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安市燕南街道办事处权责清单

日期:2021-10-29 08:44 来源:永安市燕南街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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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权责事项

子项名称

设定依据

事项

类型

内设机构或责任单位

备注

1 小餐饮登记     《福建省食品安全条例》(2017年省人大常委会通过)

 

  第六十七条 小餐饮实行登记管理。小餐饮经营者应当向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申请办理登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将登记信息报送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食品药监督管理部门、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实施登记管理不得收取费用。

  小餐饮登记办法由省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

行政

许可

社会事务综合服务中心  
2 发生地质灾害强制组织避灾疏散     《地质灾害防治条例》(2003年国务院令第394号)

 

  第二十九条 接到地质灾害险情报告的当地人民政府、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及时动员受到地质灾害威胁的居民以及其他人员转移到安全地带;情况紧急时,可以强行组织避灾疏散。

行政

强制

社区综合服务中心  
3 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的处置     《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2007年)

 

  第十九条第二款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发现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的,应当立即采取措施予以制止、铲除。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发现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的,应当及时予以制止、铲除,并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

行政

强制

社会治理办公室  
4 对符合规定的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患者的照顾或救济,符合规定生育后接受绝育手术者的补助     《福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1988年省人大常委会通过,2017年第八次修订)

 

  第十九条 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经治疗后仍不能从事正常劳动的,由所在单位或者当地人民政府按有关规定给予照顾或者救济。

  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后接受绝育手术的,可以由所在单位根据实际情况予以补助;村(居)民可以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村(居)民委员会根据实际情况予以补助。

行政

给付

社会事务综合服务中心  
5 独生子女父母领证奖励     《福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1988年省人大常委会通过,2017年第八次修订)

 

  第三十四条 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在子女年满十四周岁以前,可以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申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一次性领取不低于一千元的奖励费,并享受相关的优待与奖励。

  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奖励费,由夫妻所在单位各发一半;一方属非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由工作人员一方所在单位发给全数;双方均属非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奖励费从人口与计划生育奖励专项经费中支付。

  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卫生和计划生育、财政行政部门规定。    

行政

给付

社会事务综合服务中心  
6 对生活长期不能自理、经济困难的老年人根据其失能程度等情况给予护理补贴的给付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2018年)

 

  第三十条 国家逐步开展长期护理保障工作,保障老年人的护理需求。

  对生活长期不能自理、经济困难的老年人,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其失能程度等情况给予护理补贴。

行政

给付

社会事务综合服务中心  
7 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的给付     1.《国务院关于全面建立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意见》(国发〔2015〕52号)

 

  2.《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完善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实施意见》(闽政〔2015〕64号)

  二、补贴对象

  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主要补助残疾人因残疾产生的额外生活支出,补贴对象:城乡低保家庭中的残疾人、家庭年人均收入在当地城乡低保标准100%~130%的重度残疾人、60周岁及以上无固定收入的重度残疾人。有条件的地方可逐步扩大到其他低收入等困难残疾人。

  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主要补助残疾人因残疾产生的额外长期照护支出,补贴对象:残疾等级被评定为一级、二级且需要长期照护的重度残疾人。有条件的地方可扩大到非重度智力、精神残疾人或其他残疾人,逐步推动形成面向所有需要长期照护残疾人的护理补贴制度。长期照护是指因残疾产生的特殊护理消费品和照护服务支出持续6个月以上时间。

  五、申领程序和发放

  (一)自愿申请。残疾人两项补贴由残疾人向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乡镇政府受理窗口提交书面申请...

行政

给付

社会事务综合服务中心  
8 对生活不能自理的残疾人根据情况给予护理补贴的给付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2018年)

 

  第四十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对生活确有困难的残疾人,通过多种渠道给予生活、教育、住房和其他社会救助。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后生活仍有特别困难的残疾人家庭,应当采取其他措施保障其基本生活。

  各级人民政府对贫困残疾人的基本医疗、康复服务、必要的辅助器具的配置和更换,应当按照规定给予救助。

  对生活不能自理的残疾人,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情况给予护理补贴。

行政

给付

社会事务综合服务中心  
9 社会救助申请的审核(含5个子项) 1.最低生活保障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2014年国务院令第649号发布,2019年国务院令第709号修订)

 

  第十一条 申请最低生活保障,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由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家庭成员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代为提出申请。

  (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群众评议、信息核查等方式,对申请人的家庭收入状况、财产状况进行调查核实,提出初审意见,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示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

  (三)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经审查,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予以批准,并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布;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不予批准,并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第十六条 申请特困人员供养,由本人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本人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代为提出申请。

  特困人员供养的审批程序适用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

行政

给付

社会事务综合服务中心  
2.特困人员供养
3.医疗救助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2014年国务院令第649号发布,2019年国务院令第709号修订)

 

  第三十条 申请医疗救助的,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经审核、公示后,由县级人民政府医疗保障部门审批。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和特困供养人员的医疗救助,由县级人民政府医疗保障部门直接办理。

4.住房救助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2014年国务院令第649号发布,2019年国务院令第709号修订)

 

  第四十条 城镇家庭申请住房救助的,应当经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直接向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部门提出,经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核家庭收入、财产状况和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部门审核家庭住房状况并公示后,对符合申请条件的申请人,由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部门优先给予保障。

  农村家庭申请住房救助的,按照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5.临时救助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2014年国务院令第649号发布,2019年国务院令第709号修订)

 

  第四十八条 申请临时救助的,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经审核、公示后,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救助金额较小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可以委托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批。情况紧急的,可以按照规定简化审批手续。

10 申请办理免除城乡困难群众基本殡葬服务费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免除城乡困难群众基本殡葬服务费的通知》(闽政办〔2012〕163号)

 

  具有我省户籍,死亡后按殡葬法律法规火葬,未享有国家或单位丧葬费补助的城乡困难群众,包括:城乡低保对象、城镇“三无”人员、农村“五保”供养对象、重点优抚对象、革命“五老”人员,以及县级公安机关开具允许火化证明的无名遗体。

  各地可结合实际,适当扩大困难对象的范围(含户籍地以外)。有条件的地方,可扩大免费对象到辖区内的所有人员。具体由当地政府研究确定。

行政

给付

社会事务综合服务中心  
11 对父母或监护人允许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被用人单位非法招用的批评教育     《禁止使用童工规定》(2002年国务院令第364号)

 

  第三条 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保护其身心健康,保障其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不得允许其被用人单位非法招用。

  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允许其被用人单位非法招用的,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以及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给予批评教育。

行政监督检查 社会事务综合服务中心  
12 对村集体财务管理工作的指导监督     1.《福建省村集体财务管理条例》(2000年省人大常委会通过)

 

  第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内村集体财务管理工作的指导、监督,具体工作由其所属的农村经营管理机构承担。

  2.《福建省农业农村厅关于社区居委会财务管理是否适用<福建省村集体财务管理条例>的批复》(闽农经管﹝2004﹞41号)。

行政监督检查 经济发展办公室  
13 对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监督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2015年)

 

  第十条第三款 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和城市街道办事处负责本管辖区域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贯彻落实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

行政监督检查 社会事务综合服务中心  
14 对流动人口用人单位计划生育工作的监督检查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2009年国务院令第555号)

 

  第十五条 用人单位应当做好本单位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依法落实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奖励、优待,接受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的监督、检查。

行政监督检查 社会事务综合服务中心  
15 查验流动人口婚育证明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2009年国务院令第555号)

 

  第八条 成年育龄妇女应当自到达现居住地之日起30日内提交婚育证明。成年育龄妇女可以向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提交婚育证明,也可以通过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向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提交婚育证明。

  流动人口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查验婚育证明,督促未办理婚育证明的成年育龄妇女及时补办婚育证明;告知流动人口在现居住地可以享受的计划生育服务和奖励、优待,以及应当履行的计划生育相关义务。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展本条第二款规定的工作,做好流动人口婚育情况登记。

行政监督检查 社会事务综合服务中心  
16 对档案工作的监督检查     1.《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2016年)

 

  第六条 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指定人员负责保管本机关的档案,并对所属单位的档案工作实行监督和指导。

  2.《福建省档案条例》(2002年省人大常委会通过)

  第三条第二款 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以及城市街道办事处应当设立档案室,指定人员负责管理本机关的档案,并对所属单位和村(居)民委员会的档案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

行政监督检查

党政

办公室

 
17 消防安全监督检查     1.《中华人民 共和国消防法》(2019年)

 

