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永安市安全生产非事故性执法处罚公示(4月)
日期:2023-04-24 11:15
来源:永安市应急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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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行政相对人名称 | 行政相对人类别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违法事实 | 处罚依据 | 处罚类别 | 处罚内容 | 罚款金额(万元) | 处罚决定日期 | 处罚有效期 | 处罚机关 |
1 | 未设置禁爆警示桩违法案 | 永安市曹远矿产品开发有限公司老鼠坑水泥用灰岩矿 | (永)应急告〔2023〕K2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五条 | 2023年4月12日,我局联合自然资源局对永安市曹远矿产品开发有限公司老鼠坑水泥用灰岩矿进行检查时,发现该矿山未严格按照初步设计要求在采场禁爆区设置禁爆警示桩以及警戒绳。该矿山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年修正)第九十九条 | 罚款 | 2023年4月12日,我局联合自然资源局对永安市曹远矿产品开发有限公司老鼠坑水泥用灰岩矿进行检查时,发现该矿山未严格按照初步设计要求在采场禁爆区设置禁爆警示桩以及警戒绳。该矿山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 1.5 | 2023-4-24 | 2099-12-31 | 永安市应急管理局 |
2 | 采场未自上而下开采 | 朱筠 | (永)应急罚〔2023〕K1-1号 |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15号)第四十五条第一款 | 2023年3月22日,我局执法人员对福建省永安乾坤硅业有限公司小陶镇寨中村矮寨化肥用石英岩矿1号采场进行检查时,发现该矿山在+470m、+455m等上方平台未终了,而在+395m平台进行大规模爆破作业,未遵循自上而下开采顺序,未执行《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GB16423-2020版)第5.2.1.1规定:露天开采应遵循自上而下的开采顺序,分台阶开采。 |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15号)第四十五条 | 罚款 | 2023年3月22日,我局执法人员对福建省永安乾坤硅业有限公司小陶镇寨中村矮寨化肥用石英岩矿1号采场进行检查时,发现该矿山在+470m、+455m等上方平台未终了,而在+395m平台进行大规模爆破作业,未遵循自上而下开采顺序,未执行《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GB16423-2020版)第5.2.1.1规定:露天开采应遵循自上而下的开采顺序,分台阶开采。 | 0.75 | 2023-4-4 | 2099-12-31 | 永安市应急管理局 |
3 | 采场未自上而下开采 | 福建省永安乾坤硅业有限公司小陶镇寨中村矮寨化肥用石英岩矿1号采场 | (永)应急告〔2023〕K1号 |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15号)第四十五条第一款 | 2023年3月22日,我局执法人员对福建省永安乾坤硅业有限公司小陶镇寨中村矮寨化肥用石英岩矿1号采场进行检查时,发现该矿山在+470m、+455m等上方平台未终了,而在+395m平台进行大规模爆破作业,未遵循自上而下开采顺序,未执行《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GB16423-2020版)第5.2.1.1规定:露天开采应遵循自上而下的开采顺序,分台阶开采。 |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15号)第四十五条 | 罚款 | 2023年3月22日,我局执法人员对福建省永安乾坤硅业有限公司小陶镇寨中村矮寨化肥用石英岩矿1号采场进行检查时,发现该矿山在+470m、+455m等上方平台未终了,而在+395m平台进行大规模爆破作业,未遵循自上而下开采顺序,未执行《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GB16423-2020版)第5.2.1.1规定:露天开采应遵循自上而下的开采顺序,分台阶开采。 | 2.5 | 2023-4-4 | 2099-12-31 | 永安市应急管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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