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永安市城乡低保(特困供养)审批权限下放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永政办〔2020〕30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永安市城乡低保(特困供养)审批权限下放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永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5月14日      

 

 

 

(此件主动公开)


永安市城乡低保(特困供养)审批权限

下放工作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民政工作最新指示精神和全省民政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大力推进社会救助领域改革创新,提高公共服务水平, 实现城乡低保(特困供养)审批和监督管理职能的有效分离,提升城乡低保(特困供养)识别精准率,切实方便人民群众,推行城乡低保(特困供养)审批权限下放工作,特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原则

据《福建省民政厅等9部门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八条措施的通知》(闽民保〔2018〕210号)、《三明市民政局关于印发三明市民政领域2020年脱贫攻坚工作计划的通知》(明民〔2020〕32号)等文件精神,坚持“简政放权、提高效能、权责对等、权限下移、规范操作、公平公正”原则,坚持“两变三不变”原则(“两变”即市民政部门由审批变备案,乡镇、街道由审核变审批;“三不变”即对象不变、政策不变、原则不变)。

二、工作任务

探索解决城乡低保(特困供养)对象不够精准、审批不及时等问题,切实提高救助对象的准确度和审批时效,维护社会救助的公正性,增强群众对救助工作的满意度。实现行政权力规范运行,权责相对统一,审批手续简化,工作效率提高。

三、职责分工与工作程序

(一)职责分工

为确保城乡低保(特困供养)审批权下放工作落实到位,根据实际,要求做到权责一致。

1.乡镇、街道、村(居)职责。村(居)委会负责协助乡镇、街道认真做好城乡低保(特困供养)申请受理、入户调查、收入核算、民主评议、公开公示、动态管理、政策宣传以及救助对象委托申请等具体工作。

各乡镇、街道为城乡低保(特困供养)申请受理、审核、审批的责任主体,要切实履行好城乡低保(特困供养)申请受理、调查、评议、公示、审批、动态管理等职责,依法依规出具审批意见。做好辖区内城乡低保(特困供养)动态管理下的应保尽保、应退尽退。宣传、贯彻、执行社会救助相关政策。管理辖区内城乡低保(特困供养)对象信息台账和档案资料等。成立城乡低保(特困供养)评审小组,召开评审会议,审定并批准城乡低保(特困供养)对象及补助标准,审批结果汇总上报至市民政局备案。做好城乡低保(特困供养)资金管理工作,确保每月10日前按时、足额社会化发放低保金、特困供养金。

2.市民政局职责。负责指导城乡低保(特困供养)审批权限下放工作,对各乡镇、街道报送的城乡低保(特困供养)审批汇总材料进行备案审查;负责城乡低保(特困供养)政策的宣传、贯彻、执行,加强社会救助工作机构和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构建设与管理。监督、指导各乡镇、街道做好城乡低保(特困供养)各项工作。根据各乡镇、街道审批的城乡低保(特困供养)对象及时拨付低保金、特困供养金。对各乡镇、街道城乡低保(特困供养)工作情况开展监督抽查,并做好反馈、指导和督促整改工作。

(二)工作程序

1.城乡低保(特困供养)申请。申请城乡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供养)以家庭或个人为单位,由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或本人向户籍所在乡镇、街道提出书面申请,按规定提交相关材料,书面声明家庭收入和财产状况,申请人签字确认,并提交共同生活家庭成员及法定义务人经济状况核对授权书。申请人与城乡低保(特困供养)经办人员和村(居)委会成员、相关工作人员有近亲属关系的,应当如实声明。家庭成员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村(居)委会代为提出申请。提交城乡低保(特困供养)书面申请并按规定提交了相关证明材料的,乡镇、街道必须受理,按规定程序进行审核审批。对于明显不符合城乡低保(特困供养)条件的,可以通过政策宣传解释,引导申请人主动撤回申请;对于坚持递交书面申请的,应书面告知不予办理低保(特困供养)保障的理由。申请受理后,乡镇、街道将家庭相关信息和经济状况核对授权书按要求通过填写、扫描上传方式录入“福建省救助申请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平台”(以下简称:经济状况核对平台)。

2.城乡低保(特困供养)审核

1入户调查。各乡镇、街道受理申请后,要及时组织村(居)委会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等方式,对申请人的家庭人员信息、收入状况、财产状况进行调查核实。参与调查人员不少于2人,其中乡镇、街道民政办干部或驻村(居)干部至少1人,村(居)委会工作人员至少1人,调查结果由被调查人和调查人现场签字确认。

(2)信息核对。各乡镇、街道要将城乡低保(特困供养)申请对象信息、家庭状况调查授权核对委托书及时录入经济状况核对平台,实时委托永安市城乡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中心(以下简称“市核对中心”)进行户籍和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在年度集中动态管理期间,原保障对象的户籍和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委托由乡镇、街道发起复核。市核对中心接到核对报告后,在3个工作日内将核对结果通过网络反馈至乡镇、街道。

