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永安市农民合作社质量提升整市推进试点实施方案》及《永安市家庭农场培育计划》的通知
永政办〔2020〕13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直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将《永安市农民合作社质量提升整市推进试点实施方案》及《永安市家庭农场培育计划》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永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3月16日

  (此件主动公开)

   永安市农民合作社质量提升整市推进

  试点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培育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有关精神,根据《中共福建省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等11部门印发〈关于开展农民合作社规范提升行动的实施方案〉的通知》(闽委农办〔2019〕18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基本情况

  (一)编制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2020年中央1号文件、《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建设的若干意见》(闽政〔2011〕58号)等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规定,制定本方案。

  (二)试点时间

  试点为期3年,即2020年至2022年。

  (三)基础条件

  1.农业农村经济社会发展基本情况。永安市位于闽中偏西,因境内九龙溪与巴溪汇合于城区西,形似燕尾,故别名“燕城”。明景泰三年设县,1984年撤县设市,现辖4个街道、3个乡和8个建制镇,设34个社区居委会、228个行政村,总面积2931平方公里,地貌特征为“九山半水半分田”,常住总人口35.7万。永安市自然资源丰富,工业基础比较雄厚,交通等基础设施畅通完善,城市化水平较高,2019年实现地区生产总值431.65亿元,其中农林牧渔产值61.18亿元,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38910元,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9671元。近年来先后荣获国家粮食生产先进县等30多项国家级荣誉,2018年入选全国百个农村创业创新典型县和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全国试点县。

  2.农民合作社发展基本情况。我市自2005年成立第一家农民合作社以来,合作社发展步入快车道,截至2019年12月31日,全市在工商登记注册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共有939家,其中:种植业496家,林业259家,畜牧业74家,水产业26家,其他行业84家,合作社实有社员8000多人。先后获得国家级示范社3家、省级示范社19家、三明市级示范社31家、县级(永安)示范社140家。近些年,每年开展县(市)级示范社评选活动,并对示范社给予资金奖励;积极申报省、市示范社项目,帮助示范社做大做强;协调推进“福田贷”、“快农贷”等融资平台,缓解合作社融资难题;通过新型职业农民培训计划等,每年培训一批合作社带头人;严格落实合作社税费减免政策,不断促进农民合作社健康发展。

  3.面临的困难和问题。一是发展规模较小,经营层次不高。全市现有合作社总量虽多,但是普遍经营规模较小,大多数只停留在农产品营销、信息服务和技术指导层面上,真正有生产基地能进行农产品深加工、精加工等提高农产品附加值的合作社比较少;专业合作社之间缺乏必要的再联合,合作社各自独立经营,缺乏有效联合,难以获得规模效益。二是管理水平不高,运作机制不规范。部分合作社合而不作,甚至名存实亡,出现一些“空壳合作社”。部分合作社成员之间合作意识不强,仍习惯于分散经营,没有充分发挥合作优势。合作社财务管理制度不够健全,财务账目不够规范,无配备专职财务工作人员;大部分合作社只实行按股分红,没有按照交易量或交易额对成员进行二次分配,缺乏合作的吸引力和凝聚力,可持续发展能力差。三是现代农业理念不强,产品竞争力弱。一些合作社的科技意识、投资意识、品牌意识淡薄,农产品市场知名度不高,市场竞争力和获利能力不强。目前,全市仅有53家合作社的产品注册了商标,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和有机食品认证数量也只有19个品种,QS认证10个。

  二、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紧紧围绕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坚持以农民为主体,以促进农民合作社规范提升为目标,完善农民合作社运行机制和经营模式,强化指导监督,创新服务方式,扶优扶强,由点到面,探索全市提升农民合作社发展质量的路径方法,树立农民合作社高质量发展的县域典范。

