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安砂鱼地理标志产品保护标志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永政办〔2017〕77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直有关单位,各有关企事业单位:

  《安砂鱼地理标志产品保护标志使用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永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6月9日

  (此件主动公开)

 

  安砂鱼地理标志产品保护标志使用管理办法

  为了有效地保护安砂鱼地理标志产品,规范安砂鱼地理标志产品保护专用标志的使用,确保安砂鱼其独特的质量品质与品牌,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安砂鱼地理标志产品的界定范围。安砂鱼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的界定范围为永安市现辖行政区域内,总面积2942平方公里,地处东经116度56分到117度47分,北纬25度33分到26度12分。

  二、安砂鱼地理标志保护办公室(以下简称标志办)设在永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安砂鱼地理标志产品保护专用标志使用的申请、初审和日常管理工作。

  三、任何单位和个人使用安砂鱼地理标志产品保护专用标志,必须依照《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的要求,向标志办提出申请,经初审合格后,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办公室审核批准和依法注册登记后,方可使用。

  四、申请使用安砂鱼地理标志产品保护专用标志的基本条件。

  1.必须具有有效的工商营业执照;

  2.有较完整的销售管理网络,确保安砂鱼原有的质量品质;

  3.有良好的职业道德,顾客满意度较高者;

  4.一贯遵纪守法,规范经营者。

  五、安砂鱼地理标志产品保护专用标志的使用。安砂鱼经过人工筛选后,可分为若干等级销售。专用标志分两种形式,即直接印刷在包装物上或制作为粘贴式专用标志进行使用,否则,不得列为安砂鱼地理标志保护范围。

  六、安砂鱼地理标志产品保护专用标志由标志办统一制作,实行有偿使用,其相关的包装物由标志办负责监制。

  七、任何单位或个人取得安砂鱼地理标志产品保护专用标志使用后,必须在每年三月份之前向标志办提出当年使用专用标志的书面计划,以便统一印刷制作。

  八、任何单位或个人取得安砂鱼地理标志产品保护专用标志使用权后,不得将专用标志转让他人使用,不得将标志使用在安砂鱼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范围外的安砂鱼产品上。

  九、任何单位不得擅自伪造、印刷、销售安砂鱼地理标志产品保护专用标志。

  十、标志办负责对安砂鱼地理标志产品保护专用标志使用情况的日常监督管理,组织相关部门开展监督检查,保护地理标志产品的知名度。

  十一、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永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等有关的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十二、本办法由安砂鱼地理标志保护标志办公室负责解释。

  十三、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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