(3)收入核算。各乡镇、街道、村(居)要根据入户调查和信息核对情况,按要求对家庭收入、家庭财产进行综合评估计算,按规定拟定救助金额。核算人员不少于2人,其中乡镇、街道民政办干部或驻村(居)干部至少1人,村(居)委会工作人员至少1人,核算人员对核算结果签字确认。

(4)民主评议。民主评议由乡镇、街道组织,乡镇、街道驻村(居)干部、村(居)两委会成员、熟悉村民(社区居民)情况的党员代表、村民(社区居民)代表、村民小组长、民政协理员等参加。民主评议小组成员原则上不得少于15人。其中,村民(社区居民)代表人数不得少于评议小组人员的半数。每次民主评议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小组成员参加,过半数通过。民主评议小组对申请家庭的人员情况、家庭收入和财产情况的真实性、完整性进行民主评议。

(5)公开公示。对民主评议无异议的,村(居)委会在所在地公开公示栏对申请家庭基本信息、调查评议结果进行公开公示。公示5日后,符合条件的上报乡镇、街道民政办,民政办结合申请人家庭实际情况及《福建省救助申请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报告》提出审核意见,报乡镇、街道审批。

3.乡镇、街道审批

各乡镇、街道组织成立城乡低保(特困供养)评审小组。评审小组成员由乡镇、街道领导班子成员、民政办主任等人员组成,负责对享受低保(特困供养)对象的审定工作,乡镇、街道城乡低保(特困供养)评审小组的评审会议由乡镇、街道主要领导召集,评审会人数不少于7人,主要是对前期的审核材料、办理过程进行全面审核,提出审批意见。按照评审会研究结果,统一填写《最低生活保障审核审批表》,审批结果录入社会救助信息系统,同时将汇总资料报送市民政局备案。对享受城乡低保(特困供养)待遇的对象,按要求在乡镇、街道、村(居)两级进行及时公示。

对审批结果有异议的,由乡镇、街道组织人员重新开展调查核实;审批不能通过的,乡镇、街道要及时书面告知申请人。

4.市级备案管理

市民政局结合救助信息系统申报审批情况对乡镇、街道报送的城乡低保(特困供养)审批汇总材料进行备案审查。主要审查城乡低保(特困供养)程序是否到位、重点救助政策是否落实、是否经过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是否建立近亲属备案制度。市民政局负责组织对乡镇、街道审批对象按照不低于30%的比例开展抽查。根据抽查情况,由市民政局向各乡镇、街道反馈备案抽查意见。对办理程序不合规、对象认定不准确的,提出整改要求,督促低保(特困供养)政策准确落实。

四、工作要求

(一)档案管理。建立健全城乡低保(特困供养)对象纸质档案和电子档案。

1.纸质档案要一户一档,按要求认真填写城乡低保(特困供养)申请审批表,身份证明、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授权委托书、困难情况证明、入户调查表、核对报告、评议与公示记录、审核审批意见及其他相关证明,相关表格要求填写规范、完整并统一归档。按照谁审批谁存档的要求,妥善保管好申报审批档案、台账和报表。

2.电子档案主要以“全国最低生活保障信息系统”为基础,按要求准确、完整地录入城乡低保(特困供养)家庭信息、救助情况及审核审批意见。

(二)动态管理。一是做好年度核查。各乡镇、街道每年至少开展一次城乡低保(特困供养)年度核查,年度核查总结和变更资料报市民政局备案。二是及时调整变更。对已享受城乡低保(特困供养)待遇的家庭,各乡镇、街道要复核低保(特困供养)家庭成员和家庭经济状况的变化情况,并根据复核情况及时办理低保金、特困供养金停发、减发或增发等手续;调整变更形成的表格及资料报市民政局备案。

(三)系统操作。城乡低保(特困供养)受理、审核、审批需同步完成系统操作。各乡镇、街道每月1日前须完成当月新增对象审批、动态调整及系统审批、系统内数据核对,保证系统数据与低保金特困供养金发放花名册数据一致。

(四)强化保障。一是要加强组织领导。各乡镇、街道要高度重视此项工作,建立健全民主评议小组,及时协调解决有关问题;市民政局相关业务科室要充分发挥指导作用,确保工作顺利开展。二是要严格审批程序。严格执行城乡低保(特困供养)政策和上级发布的保障标准,各乡镇、街道不得自定政策、自定标准,准确核实家庭收入,严格执行按标施保,做到严格把关,规范操作,确保工作高效运转。三是要落实保障措施。各乡镇、街道要加大城乡低保(特困供养)审批工作人、财、物的投入,要将开展低保(特困供养)审批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保障经费投入,确保完成工作任务。四是要强化督促指导。市民政局相关科室要全力支持配合乡镇、街道,确保工作依法、有序、顺利开展。城乡低保(特困供养)审核审批程序要规范到位,严防出现“人情保、关系保、错保、漏保”现象,对工作不认真,履行职责不到位,在执行城乡低保(特困供养)政策过程中产生不良影响和结果的,将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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