  (二)基本原则

  1.坚持服务成员。把握农民合作社“姓农属农为农”属性,尊重农民主体地位和首创精神,为农民合作社成员提供低成本便利化服务,切实解决小农户生产经营面临的困难。

  2.坚持体制机制创新。遵循农民合作社“民办、民管、民受益”的基本原则,着力推进农民合作社规范运行,创新发展关键环节、重点领域,探索总结可复制、可推广、服水土的典型样板。

  3.坚持分类指导。充分考虑各乡镇、村的优势资源、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文化传统差异,因地制宜、因社施策,循序渐进、稳步推进。

  4.坚持统筹协调。更好地发挥政策引导扶持作用,建立健全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综合协调机制,合作社各相关指导部门依法依规履行职责,形成支持发展的合力。

  (三)主要目标

  以乡镇、村地域经济为基础,以永安特色农业产业为载体,实现合作社在全市主导产业和特色产业上的全覆盖。深入推进示范社建设,实施国家、省、市、县四级示范社联创制度,创新建立行业或区域性的联合社及产业化联合体。依托农经、市场监督业务骨干和合作社带头人在全市建立起一支农民合作社辅导员队伍。创新服务方式,提高指导服务质量,推进财务、社务公开,提升农民合作社民主管理水平。增强农民合作社经济实力、发展活力和带动能力,成员权益得到切实保障,合作社成员比非成员增收15%以上,70%以上的合作社建立完备的成员账户、实行社务公开、依法进行盈余分配。

  到2020年12月底。建立起全市农民合作社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基本完成“空壳社”清理核查、分类指导等工作。

  到2021年12月底。全市建立一支超过30人的合作社辅导员队伍,开展指导工作,70%以上合作社建立起规范的“三会一章”制度,建立完整的成员帐户,推动合作社财务电算化。

  到2022年12月底。实施国家、省、市、县四级示范社联创制度,培育县级以上农民合作社示范社160家以上,创办一批合作社联合社、产业化联合体。

  三、试点任务

  按照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总要求,重点围绕乡村组织振兴,充分发挥农民合作社的组织优势和技术优势,在引导促进合作社规范化建设、创新发展、助力产业富民、推动乡村产业振兴等方面开展试点。

  (一)全面清理整顿。按照“清理整顿一批、规范提升一批、扶持壮大一批”的思路,加快推进全市农民合作社“空壳社”专项清理,简化注销流程,引导无农民成员实际参与、无实质性生产经营活动、因经营不善停止运行的合作社依法进行清退。

  (二)促进规范化建设。严格按照“五有”标准指导农民专业合作社开展规范化建设,健全组织机构和运行机制、强化资产、财务和成员账户档案管理。加强财务规范管理,依法进行盈余分配。选择部分示范社实行财务委托代理,推动、加强合作社财务管理规范化建设;有条件情况下,探索建立全市合作社信息管理平台。

  (三)实行项目倾斜。整合省、三明各级财政支农资金,加大对列入规范化建设的农民合作社的项目扶持力度,农业生产、农业基础设施建设、农业装备保障能力建设和农村社会事业发展项目,凡适合农民专业合作社承担的优先安排示范社承担。

  (四)加强培训辅导。加强市乡两级农民合作社辅导员建设,优先选聘基层业务骨干和当地合作社带头人为辅导员,在农民合作社注册、管理、营销等方面制定考核指标和激励机制。市、乡两级财政要安排专项培训经费,分期分批对农民专业合作社负责人、经营管理人员、财会人员和辅导员进行培训,为培养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专门人才提供支持。

  (五)延伸产业链条。大力推进“公司+合作社+农户”发展模式,鼓励工商企业下乡,与合作社建立利益联结机制,支持合作社发展订单种植、建设生产基地、创建农业示范园区,进行农产品深加工,延伸产业链,增加产品附加值。

