程中造成严重食品浪费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103 对涉嫌经营无合法来源证明进口货物、物品的违法行为的监管检查 县(市、区)级市场监管部门 《福建省反走私综合治理条例》第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  各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履行下列职责:(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按照职责查处无合法来源证明进口货物、物品的经营行为;(四)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查处无合法来源证明进口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的经营行为;(五)海关、海警、公安、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查处无合法、齐全手续成品油的经营行为;     第二十一条 相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监管检查制度,通过巡查、抽查等方式加强对重点对象的日常监管,及时查处涉嫌走私和经营无合法来源证明进口货物、物品的违法犯罪行为。  
104 对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监督检查 县(市、区)级市场监管部门 《网络反不正当竞争暂行规定》第二十八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监测,发现违法行为的,依法予以查处。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查办网络不正当竞争案件过程中,被调查的经营者、利害关系人及其他有关单位、个人应当如实提供有关资料或情况,不得伪造、销毁涉案数据以及相关资料,不得妨害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履行职责,不得拒绝、阻碍调查。   第三十条 对于新型、疑难案件,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委派专家观察员参与协助调查。专家观察员可以依据自身专业知识、业务技能、实践经验等,对经营者的竞争行为是否有促进创新、提高效率、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正当理由提出建议。  
105 对集贸市场经营活动中的计量器具管理、商品量计量管理、计量行为的监督检查 县(市、区)级市场监管部门

《集贸市场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三条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对全国集市计量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集市计量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第三项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履行以下职责:(三)对集市的计量器具管理、商品量计量管理和计量行为,进行计量监督和执法检查。

新增
106 药品零售企业和药品使用单位的监督检查 县(市、区)级市场监管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九条   
107 冷藏冷冻药品、血液制品、细胞质量类生物制品、第二类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零售企业检查 县(市、区)级市场监管部门 《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  
108 药品零售企业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符合性检查 县(市、区)级市场监管部门 《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  
109 医疗机构购进、验收、储存药品管理情况检查 县(市、区)级市场监管部门 《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  
110 接收、储存疫苗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种单位执行疫苗储存和运输管理规范情况检查 县(市、区)级市场监管部门 《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  
111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种单位疫苗质量监督检查 县(市、区)级市场监管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疫苗管理法》第七十条

《疫苗生产流通管理规定》第三十九条

 
112 化妆品经营的监督检查 县(市、区)级市场监管部门

《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

《化妆品生产经营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

 
113 对委托生产的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境内责任人的监督检查 县(市、区)级市场监管部门

《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

《关于进一步加强普通化妆品备案后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闽药监妆便函〔2024〕81号)

 
114 医疗器械经营和使用单位的监督检查 县(市、区)级市场监管部门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 第六十九条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

相关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