  第三十一条 在农业收获季节、森林和草原防火期间、重大节假日期间以及火灾多发季节,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有针对性的消防宣传教育,采取防火措施,进行消防安全检查。

  第三十六条第二款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地经济发展和消防工作的需要,建立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承担火灾扑救工作。

  第五十二条第一款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落实消防工作责任制,对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履行消防安全职责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2.《福建省消防条例》(2012年省人大常委会通过)

  第八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工作职责:

  (一)确定消防安全组织及专兼职工作人员;

  (二)指导、支持和帮助村(居)民委员会制定消防安全公约,加强消防宣传教育,开展群众性的消防工作;

  (三)组织开展有针对性的消防安全检查,消除火灾隐患;

  (四)组织初起火灾扑救,协助火灾事故调查,做好火灾事故善后处理;

  (五)根据需要建立专职、志愿消防队,提高本辖区的防火救灾能力。

  第四十九条第一款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生产、储存、经营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的消防安全专项治理,消除影响公共安全的重大火灾隐患。

行政监督检查 社会治理办公室  
18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状况的监督检查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年)

 

  第八条第三款 乡、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理机构等地方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应当按照职责,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状况的监督检查,协助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2.《福建省安全生产条例》(2016年省人大常委会通过)

  第五条第二款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理机构等地方人民政府的派出机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明确安全生产工作机构,确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人员,加强安全生产工作。

  第四十条第一款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理机构等地方人民政府的派出机构应当建立并落实安全生产目标责任制,组织开展本辖区内安全生产监督检查,督促生产经营单位依法落实安全生产各项制度和措施,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或者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应当责令限期改正,并及时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监管部门报告。

行政监督检查 社会治理办公室  
19 渡口渡船渡运安全管理(含5个子项) 1.对乡镇渡口渡船的安全管理     1.《内河渡口渡船安全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4年第9号)

 

  第三条第二款 县级地方人民政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负责设置和撤销渡口的审批,建立、健全渡口安全管理责任制,指定负责渡口和渡运安全管理的部门。乡镇人民政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和国务院相关规定履行乡镇渡口渡船的安全管理职责。

  第三十三条第一款 渡船发生水上险情的,应当立即进行自救,并报告当地人民政府或者海事管理机构。当地人民政府和海事管理机构接到报告后,应当依照职责,组织搜寻救助。

  第三十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指定的有关部门、乡镇渡口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渡口渡运安全检查制度,并组织落实。在监督检查中发现渡口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责令立即消除安全隐患或者限期整改。

  第三十六条 县级人民政府指定的有关部门应当督促指导渡运量较大且具备一定条件的乡镇渡口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建立乡镇渡口渡船签单发航制度,真实、准确地记录乘员数量及核查人、车、畜积载和开航条件等内容。

  签单人员应当如实记录渡运情况,不得弄虚作假;发现渡运安全隐患或者违法行为,可能危及渡运安全时,应当报告乡镇人民政府。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定期对签单发航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检查。

  2.《福建省渡运管理办法》(2020年省政府令第213号)

  第九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履行以下职责:

  (一)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渡运管理工作,落实渡运管理专门人员,督促运营人和村(居)民委员会履行相关职责;

  (二)建立健全渡运安全管理责任制,及时消除渡运安全隐患,配合有关部门依法查处和取缔非法渡运等违法行为。在恶劣天气及节假日等特殊时段,安排专门人员或者组织村(居)民委员会做好现场管控工作;

  (三)制定本行政区域内渡运安全应急救援预案,组织参加搜救专业知识和技能培训,并定期组织演练;发生渡运险情或者事故时,及时开展救援,并做好善后处理工作;

  (四)作为公益性渡口、陆岛交通码头、渡船运营主体的,应当同时履行相应运营人职责。

行政监督检查 社会治理办公室  
2.对渡口渡运的安全检查
3.对渡口渡船签单发航制度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
4.运营管理
5.应急救援
20 对渔业安全生产的监督检查     1.《福建省渔港和渔业船舶管理条例》(2004年省人大常委会通过,2010年修订)

 

  第二十七条第一款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渔业船舶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并按照省人民政府有关规定,履行相应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2.《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渔业船舶安全生产管理办法>的通知》(闽政办〔2011〕208号)

  第五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主要职责:

  (一)宣传渔业安全生产法律法规;

  (二)落实村、船东、船长的渔业船舶安全责任制;

  (三)实施日常安全检查、督促整改安全隐患;

  (四)督促船东、船长依法办理渔业船舶相关证件(书);

  (五)负责乡镇渔业船舶修造的源头管理工作;

  (六)制定和实施渔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七)配合做好渔业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和处理工作;

  (八)法律、法规和上级政府规定的其它渔业安全生产职责。

行政监督检查 经济发展办公室  
21 对渔业船舶数据的监督检查     1.《福建省渔港和渔业船舶管理条例》(2004年省人大常委会通过,2010年修订)

 

  第二十七条第一款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渔业船舶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并按照省人民政府有关规定,履行相应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2.《中共福建省委办公厅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打击非法采捕交易红珊瑚暨整治“三无”船舶工作的通知》(闽委办〔2016〕14号);

  3.《福建省渔业船舶三级管理办法(试行)》(闽海渔〔2016〕98号)

  第六条 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依照本办法规定依职权着重从以下方面加强渔业船舶数据管理:

  (一)核对中国渔政管理指挥系统渔船基本数据,甄别清理“船证不符、三证不齐、证件过期”的数据,做到数据信息完整、真实;

  (二)建设乡(镇、街道)小型涉渔船舶数据库,录入乡(镇、街道)统计的小型涉渔船舶基本信息;

  (三)建设我省渔业船舶数据库管理平台,整合中国渔政管理指挥系统渔船基本数据和安全应急终端等其他数据;关联小型涉渔船舶数据管理系统,实现省市、县(市、区)、乡(镇、街道)三级数据互联互通。

行政监督检查 经济发展办公室  
22 协助做好食品安全监督管理     《福建省食品安全条例》(2017年省人大常委会通过)

 

  第四条第二款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协助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部门做好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七十九条 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将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纳入网格化监督管理体系。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建立食品安全协管员、安全信息员等网格化管理队伍。食品安全协管员、安全信息员等人员应当协助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部门重点做好食用农产品的生产经营、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食品摊贩、小餐饮和农村集体聚餐的食品安全信息报告、宣传引导等相关工作。

行政监督检查 经济发展办公室  
23 对蓄滞洪区内居民登记财产、确定补偿金和发放补偿凭证     1.《蓄滞洪区运用补偿暂行办法》(2000年国务院令第286号)

 

  第十四条第一款 蓄滞洪区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含街道办事处,下同)对区内居民的承包土地、住房、家庭农业生产机械和役畜以及家庭主要耐用消费品逐户进行登记,并由村(居)民委员会张榜公布;在规定时间内村(居)民无异议的,由县、乡、村分级建档立卡。

  第十五条 已登记公布的区内居民的承包土地、住房或者其他财产发生变更时,村(居)民委员会应当于每年汛前汇总,并向乡(镇)人民政府提出财产变更登记申请,由乡(镇)人民政府核实登记后,报蓄滞洪区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备案。

  第十九条 蓄滞洪区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在补偿资金拨付到位后,应当及时制定具体补偿方案,由乡(镇)人民政府逐户确定具体补偿金额,并由村(居)民委员会张榜公布。

  补偿金额公布无异议后,由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发放补偿凭证,区内居民持补偿凭证、村(居)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和身份证明到县级财政主管部门指定的机构领取补偿金。

  2.《国家蓄滞洪区运用财政补贴资金管理规定》(2006年财政部令第37号)。

其他行政权力 社会事务综合服务中心  
24 重点优抚对象和革命“五老”人员医疗补助审核     《福建省人民政府批转省民政厅等部门关于福建省重点优抚对象和革命“五老”人员医疗补助办法的通知》(闽政〔2005〕24号)

 

  第六条 重点优抚对象和革命“五老”人员需要由医疗补助基金给予补助的,由其向所在地的村(居)民委员会提出申请,填写《重点优抚对象医疗补助申请表》或《革命“五老”人员医疗补助申请表》,并提供定点医疗机构出具的符合规定的用药目录、诊疗项目目录、医疗服务设施目录的收费凭据(已开展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农村医疗救助试点地方由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经办机构出具),疾病诊断书及必要的病史材料,社会互助帮困证明,已享受城乡医疗救助证明等,村(居)民委员会进行初审并公示,符合条件的上报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

  第七条 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对上报的申请材料在10日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符合条件的,县(市、区)有关部门审批;不符合条件的应将材料退回所在村(居)民委员会,通知申请人并认真负责地说明具体理由。

其他行政权力 社会事务综合服务中心  
25 给部分烈士子女发放定期生活补助审核     1.《民政部 财政部关于给部分烈士子女发放定期生活补助的通知》(民发〔2012〕27号);

 

  2.《民政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落实给部分烈士子女发放定期生活补助政策的实施意见》(民办发〔2012〕3号)

  ...自2011年7月1日起,给部分烈士子女(含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错杀后被平反人员的子女,下同)每人每月发放130元的定期生活补助...