  (六)加强金融支持。金融机构应当加大对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成员的贷款支持力度,灵活确定贷款担保方式,对信用等级较高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在利率上给予优惠。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成员依法取得的林权、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水域滩涂使用权等可以作抵押办理贷款。政府主导的融资性担保机构应当为符合条件的农民专业合作社贷款提供担保服务。鼓励商业性保险机构开发适合农民专业合作社特点的保险产品。

  (七)发展适度规模经营。按照省政府《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农业适度规模经营的若干意见》(闽政〔2011〕53号)文件精神,鼓励农民合作社遵循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推进农村土地流转,开展多种形式的适度规模经营,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设施种养业。

  (八)增强营销能力。1.线下营销。鼓励和支持农民合作社以市场为导向,精准选择目标市场,支持合作社在城市社区设立特色产品直销店(点),加快构建少环节、畅通高效的线下自主品牌农产品营销。2.线上营销。发展农村合作社电子商务平台,借助电商网络资源,对接阿里巴巴、京东和拼多多等电商平台,拓宽农产品网络销售渠道。依托合作社特色产品和优势产业,推动“电子商务+地方特色产品”、“电子商务+传统产业”、“电子商务+品牌农副产品”的深度融合,拉长电商产业链条,共同打造合作社电商服务平台。

  四、组织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以市政府分管领导为组长,市农业农村局局长为副组长,市发改、财政、市场监督、自然资源、文旅、林业、金融办、税务、供销、融媒体中心等相关部门为成员的农民合作社质量提升整市推进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制定各成员单位工作职责,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农业农村局,具体负责试点县(市)建设各项政策制定、落实和组织协调工作。

  (二)明确职责分工。各部门明确任务分工,建立协同推进工作机制,市发改局、财政局、农业农村局、水利局、林业局、市场监管局、税务局、供销社、金融办等部门要加强对合作社的指导、扶持和服务,落实和完善扶持政策,引领我市农民合作社做强做大。建立试点合作社部门包抓机制,落实任务,责任到人。

  市农业农村局:对合作社发展情况和群众举报的合作社违法违规线索进行摸底排查;辅导员队伍建设;组织召开联席会议,通报工作进展情况,协调解决相关问题;加强与省、三明市主管部门的沟通联系;帮助解决乡镇(街道)工作中的困难和问题;总结试点工作典型经验。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指导各类经营主体依法登记注册。启动农民合作社简易注销登记手续,依法对全市“空壳社”等不规范合作社注销或吊销。指导各类经营主体按照规定时间进行年报,将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抽查抽检存在异常情形的合作社通报有关单位,并指导农民专业合作社申请商标注册和创建著名商标。

  市税务局:负责整理提供合作社税务登记情况,共享给市农业农村局、税务局、林业局、供销社等部门和单位,并配合农业农村局开展工作。

  市发改局、财政局、林业局、水利局、科技局、供销社、税务局、金融办等部门:分别负责开展涉及各业务领域或领办创办的合作社清理整顿工作,对有不规范行为的合作社加强指导辅导。

  市文旅局、融媒体中心:积极联系各部门做好宣传工作。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配合市农业农村局做好清理整顿及各项监测申报工作。

  (三)加强宣传造势。市文旅局、融媒体中心要通过开设专栏等多种形式,定期播放专题节目,制作专题简报,面向广大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农户大力宣传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典型、扶持政策,营造良好舆论环境,调动广大农民群众参与积极性,推动工作顺利开展。

  (四)强化监督考核。利用农产品可追溯管理平台,建立合作社电子信息档案,强化远程监管。对所有县级以上示范合作社,在市农业农村局建立“一社一档”,全面建立工作档案和信息档案。市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专人按阶段赴乡镇(街道),与当地分管人员,进村进行全程指导,确保工作有序推进。

