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安市农业农村局办公室关于王祥霖农业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示
根据国务院《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654号文、农业农村部《农业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办法》(农政发〔2014〕6号)之规定,现将2024年永安市农业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表公示如下(详见附表):
公示时间:2024年1月29日-2024年2月13日
联系电话:0598-3855779
永安市农业农村局办公室
2024年1月26日
2024年永安市农业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表
序号 |
行政处罚决定案号 |
案件名称 |
违法主体名称或姓名 |
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
主要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种类和依据 |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 |
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
1 |
永农(农产品)罚〔2024〕1号 |
王祥霖销售农药残留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香葱案 |
王祥霖 |
/ |
王祥霖 |
2023年12月25日,我局接到永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案件线索移送函(永市监案移〔2023〕19号),函件显示,8月9日该局对“永安市鲜惠家超市”所售的香葱进行抽样检验,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报告编号:CTT23080503170),不合格项为氯氟氰菊酯和高效氯氟氰菊酯超标。被抽样的香葱源于农户王祥霖2023年8月8日所销售。 2024年1月4日,我局执法人员二人对当事人进行了调查,当事人确认被抽样的香葱是由他种植并销售的。当事人销售农药残留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香葱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我局当日即对当事人进行了立案。1月8日,我局执法大队执法人员二人又对当事人进行了调查并制作了询问笔录。 经查,当事人该批香葱于2023年8月8日共采摘了5公斤,当日以7元/公斤的价格卖给永安市祥顺农副产品配送有限公司,永安市祥顺农副产品配送有限公司捆扎成把后销售给永安市鲜惠家超市。当事人涉案违法货值35元人民币,获违法所得35元人民币,当事人自述与永安市祥顺农副产品配送有限公司系现金交易,未能提供相关销售凭证及收款凭证。由于我局2023年12月25日才收到案件线索移送函,该批香葱已全部售完,无法召回销毁。 |
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一)项规定,现责令当事人停止销售,并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 1.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35元;2.处以罚款计人民币500元。 以上两项合计罚没人民币535元。 |
自觉履行,缴纳罚款;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永安市农业农村局缴纳罚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每日按罚款金额3%加处罚款。 |
永安市农业农村局2024年1月18日 |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