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街道,市直各有关单位:
《永安市电力设施建设补偿指导意见(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永安市人民政府
2020年5月21日
(此件主动公开)
永安市电力设施建设补偿指导意见(试行)
为做好电力设施建设中的补偿工作,保障电力设施建设顺利进行,维护各方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福建省电力设施建设保护和供用电秩序维护条例》和《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电力设施建设补偿标准的指导意见》(闽政〔2018〕30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指导意见。
一、补偿范围
(一)永久性征占用土地
1.塔(杆)基(含拉线坑、排水沟、挡墙、护坡等防护设施)用地;
2.地下电缆工程外露构筑物(电缆工井、通风井、逃生井等)用地;
3.变电站站址(含进站道路)用地;
4.发电设施建筑物及附属建筑物用地。
(二)临时用地
1.建设工程施工、堆料和其他需要临时使用土地的;
2.杆塔接地射线沟道开挖及管线埋设;
3.新修筑施工便道、放线道等。
(三)永久性征占用地或者临时用地范围内的青苗、林木、建筑物、构筑物等。
(四)电力线路保护区内的植物、建筑物、构筑物
1.电力线路保护区内不符合安全距离规定需采伐和修剪的植物(电力线路投入运行后新种植的除外);
2.新建、改建、扩建220千伏及以下电力线路保护区内原有建筑物、构筑物按照《福建省电力设施建设保护和供用电秩序维护条例》第十六条规定应当予以补偿的;
3.新建、改建、扩建500千伏架空电力线路从边导线向外水平延伸5米并垂直于地面所形成的两平行面内的区域必须拆除的原有建筑物、构筑物;
4.新建、改建、扩建1000千伏架空电力线路从边导线向外水平延伸7米并垂直于地面所形成的两平行面内的区域必须拆除的原有建筑物、构筑物。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需要补偿的。
二、补偿测算
(一)永久性征占用土地面积计算
1.线路自立塔(杆)以其基础外露部分外侧向外延伸1米所形成的四边形面积计算;
2.线路拉线塔(杆)以其四周拉棒外露部分外侧向外延伸1米所形成的四边形面积计算;
3.线路塔(杆)基础的防护设施(挡土墙、排水沟、截水沟、护坡等)
4.地下电缆工程外露构筑物,按实际外露部分面积计算;
5.变电站征地面积以批准的征地红线图计算;
6.发电设施征地面积以批准的征地红线图计算。
(二)临时用地计算方法
1.临时用地按实际占用土地面积计算;
2.杆(塔)接地射线埋设按实际长度(米)计算;
3.新修筑施工便道、放线道原则上每公里按1500平方米计算。
(三)电力线路保护区
1.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导线边缘向外侧水平延伸并垂直于地面所形成的两平面内的区域,在一般地区各级电压导线的边线延伸距离如下:
35~110千伏10米
154~330千伏15米
500千伏20米
2.电力电缆线路保护区:地下电缆为电缆线路地面标桩两侧各0.75米所形成的两平行线内的区域。
三、补偿标准
(一)征占用土地及青苗、果树、林木等补偿标准
永久性征占用土地及青苗、果树、林木等补偿参照永政文〔2016〕122、123号执行,具体补偿标准详见附件。
(二)临时用地补偿标准
1.临时用地单位面积年补偿费用按本指导意见征占地补偿标准不低于5%的标准计算,一次性支付;
2.杆(塔)接地射线埋设按实际长度,耕地每米补偿3元,园地及经济林地每米补偿2元,非经济林地及其它用地不予补偿。
(三)对在征占用地过程中形成的夹心地、边角地,按照本指导意见的征占用土地补偿标准、青苗补偿标准给予补偿。
(四)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不符合安全距离规定需要采伐林木的(永久性征占用土地内及电力线路投入运行后新种植的除外),除按林木标准补偿外,另按林木置换费每亩3000元标准进行一次性补偿,采伐后不得再种植高杆植物。
(五)征地公告发布后抢栽、抢种的农作物和附着物及抢建的构筑物等不予补偿。
(六)成片果树按面积计算(不点株数),零星种植及房前屋后果树按株(分大、中、小三类标准)计算补偿。
(七)果树、经济林平均年产值计算方法为:征收前四年的平均年产量乘以国家规定的价格。木材价格以永安市林业部门发布的木材收购指导价为计价标准。没有规定价格的,按永安市物价管理部门公布或认可的市场价格计算。平均年产量,以永安市统计部门统计的前四年平均年产量为准。
(八)拨用国有农、林业、牧、果、茶、渔场的土地,根据属地原则,按本指导意见补偿标准支付补偿费用。
(九)插花土地按属地征收标准补偿。