  附件:永安市农民合作社质量提升整市推进试点工作领导小组

  附件

  永安市农民合作社质量提升整市推进

  试点工作领导小组

  组  长:蔡清辉  市人民政府副市长

  副组长:粘忠毅  市农业农村局局长

  成  员:罗凤璇  市发改局副局长

  罗长胜  市财政局副局长

  张亚洲  市市场监管局副局长

  罗方沐  市税务局副局长

  付碧芳  市自然资源局副局长

  朱  怀  市文旅局副局长

  刘永川  市林权登记管理中心主任

  林  邡  市供销社副主任

  吴火星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副主任

  黄中泉  市融媒体中心副主任

  吴瑞源  市农业农村局副局长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地点设在市农业农村局,粘忠毅兼任办公室主任,吴瑞源兼任办公室副主任。

  永安市家庭农场培育计划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2020年中央1号文件精神,进一步落实《中共福建省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等12部门关于印发〈福建省家庭农场培育计划〉的通知》(闽委农办〔2020〕2号)等文件精神,加快培育发展家庭农场,提高我市农业集约化经营水平和生产效率,促进农业转型升级,特制定本计划。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为指导,因地制宜、分类指导,家庭主体、合力推进,突出重点、循序渐进,以培育家庭农场为抓手,努力创新农业经营机制,着力培育和壮大新型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充分激发农村生产要素潜能,实现现代农业更好更快发展。

  二、发展目标

  永安市现有注册家庭农场447家、县(市)级以上家庭农场示范场66家,三明市级14家、省级16家。

  按照“培育一批、提升一批、推介一批”的思路加快培育规模适度、生产集约、管理先进、效益明显的家庭农场,到2022年,支持家庭农场发展的政策体系更加完善、管理制度更加健全,指导服务更加有力,经营管理更加规范,经营产业更加多元,发展模式更加多样,使家庭农场成为发展特色现代农业的主力军,带动小农户发展能力巩固提升,为加快乡村产业振兴奠定基础。一是培育一批。力争到2022年,全市新增家庭农场100家以上。二是提升一批。积极开展规范化示范型家庭农场的创建,不断提升家庭农场发展质态,实现社会、家庭效益双丰收,力争到2022年,全市新增永安市级以上示范场30家。三是推介一批。鼓励和指导家庭农场走绿色发展道路,推广测土配方施肥、生物防控技术、种养结合、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循环农业等环境友好型发展方式;积极探索创新经营管理、品牌培育、联农带农等发展模式,重点打造10家“福字号”省级示范家庭农场。

  三、主要措施

  (一)加快发展特色家庭农场

  立足当地资源禀赋,突出产业优势特色,结合一村一品建设,培育一批产业特色鲜明、经营规模适度,经济效益明显的家庭农场,探索特色产业支撑家庭农场发展模式。加大培育力度,将具有发展潜力的种养大户、专业大户等作为重点,指导其发展成为家庭农场。

  1.大户乡贤创办一批。鼓励现有从事农业生产的经营大户、企业老板、返乡创业能人向家庭农场方向发展,因势利导,推进农村土地规范有序流转,引导农民向家庭农场流转土地,鼓励家庭农场发展适度规模经营,使其成为新型农业生产经营主体。这类家庭农场要成为当前发展家庭农场的主要组成部分。

  2.村组干部领办一批。鼓励村组干部、回乡大学生利用对当地农业发展资源情况、生产环境熟悉等优势,积极创办各类符合本地发展实际的家庭农场。这类家庭农场是当前发展家庭农场的补充,能起到示范带动作用。

  3.农技人员帮办一批。乡镇农技人员凭借自身技术优势,对当地的新型职业农民给予扶持,帮助其实现家庭农场的目标。这种科技帮办式家庭农场所占比例虽小,但对培育发展家庭农场有很大的影响力。