其他行政权力 社会事务综合服务中心  
26 部分军队退役人员核查认定     1.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民政部、财政部、卫健委、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认真做好部分军队退役人员劳动和社会保障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6〕17号);

 

  2.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民政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落实部分军队退役人员劳动保障政策的通知》

  (劳社部发〔2007〕28号);

  3.《福建省民政厅关于开展部分军队退役人员核查认定工作的通知》(闽民优〔2007〕291号)

  一、关于核查认定的范围和程序

  (一)组织实施

  摸底认定工作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组织实施。由当地村(居)委会、乡镇(街道)和县(市、区)民政部门统一组织摸底、申报和审定工作。

  (二)对象范围

  1.在农村的和城镇无工作单位且家庭生活困难的1954年11月1日后入伍并参战的军队退役人员;

  2.原8023部队及其他参加核试验的军队退役人员。

其他行政权力 社会事务综合服务中心  
27 部分农村籍退役士兵身份核查认定     1.《民政部关于给部分农村籍退役士兵发放老年生活补助的通知》(民发〔2011〕110号);

 

  2.《民政部办公厅关于落实给部分农村籍退役士兵发放老年生活补助政策措施的通知》(民办发〔2011〕11号)

  一、适用对象的界定

  政策实施对象的人员范围为,1954年11月1日试行义务兵役制后至《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实施前入伍,年龄在60周岁以上(含60周岁)、未享受到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农村籍退役士兵。

  农村籍退役士兵的界定为,退役时落户农村户籍目前仍为农村户籍、退役时落户农村户籍后转为非农户籍的人员。上述人员中不包括已享受退休金或城镇职工养老保险金待遇的人员。

  二、人员身份的核查认定

  核查认定工作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组织实施,由本人户籍地村(居)委会、乡(镇、街道)和县(市、区)民政部统一调查、审定和申报。

  3.《福建省民政厅关于落实给部分农村籍退役士兵发放老年生活补助政策的实施意见》(闽民优〔2011〕205号)。

其他行政权力 社会事务综合服务中心  
28 公共就业服务     1.《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2015年)

 

  第二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统筹做好城镇新增劳动力就业、农业富余劳动力转移就业和失业人员就业工作。

  第二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采取措施,逐步完善和实施与非全日制用工等灵活就业相适应的劳动和社会保险政策,为灵活就业人员提供帮助和服务。

  第二十四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指导,提供政策咨询、就业培训和开业指导等服务。

  第二十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创造公平就业的环境,消除就业歧视,制定政策并采取措施对就业困难人员给予扶持和援助。

  2.《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2007年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8号发布,2018年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38号第三次修订)

  第三十一条 县级以上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建立综合性服务场所,集中为劳动者和用人单位提供一站式就业服务,并承担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安排的其他工作。

  街道、乡镇、社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建立基层服务窗口,开展以就业援助为重点的公共就业服务,实施劳动力资源调查统计,并承担上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安排的其他就业服务工作。

  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使用全国统一标识。

  第三十九条 各级残疾人联合会所属的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是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的组成部分,负责为残疾劳动者提供相关就业服务,并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委托,承担残疾劳动者的就业登记、失业登记工作。

  第四十一条 就业困难人员和零就业家庭可以向所在地街道、社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申请就业援助。经街道、社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确认属实的,纳入就业援助范围。

  第四十四条 街道、社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当对辖区内就业援助对象进行登记,建立专门台账,实行就业援助对象动态管理和援助责任制度,提供及时、有效的就业援助。

其他行政权力 社会事务综合服务中心  
29 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的审核上报     1.《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2015年)

 

  第五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建立健全就业援助制度,采取税费减免、贷款贴息、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等办法,通过公益性岗位安置等途径,对就业困难人员实行优先扶持和重点帮助。

  就业困难人员是指因身体状况、技能水平、家庭因素、失去土地等原因难以实现就业,以及连续失业一定时间仍未能实现就业的人员。就业困难人员的具体范围,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规定。

  第六十一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就业登记制度和失业登记制度,完善就业管理和失业管理。

  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负责就业登记与失业登记工作,建立专门台账,及时、准确地记录劳动者就业与失业变动情况,并做好相应统计工作。

  就业登记和失业登记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实行统一的就业失业登记证(以下简称登记证),向劳动者免费发放,并注明可享受的相应扶持政策。

  就业登记、失业登记的具体程序和登记证的样式,由省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规定。

  第六十二条第二款 劳动者从事个体经营或灵活就业的,由本人在街道、乡镇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就业登记。

  第六十三条 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有就业要求,处于无业状态的城镇常住人员,可以到常住地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进行失业登记。

  2.《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2007年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8号发布,2018年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38号第三次修订)

  第四十条 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当制定专门的就业援助计划,对就业援助对象实施优先扶持和重点帮助。

  本规定所称就业援助对象包括就业困难人员和零就业家庭。就业困难对象是指因身体状况、技能水平、家庭因素、失去土地等原因难以实现就业,以及连续失业一定时间仍未能实现就业的人员。零就业家庭是指法定劳动年龄内的家庭人员均处于失业状况的城市居民家庭。

  对援助对象的认定办法,由省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据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就业援助对象范围制定。

  3.《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劳动保障“三基”工作的意见》(闽政〔2008〕14号)

  ...所有街道(乡、镇)、社区(村)建立劳动保障工作平台...街道(乡、镇)劳动保障工作平台名称统一为劳动保障事务所...街道(乡、镇)劳动保障事务所作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街道(乡、镇)政府要统筹解决街道(乡、镇)、社区劳动保障工作平台办公场地和服务场所,完善服务设施,设立窗口,提供服务...

  4.《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基层平台就业若干问题的通知》(闽人社文〔2010〕326号)

  ...负责审核、上报就业登记、失业登记相关资料...负责审核、上报就业困难人员认定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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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就业失业登记的审核上报 其他行政权力 社会事务综合服务中心  
31 有关就业补助资金的审核     《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社〔2017〕164号)

 

  第四条第一款 就业补助资金分为对个人和单位的补贴、公共就业服务能力建设补助两类。

  第七条第一款 享受社会保险补贴的人员范围包括: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规定的就业困难人员和高校毕业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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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孤儿基本生活保障情况调查核实     《民政部 财政部关于发放孤儿基本生活费的通知》(民发〔2010〕161号)

 

  四、严格规范发放程序

  孤儿基本生活费的管理既要严格规范,又要考虑到孤儿养育的特点和城乡实际,因地制宜,采取合理可行的办法和程序。

  (一)申请、审核和审批。社会散居孤儿申请孤儿基本生活费,由孤儿监护人向孤儿户籍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申请时应出具孤儿父母死亡证明或人民法院宣告孤儿父母死亡或失踪的证明。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对申请人和孤儿情况进行核实并提出初步意见,上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要认真审核申请材料,提出核定、审批意见。为保护孤儿的隐私,应避免以公示的方式核实了解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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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病残儿医学鉴定申请的审核转报     《病残儿医学鉴定管理办法》(2002年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7号)

 

  第十二条 单位或村(居)委会对申请病残儿医学鉴定者的情况进行初步审核,出具书面意见,加盖公章,在接到申请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报女方户籍所在地的乡(镇、街道)计划生育管理部门。

  第十三条 乡(镇、街道)计划生育管理部门应对申请病残儿医学鉴定者的情况进行再次核实并进行必要的社会和家系调查后,在病残儿医学鉴定申请表上签署意见,加盖公章,并在接到申报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报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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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老年人优待证申领     1.《关于印发<福建省老年人优待证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闽老龄办〔2004〕15号)

 

  第五条 老年人优待证的申领:

  ……2、各设区市(含在各地的省直、中直单位)老年人《优待证》发放办法,由各设区市老龄委办公室制定。

  2.《漳州市贯彻<福建省老年人优待证管理暂行规定>实施意见》(漳老龄办〔2005〕30号)

