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永安市安全生产非事故性执法处罚公示(5.17)

日期:2024-05-17 11:25 来源:永安市应急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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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件名称:三明市永安燕禾竹木加工有限公司未消除重大事故隐患案

  行政处罚决定书(单位):(永)应急罚〔2024〕3号

  当事人:三明市永安燕禾竹木加工有限公司                                      

  地址:永安市燕南吉峰村502号       邮政编码:366000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蔡友烽           职务:总经理           联系电话:186598XXXXX

  违法事实:2024年4月22日,永安市应急管理局行政执法人员在对三明市永安燕禾竹木加工有限公司进行监督检查时,发现该公司未落实粉尘清理制度,造成作业现场严重积尘,属重大事故隐患。

  主要证据: ⑴《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永)应急责改〔2024〕JC14号;⑵《询问笔录》1份;⑶企业营业执照1份;⑷现场照片1份。

  以上事实违反了《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应急管理部第10号令)第十一条第(十)项有关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并参照《福建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2年版)》的规定,决定给予罚款人民币叁万元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福建省政府非税收入代解缴专户,到期不缴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永安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永安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向永安市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的,相关申请材料递交或邮寄至永安市司法局(地址:永安市新安路118号),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永安市应急管理局

  2024年5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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