  (二)大力培育示范型家庭农场。积极开展规范化示范型家庭农场的创建,积极探索创新经营管理、品牌培育、联农带农等发展模式,打造一批“明字号”和“福字号”示范家庭农场。鼓励和指导家庭农场开展“五化”建设,即生产标准化、管理科学化、营销网络化、经营市场化、产品品牌化。鼓励和指导家庭农场走绿色发展道路,推广测土配方施肥、生物防控技术、种养结合、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循环农业等环境友好型发展方式。鼓励家庭农场通过示范辐射、技术指导、代耕代种等带动小农户运用绿色发展新模式、推广高产优质新品种、应用先进实用新技术,发展特色现代农业。支持家庭农场通过代购代销、品牌共享等,与小农户建立紧密型利益联结机制,带动小农户发展生产、持续增收。

  (三)加强政策项目扶持。支持符合条件的家庭农场优先申报集中育秧、烘干、保鲜冷藏、冷链物流、农机库、温室大棚、畜禽养殖等涉农财政发展项目,同等条件下优先安排。依法优先支持家庭农场建设仓储、烘干、分拣包装、保鲜冷藏、农机库棚等设施农用地需求。支持家庭农场参与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加快改善灌溉渠道、养殖池塘、机耕道路等生产设施条件。鼓励家庭农场应用小型先进适用农机具,符合规定的优先给予购机补贴。在金融服务方面,加大对实力强、信誉好的示范性家庭农场的金融支持力度,从生产、加工储藏、运输、销售等各个环节,不断拓展信贷业务,扩大有效信贷投入。鼓励金融机构面向家庭农场开发专门信贷产品,开展专场对接活动。家庭农场依法取得的林权、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水域滩涂使用权等可以作抵押办理贷款。

  (四)强化技术服务支撑。建立家庭农场辅导员制度,指导家庭农场规范生产行为,提高管理水平,提升带动能力。建立科技特派员带动家庭农场发展机制,支持科技特派员为家庭农场提供技术指导、成果转化、信息服务,推进家庭农场发展循环农业。鼓励通过开展农资配送、农产品流通、电子商务等多种形式服务家庭农场。支持各类社会化服务组织为家庭农场提供耕种防收等产前、产中、产后生产性服务。支持家庭农场发展农村电子商务,降低入驻和促销费用,对于农产品网络销售达到一定规模的家庭农场给予奖励。鼓励发展互联网云农场等模式,帮助家庭农场合理安排生产计划、优化配置生产要素。鼓励信息综合服务企业等为家庭农场提供专业化、精准化的信息服务,不断提升家庭农场互联网应用水平。实施家庭农场主培训规划,将家庭农场主作为新型职业农民素质提升工程的重要对象,对符合条件的分批选送,接受“四免一补”三年非全日制涉农高等职业教育,全面提高其职业技能和综合素质。

  四、组织保障

  (一)加强领导。各乡镇(街道)和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将发展家庭农场列入实施乡村振兴战略产业振兴的突出位置,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确定专人负责,完善工作机制,不断创新现代农业经营体制机制,确保家庭农场培育工作扎实推进。

  (二)营造氛围。广泛宣传申办家庭农场的优惠政策和扶持措施,积极引导农村有文化、懂技术、会经营的农村实用人才和农村青年致富带头人成立家庭农场。积极树立家庭农场的先进典型,及时总结家庭农场发展的工作经验,形成全社会关心支持家庭农场发展的良好氛围。

  (三)强化服务。市场监管部门要尽可能简化家庭农场审批程序,提高办事效率,为家庭农场登记注册开辟“绿色通道”。推进家庭农场名录系统建设,建立家庭农场数据信息共享机制,在家庭农场登记注册时,市场监管部门一并采集农业农村部家庭农场名录系统需要的相关数据,通过省数据汇聚平台推送至农业农村部门。农业农村部门要开展跟踪服务,对已办理证照的家庭农场实行定期或不定期访问,积极主动帮助其解决在经营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加强对家庭农场主的培训,提高家庭农场经营水平,促进家庭农场健康发展。市发改局、财政局、林业局、水利局、科技局、供销社、税务局、金融办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对家庭农场的指导和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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