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安市贡川镇人民政府林业处罚决定书

日期:2023-11-17 15:58 来源:永安市贡川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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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被处罚人姓名  杨丕双 性别  男  出生日期 1963年10月01日身份证号码   35*************537 工作单位     ---    现住址   永安市上坪乡**村***** 被处罚单位名称    ---   营业执照注册号(或组织机构代码证代码)   ---   法定代表人   --- 职务  ---   单位地址  ---      

经依法查明,你(你单位) 于2023年9月27日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在位于永安市贡川镇龙大村地名“过水岑” 山场(20林班19大班3小班)毁坏杉木1株、木荷8株,蓄积1.5676 立方米、材积0.9740立方米。   

  上述行为及事实有询问笔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照片 等证据为证,违反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三十九条第一款 的规定,已构成违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七十四条第一款  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你单位)处以下行政处罚:

  1.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2.责令六个月内在原地补种滥伐株数2倍的树木计18株(9株×2倍=18株);   

3.处以毁坏林木价值3倍的罚款计1403.43元(即:林木价值467.81元×3倍=1403.43元)。(根据闽林[2022]4号文规定适用处罚裁量基准)

本决定书中的罚款,限你(你单位)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     银行(账号:    )缴纳。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 永安市人民政府 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直接向 永安市 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强制执行或者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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