  ……3、各县(市、区)机关、企事业单位(含在各地的中直、省直、市直单位)的老年人,由本单位人事(干部)股统一造册,向本县(市、区)老龄办申领;城镇居民中无工作单位的老年人,由社区居委会统一造册,向本县(市、区)老龄办申领;农村老年人,由乡(镇、场)老龄委统一造册,向本县(市、区)老龄办申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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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对符合规定的计划生育家庭优待与奖励的审核     1.《福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1988年省人大常委会通过,2017年第八次修订)

 

  第三十五条 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农村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或者生育两个女孩并已绝育的家庭,享受下列奖励与优惠:

  (一)在分配集体经济收入、享受集体福利、划分宅基地时,增加一人份额;

  (二)在培训、就业、就医、住房以及子女入托、入学等方面给予优惠;

  (三)在扶贫项目、资金、技术等方面予以照顾;

  (四)实行退休金或者生育补助费制度的地方,增加退休金或生育补助费;

  (五)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个人缴费部分,由各级财政按规定给予补助;

  (六)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优惠政策。

  第三十六条 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农村生育两个女孩并已绝育的夫妻,除享受第三十五条规定的奖励与优惠外,还领取不低于三千元的奖励费,费用从人口与计划生育奖励专项经费中支付。

  第三十七条 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生育独生子女和农村生育两个女孩的夫妻,由县(市、区)人民政府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发给奖励扶助金。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规定。

  独生子女死亡、伤残后未再生育且未收养子女的夫妻,由县(市、区)人民政府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发放特别扶助金。有条件的地方应当适当提高扶助标准。

  独生子女死亡、伤残的夫妻和因计划生育手术引起并发症的人员,由市、县人民政府按照本省有关规定为其代缴养老保险费。

  第三十八条 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生育独生子女和农村生育两个女孩的家庭,遭遇家庭成员死亡、伤残或者重大疾病的,按照本省有关规定给予补助。

  第三十九条 本章规定的奖励费、奖励扶助金、特别扶助金,国家规定的标准高于本省标准的,按照国家规定执行。

  2.《福建省人口计生委、财政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贡献奖励制度实施意见>的通知》;

  3.《福建省卫生计生委、财政厅关于印发〈福建省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特别扶助制度实施意见〉的通知》(闽人口发〔2008〕22号);

  4.《福建省卫生计生委、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福建省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实施细则>的通知》(闽卫家庭〔2014〕68号 );

  5.《福建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农村二女夫妇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闽卫家庭〔2015〕84号);

  6.《福建省卫生计生委、福建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计划生育奖励扶助工作的通知》(闽卫家庭〔2018〕12号)。

其他行政权力 社会事务综合服务中心 含各有关优惠、奖励费、奖励扶助金、特别扶助金、补助等。
36 申请廉租住房保障初审     《廉租住房保障办法》(建设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监察部、民政部、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国家统计局令第162号)

 

  第十七条 申请廉租住房保障,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应当由户主向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

  (二)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日内,就申请人的家庭收入、家庭住房状况是否符合规定条件进行审核,提出初审意见并张榜公布,将初审意见和申请材料一并报送市(区)、县人民政府 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

  第十八条 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民政等有关部门以及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可以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以及信函索证等方式对申请人的家庭收入和住房状况等进行核实。申请人及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其他行政权力 社会事务综合服务中心  
37 对已领取租赁住房补贴或者配租廉租住房的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申报的家庭人口、收入及住房等变动情况的核实     《廉租住房保障办法》(建设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监察部、民政部、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国家统计局令第162号)

 

  第二十四条第一款 已领取租赁住房补贴或者配租廉租住房的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应当按年度向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如实申报家庭人口、收入及住房等变动情况。

  第二款 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可以对申报情况进行核实、张榜公布,并将申报情况及核实结果报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

其他行政权力 社会事务综合服务中心  
38 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具体名单审查     《福建省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2016年省政府令第177号)

 

  第二十条 保障对象具体名单由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提出,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后,在村(社区)公示7个工作日,经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查,报县(市、区)人民政府农业、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确定后,提交县(市、区)人民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由其所属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为保障对象办理登记手续,并提供相关凭证。

其他行政权力 社会事务综合服务中心  
39 设立健身气功站点审核     《健身气功管理办法》(2006年国家体育总局第9号令)

 

  第十七条 设立健身气功站点,应当经当地街道办事处、乡镇级人民政府或企事业单位有关部门审核同意,报当地具有相应管辖权限的体育行政部门审批。

其他行政权力 社会事务综合服务中心  
40 政府信息公开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2007年国务院令第492号发布,2019年国务院令第711号修订)

 

  第四条第一款 各级人民政府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本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度,并指定机构(以下统称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本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第六条 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准确地公开政府信息。行政机关发现影响或者可能影响社会稳定、扰乱社会管理秩序的虚假或者不完整信息的,应当在其职责范围内发布准确的政府信息予以澄清。

其他行政权力 党政办公室  
41 信访工作     《信访条例》(2005年国务院令第431号)

 

  第六条第一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设立信访工作机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及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有利工作、方便信访人的原则,确定负责信访工作的机构(以下简称信访工作机构)或者人员,具体负责信访工作。第十条第一款 设区的市级、县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建立行政机关负责人信访接待日制度,由行政机关负责人协调处理信访事项。信访人可以在公布的接待日和接待地点向有关行政机关负责人当面反映信访事项。

其他行政权力 社会治理办公室  
42 组织实施农业普查     《全国农业普查条例》(2006年国务院令第473号)

 

  第十七条第一款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设立农业普查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按照国务院农业普查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的统一规定和要求,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业普查的组织实施工作。国家统计局派出的调查队作为农业普查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的成员单位,参与农业普查的组织实施工作。

其他行政权力 经济发展办公室  
43 组织实施经济普查     《全国经济普查条例》(2004年国务院令第415号发布,2018年公务员局令第702号修订)

 

  第十六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设立经济普查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按照国务院经济普查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的统一规定和要求,具体组织实施当地的经济普查工作。

  街道办事处和居(村)民委员会应当广泛动员和组织社会力量积极参与并认真做好经济普查工作。

其他行政权力 经济发展办公室  
44 组织实施人口普查     《全国人口普查条例》(2010年国务院令第576号)

 

  第三条第一款 人口普查工作按照全国统一领导、部门分工协作、地方分级负责、各方共同参与的原则组织实施。

  第三款 在人口普查工作期间,各级人民政府设立由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组成的人口普查机构(以下简称普查机构),负责人口普查的组织实施工作。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所在地人民政府动员和组织社会力量,做好本区域的人口普查工作。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本条例的规定,参与并配合人口普查工作。

其他行政权力 经济发展办公室  
45 组织参与土地调查     《土地调查条例》(2008年国务院令第518号发布,2018年国务院令第698号第二次修订)

 

  第十条第二款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广泛动员和组织社会力量积极参与土地调查工作。

其他行政权力 经济发展办公室  
46 组织参与污染源普查     《全国污染源普查条例》(2007年国务院令第508号发布,2019年国务院709号令修订)

 

  第十五条第三款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广泛动员和组织社会力量积极参与并认真做好污染源普查工作。

其他行政权力 经济发展办公室  
47 野生动物保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2018年)

 

  第八条第一款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野生动物保护的宣传教育和科学知识普及工作,鼓励和支持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社会组织、企业事业单位、志愿者开展野生动物保护法律法规和保护知识的宣传活动。

  第十五条第一款 国家或者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受到自然灾害、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等突发事件威胁时,当地人民政府应当及时采取应急救助措施。

  第十八条 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预防、控制野生动物可能造成的危害,保障人畜安全和农业、林业生产。

  第十九条 因保护本法规定保护的野生动物,造成人员伤亡、农作物或者其他财产损失的,由当地人民政府给予补偿。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推动保险机构开展野生动物致害赔偿保险业务。

  有关地方人民政府采取预防、控制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造成危害的措施以及实行补偿所需经费,由中央财政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补助。    

其他行政权力 经济发展办公室  
48 对新生儿在医疗卫生机构以外地点死亡的核查     《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的规定》(2016年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9号)

 

  第十三条第二款 新生儿在医疗卫生机构以外地点死亡的,监护人应当及时向当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卫生计生工作机构报告;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卫生计生工作机构应当予以核查,并向乡镇卫生院或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通报有关信息。

其他行政权力 社区事务办公室  
49 兵役登记     1.《征兵工作条例》(国务院、中央军委国发﹝1985﹞125号发布,2001年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316号修订)

