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安市贡川镇人民政府林业处罚决定书
经依法查明,你(你单位) 于2023年7月20日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擅自在永安市贡川镇双峰村地名:“斗后山”山场(25林班3大班4小班),毁坏林木13株、立木蓄积1.3487m³、材积0.8894 m³;毁坏的林木所有权属永林公司所有,林木价值393.2元。
上述行为及事实有询问笔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照片 等证据为证,违反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九条 的规定,已构成违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 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你单位)处以下行政处罚:
1.责令六个月内在异地补种盗伐株数2倍的树木合计24株,(13株×2倍=26株)。
2.处以盗伐林木价值3倍的罚款合计1179.6元(393.2元×3倍=1179.6元)。(根据闽〔2022〕4号文规定适用处罚裁量基准)。
本决定书中的罚款,限你(你单位)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 银行(账号: )缴纳。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 永安市人民政府 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直接向 永安市 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强制执行或者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