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永安市桃源洞-鳞隐石林风景名胜区资源保护管理办法》的通知
永政文〔2020〕44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直相关部门:

  《永安市桃源洞-鳞隐石林风景名胜区资源保护管理办法》于2020年5月12日经永安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同意,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永安市桃源洞-鳞隐石林风景名胜区资源保护管理办法》

  永安市人民政府

  2020年5月29日

 

 

  附件

  永安市桃源洞-鳞隐石林风景名胜区资源保护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桃源洞-鳞隐石林风景名胜区(以下简称景区)资源的保护,维护自然资源和自然环境,保持生态平衡,根据《风景名胜区条例》、《福建省风景名胜区条例》等有关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景区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景区分为二个分区,其中桃源洞分区位于贡川镇、燕北街道办事处、上坪乡行政区域内;鳞隐石林分区位于大湖镇内。以典型丹霞地貌和岩溶地貌自然山水为主景,地处武夷山脉和戴云山脉的结合部,地理指标东经117°23′-117°27′,北纬25°59″-26°3′,1994年由国务院审定公布为第三批国家级风景名胜区。

  第三条 在景区从事规划建设、保护管理、科学研究、教学实习、参观考察、旅游、拍摄和生产生活以及进行其它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永安市桃源洞-鳞隐石林风景名胜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景区管委会)资源保护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落实国家关于景区资源保护等方面的方针、政策、规定。

  (二)建立健全风景名胜区资源保护的各项管理制度。制订景区资源的发展、绿化、病虫害防治、(建筑)污染防治等预案,并组织贯彻实施。

  (三)收集整理风景名胜区资源的基本资料,开展资源调查、研究、鉴定等工作,并依法进行保护管理监督。

  (四)组织拟定和监督实施风景名胜区资源保护规划,并进行巡检。

  (五)负责审核在景区内设置、张贴商业广告、举办大型游乐活动等影响生态和景观的行为。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它职责。

  第五条 在景区内,不得进行污染环境、破坏资源或者景观的生产活动;建设其他项目,其污染物排放不得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景区管委会应当构建以生态系统良性循环和环境风险有效防控为重点的生态安全体系,维护风景名胜区生态系统稳定,保持生物多样性。

  在景区的核心区内已经建成的设施,其污染物排放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的,应当限期治理;造成损害的,必须采取补救措施。

  在风景名胜区外围500-1000米不等的范围即外围保护控制地带建设的项目,不得损害景区内的环境质量;已造成损害的,应当限期治理。限期治理决定由法律、法规规定的机关作出,被限期治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必须按期完成治理任务。

  大湖镇的建设规划、建筑物的设计,应当与景区的景观相协调。

  第六条 因发生事故或者其他突然性事件,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景区污染或者破坏的单位和个人,必须立即采取措施处理,及时通报可能受到危害的单位和居民,并向景区管委会、市生态环境局和林业局报告,接受调查处理。

  第七条 景区管委会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护林员开展护林防火工作。加强生态环境资源保护。

  第八条 在景区内不得从事下列行为:开山、采石、开矿、采砂、取土、修坟立碑、刻字等破坏景物、水体、林草植被和地形地貌的活动;禁止非法捕捞、捕猎野生动物和迁移古树名木、采集珍贵野生植物、采脂,破坏野生动植物栖息、生长环境;禁止非法采伐林木,损坏景物、公共设施,在景物或者设施上刻划、涂污;禁止在景区内吸烟、生火、燃放烟花爆竹;禁止其他破坏风景名胜资源的行为。

  第九条 在风景名胜区内进行下列禁止性行为的,景区管委会给予警告,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采砂、取土的;

  (二)围湖造田、填海造地等破坏景物、水体、林草植被和地形地貌的活动;

  (三)堆放、弃置、处理废渣、尾矿、油料、含病原体污染物等有毒有害物质的;

  (四)以围、填、堵、截等方式破坏自然水系,超标排放污水、倾倒垃圾和其他污染物。

  (五)其他有损景观、破坏生态的。

  第十条 在风景名胜区内禁火区吸烟、生火的,景区管委会给予警告,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条 景区内的人员和进入景区的人员,都必须爱护景区自然资源,珍惜自然环境,爱护保护设施。不得在景区内丢弃垃圾,不得擅自移动和损坏景区的界碑、标志。

  第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三条 本办法解释权归景区管委会。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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