 

  第十二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县、市兵役机关的安排,负责组织本单位和本地区的适龄男性公民进行兵役登记,填写《兵役登记表》,依法确定应服兵役、免服兵役和不得服兵役的人员,并报县、市兵役机关批准。经兵役登记和初步审查合格的,称应征公民。

  2.《福建省征兵工作条例》(2010年省人大常委会通过,2014年修订)

  第八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县(市、区)人民政府兵役机关的要求,设立兵役登记站,并告示和书面通知户籍在本辖区的适龄公民按时履行兵役登记手续。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应当按时组织本单位适龄公民参加兵役登记。

其他行政权力 燕南街道人民武装部  
50 对应征公民的初步审查、体格检查、政治审查     《征兵工作条例》(国务院、中央军委国发﹝1985﹞125号发布,2001年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316号修订)

 

  第十三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按照县、市兵役机关的安排和要求,对本单位和本地区的应征公民,进行体格目测、病史调查和政治、文化初步审查,选定政治思想好、身体好、文化程度高的应征公民为当年预定征集的对象,并通知本人。

  第十七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应征公民按时到指定医院或者体检站进行体格检查。送检人数,由县、市征兵办公室根据上级赋予的征兵任务和当地应征公民的体质情况确定。

  第二十一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村民(居民)委员会和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和公安派出所,应当按照征兵政治审查工作的有关规定,根据县、市征兵办公室的安排和要求,对体格检查合格的应征公民认真进行政治审查,重点查清他们的现实表现。

其他行政权力 燕南街道人民武装部  
51 建立民兵组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2011年)

 

  第三十九条第一款 乡、民族乡、镇、街道和企业事业单位建立民兵组织。凡十八周岁至三十五周岁符合服兵役条件的男性公民,经所在地人民政府兵役机关确定编入民兵组织的,应当参加民兵组织。

其他行政权力 燕南街道人民武装部  
52 公民申请变更民族成份时依法所需父母子女关系证明的办理     《中国公民民族成份登记管理办法》(2015年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公安部令第2号)

 

  第九条 未满十八周岁公民申请变更民族成份,需提交以下证明材料:

  (四)如居民户口簿不能体现父母子女关系的,需提供公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出具的父母子女关系证明。

  第十条 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申请变更民族成份,需提交以下证明材料:

  (三)如居民户口簿不能体现公民与父母子女关系的,需要提供公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出具的父母子女关系证明。

其他行政权力 党政办  
53 参与特别重大事故以下等级生产安全事故调查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2007年国务院令第493号)

 

  第二十一条 特别重大事故以下等级事故,事故发生地与事故发生单位不在同一个县级以上行政区域的,由事故发生地人民政府负责调查,事故发生单位所在地人民政府应当派人参加。

其他行政权力 社会治理办公室  
54 依法及时处理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采取措施处置突发生产安全事故     《福建省安全生产条例》(2016年省人大常委会通过)

 

  第五十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监管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开发区管理机构等地方人民政府的派出机构的工作人员,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依法履行审查、许可、颁发证照等行政许可及监督管理职责的;

  (二)要求被审查、许可的生产经营单位购买其指定的安全设备、器材或者其他产品,在安全生产事项审查、许可过程中收取费用的;

  (三)在监督检查中发现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未依法及时处理的;

  (四)发生突发生产安全事故,未按照有关规定及时采取措施处置的;

  (五)对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工作未依法履行职责,致使事故调查工作有重大疏漏的;

  (六)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其他行政权力 社会治理办公室 根据省《条例》履行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状况的监督检查职责
55 组织开展突发环境事件的风险控制、应急准备、应急处置和事后恢复等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014年)

 

  第四十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企业事业单位,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的规定,做好突发环境事件的风险控制、应急准备、应急处置和事后恢复等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环境污染公共监测预警机制,组织制定预警方案;环境受到污染,可能影响公众健康和环境安全时,依法及时公布预警信息,启动应急措施。

  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报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在发生或者可能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时,企业事业单位应当立即采取措施处理,及时通报可能受到危害的单位和居民,并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有关人民政府应当立即组织评估事件造成的环境影响和损失,并及时将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布。

其他行政权力 社会治理办公室  
56 临震应急期的检查及紧急处理     《破坏性地震应急条例》(1995年国务院令第172号发布,2011年国务院令第588号修订)

 

  第十七条 在临震应急期,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震情,统一部署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的实施工作,并对临震应急活动中发生的争议采取紧急处理措施。

  第十八条 在临震应急期,各级防震减灾工作主管部门应当协助本级人民政府对实施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工作进行检查。

  第十九条 在临震应急期,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向预报区的居民以及其他人员提出避震撤离的劝告;情况紧急时,应当有组织地进行避震疏散。

  第二十条 在临震应急期,有关地方人民政府有权在本行政区域内紧急调用物资、设备、人员和占用场地,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阻拦;调用物资、设备或者占用场地的,事后应当及时归还或者给予补偿。

其他行政权力 社会治理办公室  
57 对地质灾害险情的巡回检查和对险情、灾情的调查处理及上报     《地质灾害防治条例》(2003年国务院令第394号)

 

  第十五条第一款 地质灾害易发区的县、乡、村应当加强地质灾害的群测群防工作。在地质灾害重点防范期内,乡镇人民政府、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应当加强地质灾害险情的巡回检查,发现险情及时处理和报告。

  第二十八条 发现地质灾害险情或者灾情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立即向当地人民政府或者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报告。其他部门或者基层群众自治组织接到报告的,应当立即转报当地人民政府。

  当地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派人赶赴现场,进行现场调查,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灾害发生或者灾情扩大,并按照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关于地质灾害灾情分级报告的规定,向上级人民政府和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报告。

  第三十条 地质灾害发生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启动并组织实施相应的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及时将灾情及其发展趋势等信息报告上级人民政府。

  禁止隐瞒、谎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谎报地质灾害灾情。

其他行政权力 社会治理办公室  
58 民间纠纷调解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2010年)

 

  第三十四条 乡镇、街道以及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根据需要可以参照本法有关规定设立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民间纠纷。

其他行政权力 社会治理办公室  
59 企业劳动争议调解     1.《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2010年)

 

  第三十四条 乡镇、街道以及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根据需要可以参照本法有关规定设立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民间纠纷。

  2.《企业劳动争议协商调解规定》(2011年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7号)

  第十二条 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愿协商、协商不成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后,一方当事人在约定的期限内不履行和解协议的,可以依法向调解委员会或者乡镇、街道劳动就业社会保障服务所(中心)等其他依法设立的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也可以依法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其他行政权力 社会治理办公室  
60 承担村集体财务具体审计事项     1.《福建省村集体财务管理条例》(2000年省人大常委会通过)

 

  第三十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村集体财务的审计工作。具体审计事项由乡(镇)以上农村经营管理机构承担。

  村集体财务审计工作接受国家审计机关的指导、监督。

  2.《福建省农业农村厅关于社区居委会财务管理是否适用<福建省村集体财务管理条例>的批复》(闽农经管﹝2004﹞41号)。

其他行政权力 经济发展办公室  
61 对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成立与选举产生及其日常活动进行指导与监督     1.《福建省物业管理条例》(2018年省人大常委会通过)

 

  第二章第二节整节

  第二十七条第三款 业主委员会不能正常开展工作的,在所在地物业管理主管部门指导下,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组织,村(居)民委员会协助,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对业主委员会进行改选、换届,选举产生新的业主委员会。

  第二十八条 因物业管理区域调整等原因需要解散业主大会的,由业主委员会、业主监事会、物业服务企业、村(居)民委员会组成清算组,在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监督下,做好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共同财产清算工作。

  第三十一条 业主委员会委员有利用职务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以及其他损害业主共同利益,拒不履行委员职责,或者有违反法律、法规、管理规约等行为的,业主委员会在调查核实后应当责令其暂停履行职责,并提请业主大会终止其委员资格。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不做处理决定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予以督促。

  第三十二条 业主委员会委员资格终止的,业主委员会应当在物业管理区域内醒目位置公告,并可以通过移动通信等电子信息方式告知全体业主;业主委员会不公告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督促业主委员会公告。业主委员会委员应当自资格终止或者停止职务之日起五日内将其保管的有关财务账簿凭证、档案等文件资料、印章及其他属于全体业主所有的财物移交给业主委员会。

  2.《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的通知》(建房〔2009〕274号)

