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查标准】特殊食品生产经营监督检查标准

日期:2023-01-12 16:06 来源:永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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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是否经营未按规定注册或备案的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乳粉;(1分)

  (2)销售婴幼儿配方乳粉是否按批次索取全项目的检验合格证明;(1分)

  (3)经营的保健食品的标签、说明书是否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内容是否真实,是否载明适宜人群、不适宜人群、功效成分或者标志性成分及其含量等,并声明“本品不能代替药物”,与注册或者备案的内容相一致;(1分)

  (4)经营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乳粉、婴幼儿配方食品、转基因食用油是否设专柜(专区)销售,并在专柜(专区)显著位置标明“***食品销售专区”字样;(1分)

  (5)是否存在经营场所及其周边,通过发放、张贴、悬挂虚假宣传资料等方式推销保健食品的情况;(0.2分)

  (6)经营的保健食品是否索取并留存批准证明文件以及企业产品质量标准;(0.5分)

  (7)经营的保健食品广告内容是否真实合法,是否含有虚假内容,是否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是否声明“本品不能代替药物”;其内容是否经生产企业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审查批准,取得保健食品广告批准文件;(0.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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