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安市知识产权局2022-2023年专利裁决公示表

日期:2023-10-24 08:39 来源:永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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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行政裁决文号 请求人 被请求人 行政裁决内容 行政裁决事实和依据 裁决单位和日期
1 永市监纠处字(2022)第1号 张世东 永安市西洋述洋农机配件店 被请求人销售的削笋机结构、工作原理和重要构件与请求人(专利权人)的专利产品几乎相同,责令被请求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停止销售其店内的削笋机,并将店内侵权削笋机拆除。 被请求人销售的削笋机结构、工作原理和重要构件与请求人(专利权人)的专利产品几乎相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十一条第六十五 条及《专利行政执法办法》第十九条之规定 永安市知识产权局2022 年6月24日
2 永市监纠处字(2022)第2号 张世东 永安市鑫土地农业机械有限公司 被请求人销售的削笋机结构、工作原理和重要构件与请求人(专利权人)的专利产品几乎相同,责令被请求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停止销售其店内的削笋机,并将店内侵权削笋机拆除。 被请求人销售的削笋机结构、工作原理和重要构件与请求人(专利权人)的专利产品几乎相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十一条第六十五 条及《专利行政执法办法》第十九条之规定 永安市知识产权局2022 年6月24日
3 永市监纠处字(2022)第5号 张世东 永安市西洋荣兴商行 被请求人销售的削笋机结构、工作原理和重要构件与请求人(专利权人)的专利产品几乎相同,责令被请求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停止销售其店内的削笋机,并将店内侵权削笋机拆除。 被请求人销售的削笋机结构、工作原理和重要构件与请求人(专利权人)的专利产品几乎相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十一条第六十五 条及《专利行政执法办法》第十九条之规定 永安市知识产权局2022 年12月19 日
4 永市监纠处字(2022)第6号 张世东 永安市西洋陈练五金店 被请求人销售的削笋机结构、工作原理和重要构件与请求人(专利权人)的专利产品几乎相同,责令被请求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停止销售其店内的削笋机,并将店内侵权削笋机拆除。 被请求人销售的削笋机结构、工作原理和重要构件与请求人(专利权人)的专利产品几乎相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十一条第六十五 条及《专利行政执法办法》第十九条之规定 永安市知识产权局2022 年12月 19 日
5 永市监纠处字(2022)第7号 张世东 永安市西洋翔宜五金店 被请求人销售的削笋机结构、工作原理和重要构件与请求人(专利权人)的专利产品几乎相同,责令被请求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停止销售其店内的削笋机,并将店内侵权削笋机拆除。 被请求人销售的削笋机结构、工作原理和重要构件与请求人(专利权人)的专利产品几乎相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十一条第六十五 条及《专利行政执法办法》第十九条之规定 永安市知识产权局2022 年12月19 日
6 永市监纠处字(2023)第1号 张世东 永安市西洋述洋农机配件店 被请求人销售的削笋机结构、工作原理和重要构件与请求人(专利权人)的专利产品几乎相同,责令被请求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停止销售其店内的削笋机,并将店内侵权削笋机拆除。 被请求人销售的削笋机结构、工作原理和重要构件与请求人(专利权人)的专利产品几乎相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十一条第六十五 条及《专利行政执法办法》第十九条之规定 永安市知识产权局2023年3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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