  第六条 物业所在地的区、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对设立业主大会和选举业主委员会给予指导和协助,负责对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日常活动进行指导和监督。

其他行政权力 社区事务办公室  
62 督促业主委员会按规定换届     《福建省物业管理条例》(2018年省人大常委会通过)

 

  第二十七条 业主委员会任期届满三个月前,应当召开业主大会进行换届选举。

  业主委员会在规定时间内不组织换届选举的,物业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责令其限期组织换届选举;逾期仍不组织的,由物业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在村(居)民委员会的协助下,组织换届选举工作。

  业主委员会不能正常开展工作的,在所在地物业管理主管部门指导下,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组织,村(居)民委员会协助,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对业主委员会进行改选、换届,选举产生新的业主委员会。

  原业主委员会应当在新一届业主委员会成立后十日内将其保管的有关财务账簿凭证、档案等文件资料、印章及其他属于全体业主所有的财物移交新一届业主委员会,并做好交接工作。逾期不移交的,新一届业主委员会可以请求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督促移交。

其他行政权力 社区事务办公室  
63 对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违法违规作出决定的处理     《物业管理条例》(2003年国务院令第379号发布,2018年国务院令第698号第三次修订)

 

  第十九条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应当依法履行职责,不得作出与物业管理无关的决定,不得从事与物业管理无关的活动。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违反法律、法规的,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撤销其决定,并通告全体业主。

其他行政权力 社区事务办公室  
64 物业管理投诉的受理与调查处理     《福建省物业管理条例》(2018年省人大常委会通过)

 

  第七十四条第一款 建立以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为主的物业服务纠纷便捷处理机制。

  第二款 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建立物业管理投诉受理制度,对物业管理活动中的投诉,及时进行调查处理。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配备负责纠纷调查处理的专(兼)职工作人员;基层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当成立物业纠纷调解工作室,聘请相关领域专业人员,专门调解物业服务纠纷。

其他行政权力 社区事务办公室  
65 归侨身份认定工作中无工作单位人员申请出具归侨身份证明的办理     1.《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2009年)

 

  第十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归侨、侨眷就业给予照顾,提供必要的指导和服务。

  归侨学生、归侨子女和华侨在国内的子女升学,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照顾。

  2.《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实施办法》(2004年国务院令第410号)

  第十七条 华侨子女回国就读实施义务教育的学校,应当视同当地居民子女办理入学手续;归侨学生、归侨子女和华侨在国内的子女报考国家举办的非义务教育的学校,教育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给予照顾。

  3.《福建省实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办法》(1992年省人大常委会通过,2010年第三次修订)

  第二十三条第三款 归侨学生、归侨子女和华侨子女报考国家举办的非义务教育的学校,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照顾。

  4.《福建省教育厅、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普通高校招生“三侨子女”身份证明书出具及审核工作的通知>》(闽教学〔2010〕19号)

  三、审核办法

  (一)归侨身份的认定(凭下列1-3条款之一和第4条)

  1.本人国外出生证、定居证或回国护照等的原件。

  2.本人有关归侨身份记载的档案复印件和单位对其归侨身份所出具的证明(在省直机关、大专院校、中央驻闽机构工作的,由单位人事部门出具证明;在设区市单位工作的由其主管部门出具证明;在县一级单位工作的由其人事主管部门出具证明;无工作单位的由其户口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或乡镇政府)和派出所联合出具证明)。

  3.本人户籍所在地侨务部门落实侨务政策资料中认定记载其为归侨的内容,含各设区市办理的归侨身份证。

  4.公安部门提供的户籍档案。

公共服务 党建工作办公室 与派出所联合出具
66 村集体借贷资金备案     1.《福建省村集体财务管理条例》(2000年省人大常委会通过)

 

  第十四条 村集体因发展生产需要借贷资金的,应当先提出方案,并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通过,报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备案。所借款项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2.《福建省农业农村厅关于社区居委会财务管理是否适用<福建省村集体财务管理条例>的批复》(闽农经管﹝2004﹞41号)。

公共服务 经济发展办公室  
67 居民公约备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2018年)

 

  第十五条 居民公约由居民会议讨论制定,报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或者它的派出机关备案,由居民委员会监督执行。居民应当遵守居民会议的决议和居民公约。

  居民公约的内容不得与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相抵触。

公共服务 社区事务办公室  
68 业主委员会备案     《物业管理条例》(2003年国务院令第379号发布,2018年国务院令第698号第三次修订)

 

  第十六条第一款 业主委员会应当自选举产生之日起30日内,向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备案。

公共服务 社区事务办公室  
69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办理     1.《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国发〔2014〕8号);

 

  2.《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闽政〔2014〕49号);

  十一、...要加强乡(镇、街道)劳动保障工作平台建设,明确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工作职责,确保有专人负责,并配备相关设备设施...

  3.《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9〕84号)

  第二条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经办包括参保登记、保险费收缴衔接、基金申请和划拨、个人账户管理、待遇支付、保险关系注销、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基金管理、档案管理、统计管理、待遇领取资格确认、内控稽核、宣传咨询、举报受理等。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社保机构)、乡镇(街道)事务所(中心、站)(以下简称乡镇(街道)事务所)、行政村(社区)村(居)民委员会协办人员(以下简称村(居)协办员)办理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事务适用本规程。

  第三条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实行属地化管理,社保机构、乡镇(街道)事务所具体经办,村(居)协办员协助办理。

  第四条第三款 乡镇(街道)事务所负责参保资源的调查和管理,对参保人员的参保资格、基本信息、待遇领取资格及关系转移资格等进行初审,将有关信息录入信息系统,并负责受理咨询、查询和举报、政策宣传、情况公示等工作。

公共服务 社会事务综合服务中心  
70 随军的现役军人配偶就业失业登记     《福建省拥军优属条例》(2011年省人大常委会通过,2018年修订)

 

  第三十五条 随军的现役军人配偶未就业的,可到当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或者受委托经办就业失业登记工作的街道、乡镇劳动保障事务所进行就业失业登记,享受相应促进就业政策;未就业期间,由当地人民政府按规定发给基本生活保障金;符合就业困难条件的,可以享受相应的就业援助政策。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每年安排一定数量的公益性岗位,用于招(聘)符合条件的军人家属。

公共服务 社会事务综合服务中心  
71 一、二孩生育登记     1.《福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1998年省人大常委会通过,2017年第八次修订)

 

  第十三条第一款 实行一、二孩生育登记服务和再生育审批制度,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规定。

  2.《福建省卫生计生委关于实行一、二孩生育登记服务和再生育审批制度的通知》(闽卫政法函〔2016〕213号)

  一、实行生育登记服务和再生育审批制度

  (一)实行一、二孩生育登记服务。符合政策生育第一个子女或第二个子女的夫妻,孕前至生育后三个月内均可持身份证、户口簿(流动人口可不提供户口簿)、结婚证以及相关证明材料到一方户籍地或现居住地村(居),或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进行登记,自主安排生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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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 非医学需要终止妊娠证明     《福建省禁止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别终止妊娠条例》(2003年省人大常委会通过)

 

  第八条第一款 符合法定生育条件妊娠十四周以上的妇女,不得人工终止妊娠,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四)离异、丧偶等需要终止妊娠的。

  第二款 ...有第(四)项情形的,应当提供离婚证明、配偶死亡证明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计划生育工作机构出具的同意终止妊娠证明...