(十)征收林地的权属面积由市相关主管部门确认;林木的种类、树龄(幼林、中龄林、成熟林)的划分和成林亩材积的确认,由市林业主管部门技术人员会同有关人员组成评估小组,现场进行设计评估确认。
(十一)建筑物、构筑物等征迁补偿标准按永安市政府最新发布的有关规定执行。
(十二)新建、改建、扩建电力设施妨碍公用工程、城市绿化和其他工程,造成损失的,按发生的直接损失补偿;对不需拆迁、复建的,应当采取防护措施;涉及拆迁、复建的,根据等效代替、恢复原功能的原则进行迁移或补偿。
(十三)电力设施跨越铁路、高速公路、等级公路、河流不构成对被跨越物实质性占用且不影响正常使用的,不再支付跨越费、补偿费。
(十四)其余未列入补偿标准的,通过相关部门确立,实行一事一议。
四、实施保障
(一)各乡镇(街道)成立电力设施建设协调小组,负责电力设施建设过程的政策处理及相关协调工作。
(二)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电力设施建设沿线的街道、乡镇应积极支持电力设施建设,负责协助所辖区域内的电力设施建设单位实施征占地工作,落实拆迁及青赔补偿工作。鼓励各街道、乡镇安排专人负责电力设施项目征迁青赔工作,电力设施建设管理单位给予相应的工作经费。
(三)本意见适用于永安市区域范围内35千伏及以上电力设施建设。
(四)本意见可根据实际标准适时修订。
(五)本意见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附件:永安市电力设施建设征占地补偿标准
附件
永安市电力设施建设征占地补偿标准
一、征占用土地补偿标准
(一)街道辖区征占用耕地补偿标准
地类 |
补偿标准(万元/亩) |
备注 |
菜地 |
8.6 |
耕地青苗费,其中菜地2200元/亩、水田1800元/亩、旱地1300元/亩。 |
水田 |
7.4 |
|
旱农地(在册) |
4.2 |
(二)乡镇辖区征占用耕地补偿标准
项目 镇(街) |
年平均亩产值 |
土地补偿费 |
安置补助费 |
青苗补偿费 |
合计 |
||||
倍数 |
标准 |
倍数 |
标准 |
倍数 |
标准 |
||||
单位 |
元/亩 |
倍 |
元/亩 |
倍 |
元/亩 |
倍 |
元/亩 |
元/亩 |
|
乡(镇) |
水田 |
1500 |
10 |
15000 |
15 |
22500 |
1 |
1500 |
39000 |
旱地 |
1300 |
10 |
13000 |
15 |
19500 |
1 |
1300 |
33800 |
(三)果园和其他经济林地补偿标准
年平均亩产值 |
土地补偿费 |
安置补助费 |
合计 |
||
倍数 |
标准 |
倍数 |
标准 |
||
元/亩 |
倍 |
元/亩 |
倍 |
元/亩 |
元/亩 |
1300 |
6 |
7800 |
3.5 |
4550 |
12350 |
(四)非经济林地补偿标准
年平均亩产值 |
土地补偿费 |
安置补助费 |
合计 |
||
倍数 |
标准 |
倍数 |
标准 |
||
元/亩 |
倍 |
元/亩 |
倍 |
元/亩 |
元/亩 |
1300 |
4 |
5200 |
2 |
2600 |
7800 |
(五)其它土地补偿标准
征收未利用地土地补偿费按1950元/亩补偿(即1300×1.5)。
二、青苗、果树、林木补偿标准
(一)耕地青苗补偿
菜地每亩按2200元,水田每亩按街道辖区1800元、乡镇辖区1500元,旱农地每亩按1300元。原属耕地的人工营造鱼塘(包含其它养殖设施)、土坝建塘费每亩按1300元,石砌建塘费每亩按1800元。
(二)果园和其他经济林补偿
青苗和地上附着物的补偿标准分为两种情况,成片果树未产果的,按其工本费的2倍补偿;已产果的,根据果树的生长周期和树势的盛衰,按其征收前四年平均年产值的4倍补偿。
单位:元/亩
项目 种类 |
年平均 亩产值 |
土地 补偿费 |
安置 补助费 |
青苗补偿费 |
|
未产果 |
已产果 |
||||
柑 橘 |
970 |
7800 |
4550 |
2540 |
3880 |
柿 子 |
700 |
7800 |
4550 |
1430 |
2800 |
梨 |
840 |
7800 |
4550 |
1780 |
3360 |
桃、萘、李 |
750 |
7800 |
4550 |
1780 |
3000 |
茶 叶 |
880 |
7800 |
4550 |
2430 |
3520 |
枇 杷 |
900 |
7800 |
4550 |
1810 |
3600 |
板 栗 |
850 |
7800 |
4550 |
1810 |
3400 |
杨 梅 |
900 |
7800 |
4550 |
1430 |
3600 |
油 茶 |
700 |
7800 |
4550 |
1000 |
2800 |
(三)零星果树补偿
单位:元/株
品种 规格 |
柑桔 |
柿子 |
梨 |
桃 |
萘 |
李 |
枇杷 |
板栗 |
杨梅 |
油茶 |
棕树 |
百香果 |
芭蕉 |
大 |
90 |
100 |
80 |
70 |
70 |
70 |
80 |
90 |
80 |
30 |
20 |
60 |
2 |
中 |
50 |
60 |
