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永安市应急管理局安全生产执法处罚公示(11.2)

日期:2023-11-10 10:24 来源:永安市应急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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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案件名称:福建明天工贸有限公司“4·10”一般气体中毒窒息事故行政处罚案

  行政处罚决定书(单位):(永)应急罚〔2023〕JC-8号  

  当事人:福建明天工贸有限公司                                       

  地址:永安市小陶镇坚村       邮政编码:366025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黄奎明           职务:实际负责人           联系电话:135159XXXXX

  违法事实:在对2023年4月10日发生的福建明天工贸有限公司“4·10”一般气体中毒窒息事故调查中,发现该公司: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安全教育培训不到位,未构建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未对本企业的安全风险进行全面辨识,未依法有效实施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等原因造成的生产安全责任事故,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  

  主要证据: 1、询问笔录;2、勘验笔录;3、事故现场照片;4、企业营业执照;5、福建明天工贸有限公司“4·10”一般气体中毒窒息事故调查报告;6、永安市人民政府《关于福建明天工贸有限公司“4·10”一般气体中毒窒息事故调查报告的批复》(永政文〔2023〕43号);7、企业提供材料等。

  以上事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八条、第四十一条和第四十四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参照《福建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2年版)的规定,决定给予处人民币叁拾万元整(¥300000.00)罚款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福建省政府非税收入代解缴专户,到期不缴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永安市人民政府,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永安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向永安市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的,相关申请材料递交或邮寄至永安市司法局(地址:永安市新安路118号),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二、案件名称:福建明天工贸有限公司“4·10”一般气体中毒窒息事故行政处罚案(个人)

  行政处罚决定书(个人):(永)应急立〔2023〕JC-9号   

  当事人:黄奎明   职务: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135159XXXXX                                  

  地址:福建省永安市豪门御景X号楼X单元XXXX室    邮政编码:366000     

  违法事实:在对2023年4月10日发生的福建明天工贸有限公司“4·10”一般气体中毒窒息事故调查中,发现当事人作为公司实际负责人:对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履职不到位,未建立健全并落实本单位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未组织制定并全面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未组织建立并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未有效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等原因造成的生产安全责任事故,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

  主要证据: 1、询问笔录;2、勘验笔录;3、事故现场照片;4、企业营业执照;5、福建明天工贸有限公司“4·10”一般气体中毒窒息事故调查报告;6、永安市人民政府《关于福建明天工贸有限公司“4·10”一般气体中毒窒息事故调查报告的批复》(永政文〔2023〕43号);7、企业提供材料等。

  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一)、(三)、(五)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决定给予处人民币玖仟陆佰元(¥9600.00)罚款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福建省政府非税收入代解缴专户,到期不缴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永安市人民政府,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永安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向永安市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的,相关申请材料递交或邮寄至永安市司法局(地址:永安市新安路118号),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永安市应急管理局

  2023年11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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