公共服务 社会事务综合服务中心  
73 食品摊贩登记     《福建省食品安全条例》(2017年省人大常委会通过)

 

  第六十二条 食品摊贩实行登记管理。

  食品摊贩在从事食品经营活动前,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一)食品摊贩经营信息登记表;

  (二)摊主身份证件、户籍或者居住证明;

  (三)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从业人员健康证明。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收到材料后,根据划定区域的实际可容纳摊位数,通过抽签、摇号等公平、公正、公开的方式确定入场经营的食品摊贩,对食品摊贩提交的信息予以登记,发放食品摊贩信息登记公示卡,并将登记的信息报送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实施登记不得收取费用。

  食品摊贩信息登记公示卡的有效期为一年,有效期届满继续经营的,食品摊贩应当在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向原登记部门申请延续。食品摊贩登记办法由省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

公共服务 社会事务综合服务中心  
74 突发事件应急管理     《福建省突发事件应对办法》(2018年省政府令第200号)

 

  第三条第三款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依法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突发事件应对相关工作;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做好突发事件应对工作。

其他权责事项 社会治理办公室  
75 组织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福建省安全生产条例》(2016年省人大常委会通过)

 

  第四十七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应急救援体系,组织制定本行政区域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其他权责事项 社会治理办公室  
76 汛前检查、监测与汛期防汛准备     《防汛条例》(1991年国务院令第86号发布,2011年国务院令第588号第二次修订)

 

  第十七条第二款 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必须对所管辖的蓄滞洪区的通信、预报警报、避洪、撤退道路等安全设施,以及紧急撤离和救生的准备工作进行汛前检查,发现影响安全的问题,及时处理。

  第十八条 山洪、泥石流易发地区,当地有关部门应当指定预防监测员及时监测。雨季到来之前,当地人民政府防汛指挥部应当组织有关单位进行安全检查,对险情征兆明显的地区,应当及时把群众撤离险区。

  风暴潮易发地区,当地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水库、海堤、闸坝、高压电线等设施和房屋的安全检查,发现影响安全的问题,及时处理。

  第二十一条 各级防汛指挥部应当储备一定数量的防汛抢险物资,由商业、供销、物资部门代储的,可以支付适当的保管费。受洪水威胁的单位和群众应当储备一定的防汛抢险物料。

  防汛抢险所需的主要物资,由计划主管部门在年度计划中予以安排。

  第二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防汛指挥部汛前应当向有关单位和当地驻军介绍防御洪水方案,组织交流防汛抢险经验。有关方面汛期应当及时通报水情。

其他权责事项 社会治理办公室  
77 汛期对群众安全的保障     《防汛条例》(1991年国务院令第86号发布,2011年国务院令第588号第二次修订)

 

  第三十四条 当洪水威胁群众安全时,当地人民政府应当及时组织群众撤离至安全地带,并做好生活安排。

其他权责事项 社会治理办公室  
78 汛期结束后组织土地复垦和补种林木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2016年)

 

  第四十五条第二款 ...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对取土后的土地组织复垦,对砍伐的林木组织补种。

其他权责事项 社会治理办公室  
79 制定气象灾害应急预案     《福建省气象灾害防御办法》(2013年省政府令第128号)

 

  第十一条第二款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气象灾害应急预案,报县级人民政府备案。

其他权责事项 社会治理办公室  
80 组织开展地震应急知识的宣传普及活动和必要的地震应急救援演练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2008年)

 

  第四十四条第一款 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等基层组织,应当组织开展地震应急知识的宣传普及活动和必要的地震应急救援演练,提高公民在地震灾害中自救互救的能力。

其他权责事项 社会治理办公室  
81 制定地震应急预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2008年)

 

  第四十六条第二款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上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地震应急预案和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行政区域的地震应急预案和本部门的地震应急预案。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较大的市的地震应急预案,应当报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备案。

其他权责事项 社会治理办公室  
82 地震预报意见发布后的应急防范和抗震救灾准备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2008年)

 

  第四十八条 地震预报意见发布后,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预报的震情可以宣布有关区域进入临震应急期;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地震应急预案,组织有关部门做好应急防范和抗震救灾准备工作。

其他权责事项 社会治理办公室  
83 组织地震灾后恢复生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2008年)

 

  第六十三条 地震灾区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及时组织修复毁损的农业生产设施,提供农业生产技术指导,尽快恢复农业生产;优先恢复供电、供水、供气等企业的生产,并对大型骨干企业恢复生产提供支持,为全面恢复农业、工业、服务业生产经营提供条件。 

其他权责事项 社会治理办公室  
84 组织做好抗旱工作落实     《抗旱条例》(2009年国务院令第552号)

 

  第四十二条 干旱灾害发生地区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组织力量,向村民、居民宣传节水抗旱知识,协助做好抗旱措施的落实工作。

其他权责事项 社会治理办公室  
85 做好生态文明建设具体工作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促进生态文明建设的决定》(2010年省人大常委会通过)

 

  二(三) ...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负责做好本地区生态文明建设具体工作...

其他权责事项 社区综合服务中心  
86 水域治理和管理保护     《福建省河长制规定》(2019年省政府令第210号)

 

  第七条 本省按照行政区域和流域,在省、设区的市、县(市、区)、乡(镇、街道)分级分段建立四级河长体系。

  第八条第三款 乡级河长负责协调、督促、落实所辖水域的治理和管理保护工作。

  第九条第一款 省、设区的市、县(市、区)、乡(镇、街道)应当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设立河长制办公室(以下简称河长办)。

其他权责事项 经济发展办公室  
87 依法做好传染病防治有关落实工作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2003年国务院令第376号发布,2011年国务院令第588号修订)

 

  第四十条 传染病暴发、流行时,街道、乡镇以及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组织力量,团结协作,群防群治,协助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医疗卫生机构做好疫情信息的收集和报告、人员的分散隔离、公共卫生措施的落实工作,向居民、村民宣传传染病防治的相关知识。

其他权责事项 社区事务办公室  
88 组织做好动物强制免疫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2015年)

 

  第十四条第一款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乡级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本管辖区域内饲养动物的单位和个人做好强制免疫工作。

其他权责事项 经济发展办公室  
89 负责组织、指导、协调、监督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     《福建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条例》(2011年省人大常委会通过)

 

  第五条 省、设区的市、县(市、区)、乡镇(街道)设立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负责组织、指导、协调、监督当地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宣传、贯彻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研究部署本地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

  (三)组织、指导相关部门和单位开展平安创建活动,落实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措施;

  (四)检查、考核本地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目标管理责任制的执行情况,决定或者建议奖惩;

  (五)办理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其他事项。

  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是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的常设办事机构,负责办理日常事务。

  乡镇(街道)应有领导专门负责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并确定专职工作人员,负责办理具体事务。

  第十六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司法行政、公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有关部门应当开展对刑满释放、解除劳教等人员的帮助教育、职业培训、就业指导等工作,预防和减少重新违法犯罪。

  第二十八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建立健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机制,协调公安派出所、人民法庭、司法所等机构、村(居)民委员会和有关社会组织的相关工作,整体联动,形成合力,维护社会稳定。

其他权责事项 社会治理办公室  
90 督促辖区单位落实道路交通安全工作责任制     《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2007年省人大常委会通过,2012年修订)

 

  第三条第三款 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应当督促辖区单位落实道路交通安全工作责任制,开展道路交通安全教育,及时消除安全隐患。居民委员会(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协助做好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其他权责事项 社会事务办公室  
91 负责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     1.《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2007年)

 

  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城市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社区戒毒工作...

  2.《戒毒条例》(2011年国务院令第597号发布,2018年国务院令第703号修订)

  第五条 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负责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

其他权责事项 社会治理办公室  
92 组织开展预防精神障碍发生、促进精神障碍患者康复等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2018年)

 

  第七条第二款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组织开展预防精神障碍发生、促进精神障碍患者康复等工作。

其他权责事项 社区事务办公室  
93 依法做好人民防空工作     《福建省人民防空条例》(1999年省人大常委会通过,2016年第二次修订)

 

  第三条第四款 街道办事处、人民防空重点设防镇和重要防护目标单位,应当依法做好人民防空工作。

其他权责事项 社会治理办公室  
94 落实拥军优属有关具体工作     《福建省拥军优属条例》(2011年省人大常委会通过,2018年修订)

 

  第五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及企业事业单位,应当落实拥军优属有关具体工作,积极开展经常性的服务活动,为现役军人、离退休军人和其他抚恤优待对象排忧解难。

  第二十条第二款 军人被授予荣誉称号、立功或者被评为优秀士兵的,其入伍前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祝贺慰问军人家庭并予以宣传。

其他权责事项 社会事务综合服务中心  
95 妇女权益保障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2018年)

 

  第六条第一款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重视和加强妇女权益的保障工作。

其他权责事项 妇联  
96 老年人权益保障     《福建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2017年省人大常委会通过)

 

  第七条第三款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确定专门人员负责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并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第三十二条第三款 老年人主张合法权益有困难的,其所在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村(居)民委员会应当提供帮助。

  第四十三条第二款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引导各类社会组织和个人依托社区资源,建立居家社区养老服务平台,为老年人居家社区养老提供生活照料、医疗护理、精神慰藉、紧急救援等服务。

  第四十六条第二款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民政等部门应当开展失能老年人需求评估,支持养老服务机构为失能老年人提供临时或者短期的托养照顾服务;对失能老年人的家庭照顾者提供生活照料、生活护理等技能培训。

  第六十五条第二款 县(市、区)以及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内老年人口的分布状况,按照方便老年人的原则,合理设置文化活动室等场所。

