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永安市应急管理局安全生产执法处罚公示(11.21)

日期:2023-11-21 08:38 来源:永安市应急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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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件名称:永安市胜博砂场“6·5”一般机械伤害事故行政处罚案

  行政处罚决定书(单位):(永)应急罚〔2023〕JC-13号  

  当事人:永安市胜博砂场                                       

  地址:永安市汽车工业园区吉峰村老虎骑       邮政编码:366000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张克胜           职务:主要负责人           联系电话:131782XXXXX

  违法事实:在对2023年6月5日发生的永安市胜博砂场“6.5”一般机械伤害事故调查中,发现你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未依法依规健全完善并落实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教育培训不到位;资金投入不到位;安全警示标志设置不足;未依法有效实施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等原因造成的生产安全责任事故,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

  主要证据: 1、询问笔录;2、事故调查报告; 3、企业提供的资料等。

  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八条、第四十一条和第四十四条等有关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三条、第九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一百零二条规定,参照《福建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2年版)的规定,分别给予永安市胜博砂场处以人民币贰万伍仟元、伍仟元、壹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三项合并决定给予永安市胜博砂场处人民币肆万元(40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福建省政府非税收入代解缴专户,到期不缴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永安市人民政府,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永安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向永安市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的,相关申请材料递交或邮寄至永安市司法局(地址:永安市新安路118号),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永安市应急管理局

  2023年11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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