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安市农业农村局办公室关于注销永安市万兴农资经营部《农药经营许可证》的通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条第六款及《农药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并经永安市万兴农资经营部主动申请,决定注销其《农药经营许可证》,并收回农药经营许可证原件。注销后,该企业不再具备农药经营资质。
特此通告。
注销企业证书信息
企业名称 |
农药经营许可证 编号 |
经营范围 |
永安市万兴农资经营部 |
农药经许(闽) 35048120028 |
农药(限制使用农药除外) |
永安市农业农村局办公室
2024年1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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