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民政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养老机构和儿童福利机构疫情防控补助资金使用的通知

日期:2020-11-13 11:06 来源:永安市民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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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设区市民政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社会事业局:

  3月9日,省财政下达1000万元专项用于补助养老机构和儿童福利机构疫情防控工作(闽财社指〔2020〕19号)。为加强和规范补助资金使用管理,贯彻落实好《福建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专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及其他相关经费保障规定,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明确补助对象和使用范围。养老机构和儿童福利机构疫情防控工作专项补助资金,是由省级财政安排的专项用于支持养老机构和儿童福利机构开展疫情防控工作的补助资金。资金重点向疫情防控任务较重的地区、经费比较困难的养老机构和儿童福利机构倾斜,用于补助机构购置测温计、口罩、手套、鞋帽、防护服、消杀用品等各类急需的疫情防控物资。

  二、规范申报材料。各养老机构和儿童福利机构应统一向所在县(市、区)民政部门申请补助资金,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一)书面申请报告。包括封闭式管理、老年人(儿童)和工作人员数量、疫情防控物资储备和需求等情况,以及补助资金申请数额;

  (二)民办机构提供有效的《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证书》或《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公办机构提供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

  (三)民政、财政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三、加快资金使用进度。具体项目落实由各市、县(区)民政部门分级负责。各地要重点参考申报机构老年人(儿童)、工作人员数量、防控物资需求等因素,及时会同本级财政部门下达资金;要建立资金使用和安排等情况的定期反馈机制;要简化资金拨付程序和办事流程,强化审核把关,一次性及时足额拨付到机构。

  四、加强资金绩效管理。各级民政部门要强化绩效目标管理,按照绩效管理有关要求,在做好业务指导和项目管理的同时,会同财政部门做好绩效监控和绩效评价,并抓好结果应用,提高专项资金使用效益。

  五、其他有关要求

  (一)养老机构和儿童福利机构作为专项资金申请、使用的第一责任单位,应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不得弄虚作假。要建立相关统计信息、数据台账,及时登记疫情防控物资采购、使用等情况,确保手续完备、凭证齐全,并对材料真实性、完整性负责。要主动接受财政、审计、民政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二)专项资金使用中存在虚报、冒领、截留、挤占、挪用等违法行为的,除责令将资金归还原有渠道或收回财政外,应当按照《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对相关部门和单位进行处理,并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福建省民政厅

  2020年3月11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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