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永安市人民政府关于非诉行政案件“裁执分离”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
永政文〔2019〕52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直各部门单位:

  《永安市人民政府关于非诉行政案件“裁执分离”若干问题的规定》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永安市人民政府

  2019年7月12日

  (此件主动公开)

 

 永安市政府投资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政府投资项目决策管理,防范化解政府债务风险,建立来源合规、措施可行、风险可控的投资项目资金评价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政府投资条例》等法律法规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防范化解地方政府隐性债务风险的意见》、《福建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所出资企业投资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永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永安市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政府投资项目资金管理原则:统筹兼顾、分户核算、公开透明、规范管理、绩效评价、跟踪监督。

  第三条 政府投资项目资金管理范围:

  (一)财政预算范围内的项目资金;

  (二)政府性基金安排的项目资金;

  (三)政府融资及利用国债安排的项目资金;

  (四)其他财政性资金安排的项目资金。

  第四条 政府投资项目财务管理包括: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方针政策;

  (二)依法、合理、及时筹集、使用建设资金;

  (三)编制政府投资项目资金的年度预算及年度预算的执行、控制、监督和考核工作,严格控制建设成本,减少资金损失和浪费,提高投资效益;

  (四)加强国有资产投资项目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第五条 本办法适用范围:项目建设指挥部、项目建设责任或主管单位,以及涉及使用财政性资金的其他临时性项目管理实施机构。

  第六条 项目资金的管理使用,有成立项目建设指挥部的实行指挥长负责制,没有成立项目建设指挥部的实行项目建设责任或主管单位“一把手”负责制。

  第二章  项目预算管理

  第七条 项目预算管理应遵循“概算控制预算、预算控制决算”原则,项目建设单位根据政府投资项目年度计划安排,向发改部门申报立项,由发改部门负责项目的概算管理,对项目估算、概算进行审批,并征求市财政局和相关业务部门意见,充分开展财政承受能力和资金筹措方案的评估论证,防范政府债务风险,对概算投资超过估算投资10%的项目应当重新报请研究。项目建设单位以发改部门批准的概算为基础,按照项目实际建设资金需求编制预算,并控制在批准的概算总投资规模、范围和标准以内,向财政部门申请项目预算投资评审,由财政部门对项目资金来源进行审查,严禁建设脱离财力可能的项目,对预算投资超过概算投资10%的项目应当重新报请研究。

  第八条 项目支出预算一经下达,必须严格按照预算执行,进行单独核算,并确保项目资金专款专用,严禁超项目范围、超开支标准、超项目预算使用项目资金,严禁挪用、转借、截留项目资金。

  第九条 项目支出预算下达后,因特殊情况确需改变资金用途的,应按原资金审批程序审批;设计变更、漏项和其它原因需追加投资预算的,按基本建设程序报批,未经批准擅自改变资金用途或增加投资预算的,市财政部门一律不安排经费。

  第三章  资金拨付、使用管理

  第十条 市财政部门对按规定批准使用的项目资金按照财政资金渠道归口管理原则,办理预算下达和资金拨付手续。

  第十一条 项目资金应严格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年度基建投资计划、年度支出预算、工程进度拨付。建设项目前期阶段可拨付前期工作费用,工程款必须经批准开工后才能拨付。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财政部门可暂停拨款:

  (一)未按规定履行基本建设程序或招投标、政府采购等各项规定的;

  (二)未按批复的建设规模和标准建设的;

  (三)未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相关的各项财务管理制度的;

  (四)超预算建设项目、未按规定办理预算调整或调整预算未经有关部门批复的;

  (五)经审核,未达到付款条件或提供资料不全、程序不到位的;

  (六)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行为的。

  第四章  财务管理

  第十三条 项目建设责任或主管单位必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政府投资条例》、《财政部基本建设财务规则》、《国有建设单位财务制度和会计制度》及国家关于基本建设投资的有关政策法规,严格按规定进行财务核算。

  第十四条 项目建设责任或主管单位应按照国有建设单位会计核算办法,建立会计账簿,做好会计凭证及账簿的记录,完整、明晰、及时、准确地反映建设项目的财务活动,并按市财政部门的要求报送建设项目的会计报表及有关信息资料。

  第十五条 项目建设责任或主管单位应指定专人负责建设项目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大中型建设项目如需设立专门管理机构及配备专职财务人员的,须报市政府批准。

  第十六条 政府投资项目隶属关系发生变化时,项目建设责任或主管单位应及时进行财务关系的划转,做好各项资产和债权、债务清理交接工作,包括各项资金来源、已交付使用资产、在建工程、结余资金、各项债权和债务等,由划转双方报市财政部门、市国资监管部门审查同意后,办理财务划转手续。

  第五章 项目决算与资产移交

  第十七条 项目竣工决算前,项目建设责任或主管单位主要负责人及财务人员不得撤离,机构不得撤销。政府投资项目竣工后,应按照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相关规定对政府投资项目开展绩效评价工作。

  第十八条 财务清算应当由项目建设责任或主管单位、市财政、市审计、市国资监管部门等单位共同参与进行。全面清查财产资金使用情况,编制财务报表和财产清单,做好资产移交、资金划转等工作,并妥善处理好遗留问题。

  第十九条 项目建设责任或主管单位在编制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前,应认真做好各项清理工作,对所属的财产物资、临时设备、工具器具等逐项进行核实,填列清单,妥善保管,并按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企业资产管理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十条 政府投资项目发生的形成资产部分的投资,应根据产权所属,按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企业资产管理有关规定办理资产移交、登记、报备手续。

  第六章  资金监督检查

  第二十一条 市财政、审计、国资监管部门要切实加强项目责任或主管单位资产和经费支出的监管,可委托中介机构进行审查、审计,建立经常性的监督检查制度。

  第二十二条 对未经批准擅自改变资金用途,挪用、截留专项资金,擅自处置资产等行为的,要严肃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触犯法律的,要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 建设项目按规定需政府采购的,必须进行政府采购,按规定直接支付的政府采购项目资金必须实行国库直接支付。市财政部门应加强对政府采购资金的监督检查,督促政府采购合同的履行和采购资金依法支付。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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