45 |
40 |
40 |
40 |
45 |
50 |
45 |
20 |
15 |
40 |
|
小 |
15 |
15 |
15 |
10 |
10 |
10 |
15 |
15 |
15 |
5 |
10 |
20 |
说明:1.零星果树的补偿已含青苗费、安置补助费;
2.柑桔类大树冠直径1.8米以上,中树冠直径1米~1.8米,小树冠直径1米以下,且标准种植一年以上;
3.其他果树大树冠直径2.5米以上,中树冠直径1.5米~2.5米,小树冠直径1.5米以下,且标准种植一年以上;
4.非规范种植(未挖穴、建堆)的果苗、绿、麻竹苗,补偿标准2元/株。
(四)零星珍稀树种补偿标准
1.庭院零星花树种补偿标准一览表
种类 规格 |
乔木(含常绿落叶):白玉兰、广玉兰、紫玉兰、天竺桂、栾树、杜英、银杏、无患子、鸡冠刺桐、榕树 |
花灌木:夹竹桃、碧桃、木芙蓉、茶花、木槿、鸡爪枫、紫薇、樱花、花石榴、红要枫、含笑、月季、扶桑、三角梅、一品红等 |
棕榈科植物:皇后葵、薄葵、美丽针葵、华棕、棕葵、苏铁 |
针叶树种:雪松、罗汉松、红豆杉、水杉、各类柏类树种 |
大 |
胸径25-40cm 200元/株 |
胸径2-3cm 60元/株 |
头径25-40cm 200元/株 |
胸径20-39cm 200元/株 |
中 |
胸径10-24cm 100元/株 |
胸径1-2cm 30元/株 |
头径10-24cm 100元/株 |
胸径10-19cm 100元/株 |
小 |
胸径5-10cm 30元/株 |
胸径0.8-1cm 10元/株 |
头径5-10cm 30元/株 |
胸径5-10cm 40元/株 |
特小 |
胸径5cm以下 5元/株 |
胸径0.8cm以下 3元/株 |
头径5cm以下 3元/株 |
胸径5cm以下 10元/株 |
2.香樟、楠木等树种补偿标准
种类 胸径 |
桂花 |
香樟、楠木 |
柳杉、柏树和水杉类 |
|
60-79cm |
1500元/株 |
800元/株 |
||
40-59cm |
1000元/株 |
400元/株 |
300元/株 |
|
20-39cm |
700元/株 |
300元/株 |
200元/株 |
|
10-19cm |
400元/株 |
200元/株 |
100元/株 |
|
5-10cm |
100元/株 |
40元/株 |
40元/株 |
|
5cm以下 |
大 |
树高2米以上,40元/株 |
按阔叶树标准补偿 |
|
中 |
树高1-2米以上,30元/株 |
|||
小 |
树高1米以下,20元/株 |
说明:胸径80cm以上的特大树木补偿及办理珍贵树木采伐或移植审批手续所需的手续费用,个案协商研究确定。
(五)在耕地上种植绿化及珍稀苗木移植补偿
单位:元/亩
项目 种类 |
1.5米以下 |
胸径2cm~5cm |
胸径5cm以上 |
绿化及珍稀苗木 |
2000 |
3500 |
4500 |
(六)林木补偿
一般林地的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赔偿标准分为三种情况,成熟林按其亩材积产值的30%补偿;中龄林按成熟林亩材积产值的40%补偿;幼林按造林工本费的2倍补偿。
单位:元/亩
种类 |
亩材积产值 |
青苗补偿费 |
|||
松林 |
幼林 |
1年 |
按造林工本费的2倍 |
1600 |
|
2年 |
1800 |
||||
3年 |
2000 |
||||
4年及以上 |
2200 |
||||
中龄林 |
4000 |
按亩材积产值40% |
1600 |
||
成熟林 |
4000 |
按亩材积产值30% |
1200 |
||
杉林 |
幼林 |
1年 |
按造林工本费的2倍 |
1600 |
|
2年 |
1800 |
||||
3年 |
2000 |
||||
4年及以上 |
2200 |
||||
中龄林 |
4800 |
按亩材积产值40% |
1920 |
||
成熟林 |
4800 |
按亩材积产值30% |
1440 |
||
桉树 (阔叶林) |
幼林 |
1年 |
按造林工本费的2倍 |
900 |
|
2年及以上 |
1050 |
||||
中龄林 |
3000 |
按亩材积产值40% |
1200 |
||
成熟林 |
3000 |
按亩材积产值30% |
900 |
||
毛竹林 |
2300 |
按亩材积产值的2倍 |
4600 |
||
绿麻竹 |
小丛(当年种植的幼竹) |
每亩标准丛数33丛 |
40元/丛 |
1650 |
|
中丛(年龄2-4年,每丛3-7株) |
80元/丛 |
2640 |
|||
大丛(年龄4年以上,每丛7株以上) |
100元/丛 |
3300 |
|||
天然 小径竹 |
幼林 |
按造林工本费的2倍 |
1200 |
||
成熟林 |
1200 |
按产值的2倍 |
2400 |
||
人工 种植 小径竹 |
幼林 |
按造林工本费的2倍 |
1800 |
||
成熟林 |
1800 |
按产值的2倍 |
360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