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永安市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永政办〔2014〕125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直各有关部门:

  现将《永安市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工作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永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10月31日

  (此件主动公开)

  永安市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土地承包

  经营权流转工作的意见

  为依法促进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加快农村改革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第47号令)、《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第33号令)、福建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快推进现代农业发展的若干意见》(闽委发〔2013〕9号)、三明市委市政府《关于建设农业强市的若干意见》(明委发〔2013〕6号)等有关法律和文件精神,现就永安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目的意义

  加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工作,是贯彻中共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创新农村农业工作机制,加快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赋予农民更多财产权利,推进现代农业发展的客观要求;是落实科学发展观,实现保供增收惠民生、改革创新添活力的工作目标,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进一步解放和发展农村社会生产力的内在要求;是改变城乡二元结构,统筹城乡发展,促进农村劳动力转移,实现农村发展、农业增效、农民增收的必然要求。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直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加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采取扎实有效措施,为着力构建集约化、专业化、组织化、社会化相结合的“四化同步”新型农业经营体系和发展现代农业服务。

  二、基本原则

  (一)坚持农村基本经营制度原则。坚持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完善土地承包经营权权能,依法保护农民对承包土地的占有、使用、流转和收益权利。土地流转不得改变土地集体所有制性质,不得改变农村土地的农业用途,不得损害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益。

  (二)坚持“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引导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发展适度规模经营要遵循国家有关法律政策。充分尊重农户在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中的主体地位,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采取强迫手段和行政命令干涉农民土地流转,流转价格由流转双方协商确定,流转收益归转出户所有,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擅自截留、扣缴。

  (三)坚持政府引导、市场主导原则。要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不断完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市场,成立永安市农村土地流转服务中心,鼓励成立永安市土地信托投资有限公司,实现政府管理与企业服务的有机结合。

  (四)坚持集中、规模、增效原则。要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农业产业布局、农业优势主导产业、农村劳动力转移和劳动保障情况,农村土地流转和产业发展应立足于土地资源的高效利用,实行相对集中、适度规模经营,并注重土地与其他生产要素的优化配置,重点培育农业龙头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等新型经营主体,发展设施农业、生态农业和休闲农业,增加农业的投入产出率。

  (五)坚持管理、规范、有序原则。在推进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发展规模经营过程中,要加强管理和服务,以实施流转合同制和备案制为重点,全面建立健全农村土地流转规范管理工作制度,工作机制和工作规程,确保流转规范有序;以依法建立纠纷仲裁体系为依托,不断健全流转纠纷调处机制,确保流转纠纷及时化解。

  三、流转方式

  (一)鼓励农民自主流转。积极鼓励承包农户采取转包、转让、出租、互换、股份合作等多种形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鼓励农户委托乡镇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服务平台流转其承包土地,农户自主流转的实行土地经营权流转登记备案制。土地流转的受让方可以是农户,也可以是其他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企业、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和个人。

  (二)政府引导集中流转。鼓励发展“统一委托、统一流转、统一分配”的信托流转工作机制,充分发挥村委会的作用,集中整理有流转意向的农村土地,由村委会代表农户统一集中将适度规模的土地信托给信托公司,信托公司定期将集中连片的农村土地进行招商引资,田地租金由信托公司统一支付给村委会,再由村委会统一支付给农户,土地租金由信托公司给予风险兜底,切实保障农民合法权益。

  (三)支持农村集体参与流转。支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参与土地流转开发,特别是二三产业发展较好、农民人均耕较少、有一定经济实力的村集体,在征得农民同意后,可以通过多种形式进行土地集中经营或招商合作。积极引导发展农村土地股份合作社,鼓励以村(组)为单位组建土地股份合作社,形成土地变股权、农户变股东、有地不种地、收益靠分红的土地流转模式。支持农业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承租和连片开发经营农户流转的土地。

  四、流转机构

  (一)成立永安市农村土地流转服务中心。以永安市农村经济管理站为依托,加挂永安市农村土地流转服务中心牌子,主要职责:为全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提供信息政策咨询服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颁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登记。各乡镇、街道依托农业综合服务中心设立农村土地流转服务分中心,村级设置流转信息员(由村书记或主任担任),负责辖区范围内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信息收集、上报和日常服务工作。

  (二)明确土地经营权信托机构。鼓励以“市场运作、政府服务”的原则组建农村土地信托投资有限公司,开展我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信托服务。信托公司作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信托流转交易双方的经济责任主体,全程参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全过程。对各乡镇、街道分中心报送的可信托土地进行调查,对符合信托条件的与村委会签订土地信托合同,要对全市可信托流转土地进行规划,策划信托土地招商引资项目,要对业主的经营能力、资信,以及业主的经营范围是否符合我市农业产业规划进行审查,加强信托土地的跟踪与管理,承担信托经营风险。

  五、保障措施

  (一)组织保障。建立市政府统一领导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组织协调工作机制。在市农村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下,由市政府分管领导组织协调,市政府办、农业局、农办、财政局、人行、发改局、文体广电出版局、工商局、供销社、国土资源局、司法局、审计局等相关部门及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等单位,根据各自职责,负责对全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工作的指导、协调和监督管理。各有关部门要强化协作机制,按照职责分工,齐心协力做好这项工作。

  (二)政策保障。农业部门具体负责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平台建设,要在2014年9月底前完成市农村土地流转服务中心的组建工作,制定出台相关的土地信托流转、流转信息发布、风险防控等相关制度;国土部门对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专业大户和农业企业等规模经营主体因农业生产需要建造简易仓库、生产管理用房、晒场等农业生产配套设施临时用地,在不改变土地的权属和用途的前提下,视作农业生产用地,不办理农用地转用手续。

  (三)资金保障。一是市财政一次性安排20万元专项资金用于农村土地流转服务平台建设。二是2015年起财政每年安排10万元的农村土地流转工作经费。三是市现代农业发展资金每年安排部分专项金对通过土地流转从事种植、养殖、农副产品等加工的农业企业、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和种养专业大户给予贷款贴息。

  (四)项目保障。鼓励农业龙头企业、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和种养专业大户等适度规模经营主体受让农户流转的土地,开展多种形式的适度规模经营。对耕地流转期5年以上、集中连片规模100亩以上的土地流转,用于设施农业项目建设的,在争取上级项目资金补助基础上农业发展资金予以配套补助;对通过土地流转发展设施农业、生态农业和休闲农业的各类经营主体,各项支农建设项目要重点倾斜,凡适合承担的,优先安排申报承担;对经营连片500亩以上的业主,优先安排土地整理和农业综合开发等项目,改善适度规模经营的基础设施条件;国家级现代农业项目和省、市配套项目,符合条件的优先安排。

  (五)宣传保障。各乡镇、街道和有关部门要站在全面深化改革的高度推进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工作,进一步统一思想,深化认识,全力推进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工作。各相关部门和新闻单位要通过电视、报纸、网络等宣传媒体,广泛宣传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法律政策,明确流转对推进高效农业发展、新型农村社区建设的重要意义,激发农民群众参与流转的自觉性和主动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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