其他权责事项 社会事务综合服务中心  
97 依法维护学校周边秩序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2018年)

 

  第二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依法维护学校周边秩序,保护学生、教师、学校的合法权益,为学校提供安全保障。

其他权责事项 社会治理办公室  
98 组织开展爱国卫生活动     《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国务院国函﹝1991﹞66号批准,1991年卫生部令第17号发布)

 

  第八条第一款 各级政府组织开展爱国卫生活动。

其他权责事项 社会事务综合服务中心  
99 负责辖区社会科学普及的相关工作     《福建省社会科学普及条例》(2014年省人大常委会通过)

 

  第九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利用文化馆(站)、集市等公共场所开展经常性的社会科学普及活动。村(居)民委员会协助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做好城乡社区社会科学普及的相关工作。村(居)民委员会所在地的相关单位应当为开展社会科学普及工作提供便利和支持。

其他权责事项 社会事务综合服务中心  
100 开展实施统计工作与调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2009年)

 

  第四条 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统计工作的组织领导,为统计工作提供必要的保障。

  第二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以及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统计资料的保存、管理制度,建立健全统计信息共享机制。

  第二十七条第三款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设立独立的统计机构,乡、镇人民政府设置统计工作岗位,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统计人员,依法管理、开展统计工作,实施统计调查。

其他权责事项 经济发展办公室  
101 建立税收协助工作机制     《福建省税收保障办法》(2013年省政府令第125号)

 

  第三条第二款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建立税收协助工作机制,税务机关应当加强对税收协助工作的指导。

其他权责事项 经济发展办公室  
102 指导、支持和帮助居民委员会开展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2018年)

 

  第二条 居民委员会是居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

  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或者它的派出机关对居民委员会的工作给予指导、支持和帮助。居民委员会协助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或者它的派出机关开展工作。

  第二十条 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有关部门,需要居民委员会或者它的下属委员会协助进行的工作,应当经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或者它的派出机关同意并统一安排。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的有关部门,可以对居民委员会有关的下属委员会进行业务指导。

  第二十一条 本法适用于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所在地设立的居民委员会。

其他权责事项 社区事务办公室  
103 组织开展电梯安全宣传教育,协调解决电梯使用过程中的问题     《福建省电梯安全管理条例》(2019年省人大常委会通过)

 

  第四条第三款 乡(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理机构等地方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应当协助做好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协调解决电梯使用过程中的问题。

  第九条第一款 第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乡(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理机构等地方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应当组织开展电梯安全宣传教育。

  第二十二条 住宅小区电梯更新、改造、修理等所需资金可以按照下列规定筹集和支付:

  (一)已建立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按照规定程序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中列支;

  (二)未建立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或者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余额不足的,由电梯所有权人承担;电梯属于所有权人共有的,由共有人依照法律、法规以及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分摊相关费用,电梯共有人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三)对电梯费用筹集方案达不成一致意见的,由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电梯使用管理单位、所有权人代表协调解决。

其他权责事项 社会治理办公室  
104 负责辖区内物业管理活动的指导、协助和有关监督工作     《福建省物业管理条例》(2018年省人大常委会通过)

 

  第五条第三款 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按照规定职责负责辖区内物业管理活动的指导、协助和有关监督工作。

其他权责事项 社区事务办公室  
105 依法参与物业管理区域的划定和调整     《福建省物业管理条例》(2018年省人大常委会通过)

 

  第七条 物业管理区域的划分应当以经批准的物业项目规划用地范围、社区布局、物业的共用设施设备、建筑物规模等因素确定。

  分期建设或者有两个以上建设单位开发建设的区域,其设置的配套设施设备共用的,应当划分为一个物业管理区域。但该区域内已自然形成多个相对独立小区的,可以划分为不同的物业管理区域。

  不同物业管理区域,经各自的业主大会同意后可以合并为一个物业管理区域。

  第八条 建设单位在办理新建项目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应当向县(市、区)人民政府物业管理主管部门提出划分物业管理区域申请,县(市、区)人民政府物业管理主管部门按照本条例第七条的规定核定物业管理区域,出具核定意见,并将核定意见抄送物业管理区域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

  对已经自然形成且无争议的区域,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向县(市、区)人民政府物业管理主管部门书面提议后,经其确认无异议的,不再重新划分。

  物业管理区域划定后需要调整以及已投入使用但尚未划分的,县(市、区)人民政府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应当会同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按照本条例第七条的规定,结合社区布局划分物业管理区域。

其他权责事项 社区事务办公室  
106 对无物业服务或未实行业主自主管理的住宅小区的帮助指导或组织实施基本物业服务     《福建省物业管理条例》(2018年省人大常委会通过)

 

  第十九条第三款 住宅小区实行业主自主管理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予以帮助指导。

  第四款 未实行业主自主管理又未聘请物业服务企业的住宅小区,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组织实施环境卫生、电梯的日常维护保养、秩序维护等基本物业服务,所需费用由物业使用人承担。

其他权责事项 社区事务办公室  
107 参与组成临时物业管理委员会     《福建省物业管理条例》(2018年省人大常委会通过)

 

  第二十二条第二款 业主大会已成立但未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或者业主委员会任期届满未如期换届改选的,可以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建设单位、业主代表等组成临时物业管理委员会,就住宅小区共同管理事项征求业主意见,形成业主共同决定,并代为履行协调业主之间及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之间关系、督促业主履行有关交费义务、监督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等业主委员会的职责。业主大会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或者改选新的业主委员会后,临时物业管理委员会解散。临时物业管理委员会产生办法由省人民政府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制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其他权责事项 社区事务办公室  
108 召集物业管理工作联席会议     《福建省物业管理条例》(2018年省人大常委会通过)

 

  第七十三条 建立物业管理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协调处理物业管理与社区管理之间的相关问题。物业管理联席会议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负责召集,由县(市、区)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公安派出所、村(居)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等方面的代表参加,共同协调解决物业管理中遇到的问题。

其他权责事项 社区事务办公室  
109 接收建设单位向物业服务企业移交有关物业承接查验资料的复印件或电子文档的存档     《福建省物业管理条例》(2018年省人大常委会通过)

 

  第四十四条第一款 物业承接查验前二十日内,建设单位应当向物业服务企业移交下列资料,并将复印件或者电子文档交物业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存档:

  (一)竣工总平面图,单体建筑、结构、设备竣工图,配套设施、地下管网工程竣工图等竣工验收资料;

  (二)设施设备清单及其安装、使用和维护保养等技术资料;

  (三)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有线电视等准许使用文件;

  (四)物业质量保修文件和物业使用说明文件;

  (五)物业管理用房的清单;

  (六)承接查验所必需的其他资料。

其他权责事项 社区事务办公室  
110 协调和监督物业服务企业的交接     《福建省物业管理条例》(2018年省人大常委会通过)

 

  第七十条 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履行以下职责:

  (五)协调和监督物业服务企业的交接。

其他权责事项 社区事务办公室  
111 协调物业管理与社区管理     《福建省物业管理条例》(2018年省人大常委会通过)

 

  第七十条 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履行以下职责:

  (四)协调物业管理与社区管理、社区服务之间关系,调处业主、业主委员会、物业使用人、物业服务企业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纠纷。

其他权责事项 社区事务办公室  
112 负责小街巷的清扫保洁工作     《福建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1994年省人大常委会通过)

 

  第十三条  清扫、保洁按下列规定实行划片包干、分工负责:

  (二)...小街巷...由街道办事处或居民委员会负责。

其他权责事项 社区综合服务中心  
113 林业有害生物防治 《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突发林业有害生物事件处置办法》《福建省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条例》 其他权责事项 经济发展综合服务中心  
114 林地承包经营权纠纷调解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 其他权责事项 经济发展办公室      社会治理办公室  
115 投资额不足30万元且建筑面积不足300平方米的乡村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监管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福建省违法建设处置若干规定》《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住建部令第42号)《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福建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 行政监督检查 经济发展办公室  
116 农村危房改造的组织实施 《福建省违法建设处置若干规定》《关于加快推进农村危房改造工作的通知》(闽建村〔2019〕9号)《福建省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管理办法》(闽财建〔2017〕76号) 其他权责事项 经济发展办公室  
117 森林火灾隐患排查和火灾扑救 《森林防火条例》《福建省森林防火条例》《省政府专题会议纪要》(〔2020〕1号) 其他权责事项 社会治理办公室  
118 灌溉管理、技术指导和水资源利用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其他权责事项 经济发展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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