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永安市农村集体资产股份合作制改革指导意见》的通知
永政办〔2019〕30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直各有关部门: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永安市农村集体资产股份合作制改革指导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永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4月10日

  (此件主动公开)

 

  永安市农村集体资产股份合作制改革指导意见

  为进一步落实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工作,确保农村集体资产股份制改革工作规范、有序进行,保障成员合法权益,增加农民财产性收入,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稳步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发〔2016〕37号)、《中共福建省委、福建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稳步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闽委发〔2017〕24号)和《中共永安市委、永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永安市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永委〔2018〕19号)要求,结合工作实际,对我市农村集体资产股份合作制改革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基本原则

  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合理、合法、合规,维护村民利益的原则,坚持从实际出发,因村制宜,分类指导。在成员身份确认和清产核资的基础上,按照资金、资产、资源设置股份,综合或有选择地采取一种或多种资产量化方式,制定适合各村的股权量化办法,合理量化集体资产。

  (一)民主决策。充分保障农民群众的民主权利,尊重农民群众的意愿。资产量化范围、股权设置办法须经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

  (二)规范操作。把公开、公平、公正原则贯穿于股权量化的全过程,严格程序、依法操作,切实维护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

  (三)有序推进。要坚持从实际出发,根据集体资产的不同类型和不同地区条件确定改革任务,分类实施、稳步推进,实行“一村一策”,不搞齐步走、不搞一刀切, 既鼓励大胆创新,又做到稳慎有序,确保农村社会稳定。

  二、目标任务

  以推进农村集体资产股份合作制改革、发展壮大农村集体经济、增加农民财产性收入为目的,逐步构建归属清晰、权能完整、流转顺畅、保护严格的农村集体产权股份合作制度,保护和发展农民作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合法权益。2019年6月30日前完成有经营性资产的村股份合作制改革工作。

  (一)宣传培训(2019年3月底前完成)

  要通过召开各类会议、入村座谈会、政策宣讲、村务公开栏、网络工作群、进村入户等方式,加大农村集体资产股份合作制改革工作精神和政策的宣传力度,做到家喻户晓、人人皆知。加强分类指导和培训,努力提高具体实施操作人员的政策水平和业务能力,确保改革工作顺利推进。

  (二)股份合作制改革(2019年6月底前完成)

  1.折股量化。根据各村《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报表》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登记名单》,明确应量化集体经营性资产总额,按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资格界定的成员数,由各村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小组商议集体股设置比例(原则上不超过30%,持股人为村民委员会)、个人股设置办法(原则按成员数设人口基本股每人10股)、公积公益金和村民福利计提比例、股权管理等折股量化方案。具体量化份额和方式,由各村集体经济组织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大会讨论决定,并在集体经济组织《股份经济合作社章程》中予以明确。村集体资产量化到每个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后,以家庭户为基本单位,编制《股份经济合作社股权登记表》。股份量化标准、量化结果、《股份经济合作社章程》等应张榜公布7天,并留存工作照片。

  2.登记赋码。根据农业农村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开展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登记赋码工作的通知》(农经发〔2018〕4号)精神,市农业农村局负责向本辖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发放登记证书,并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颁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登记证》正本和副本各一份,各村挂牌成立经济合作社或股份经济合作社,凭《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登记证》正本或副本到相关部门办理公章刻制和银行开户等相关手续。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试点过渡期,合作社理事会成员、监事会成员、成员代表、民主理财小组成员分别由村党支部支委会成员、村民委员会委员成员、村民代表、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兼任。理事长、监事长由村党支部、村委会主要负责人交叉兼任,原则上“一肩挑”的村由村党支部书记担任理事长,其他的村由村主任担任理事长,具体人员由各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大会讨论决定。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乡镇(街道)为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工作责任主体,各乡镇(街道)党(工)委书记作为第一责任人,要高度重视、统筹推进,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在时间上要合理安排,在人力上要足额配置,工作责任要落实到每一位驻村领导和干部,确保改革工作平稳、有序推进,按时完成改革目标任务。

  (二)规范工作程序。各村是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工作的实施主体,要充分发挥村党组织的领导核心作用,依据本指导意见,结合本村实际,采取“一村一策”,认真制定折股量化方案,经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成员讨论通过后实施。

  (三)加强督查通报。各乡镇(街道)每月要及时向市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相关工作进度,从4月份开始对各乡镇(街道)实际工作情况进行经常性督查通报,对工作进度缓慢、股改质量存在问题的,要重点督导,限期整改。同时将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工作列入乡镇(街道)年度综合考评和领导干部考核的重要内容。

  本指导意见由市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本指导意见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本指导意见与国家、福建省、三明市及永安市出台有关农村集体资产股权量化设置管理的规范性文件相冲突的,从其规定。

相关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