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永安市樟林至丰海公路征地拆迁补偿方案的通知
永政办〔2020〕59号

曹远镇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永安市樟林至丰海公路征地拆迁补偿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永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8月21日

  (此件主动公开)

 

  永安市樟林至丰海公路征地拆迁补偿方案

 

  为切实做好樟林至丰海公路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工作,确保工程建设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严格征地拆迁管理工作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的紧急通知》(国办发〔2010〕15号)及《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三明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明政文〔2012〕241号)及《永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三明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永政办〔2013〕6号)、《永安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纪要》(2017第9次)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和现行物价情况,制定本方案。

  第一条  征收土地的分类。一水田,指有水源保证和灌溉设施,用于种植水生作物的耕地,包括原为水田,后改为鱼塘、菜地的水田;二旱地,指无灌溉设施,靠天然降水种植旱作物的耕地;三园地,指种植以采集果、叶、根茎等为主的集约经营的多年生木本和草本作物的土地;四林地,指生长乔木、竹类、灌木的土地;五建设用地,指建造建筑物、构筑物的土地;六未利用地,指除农用地和建设用地以外的土地。

  第二条  耕地年产值划分

  (一)征收沿线乡镇水田、鱼塘年产值按1500元/亩计算,旱地年产值按1300元/亩计算。

  (二)征收沿线乡镇的园地、林地、未利用地,土地补偿统一按年产值1300元/亩的标准进行测算补偿。

  第三条  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计付标准

  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按村委会制定的经村民代表大会通过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分配方案》支付。

  (一)征收耕地,按该耕地年产值的25倍补偿;其中土地补偿费按10倍补偿,安置补助费按15倍补偿。

  (二)征收果园或者其他经济林地,按旱地年产值的9.5倍补偿,其中土地补偿费按6倍补偿,安置补助费按3.5倍补偿。原属耕地的,按同类土地补偿标准补偿。

  (三)征收非经济林地,按旱地年产值的6倍补偿,其中土地补偿费按4倍补偿,安置补助费按2倍补偿。

  (四)征收未利用地,按旱地年产值的1.5倍补偿。

  第四条  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费计付标准

  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支付给土地承包经营者或者地上建(构)筑物的产权人。

  (一)征收耕地的,按征收该耕地年产值的1倍补偿。

  (二)原属耕地,人工营建的鱼塘养殖设施,土坝建塘费按1300元/亩补偿,石砌建塘费按1800元/亩补偿。

  (三)开荒地种植农作物的按1300元/亩补偿。

  (四)果树和其他经济林补偿费,果树未产果的,按工本费的2倍补偿;已产果的,根据果树的生长周期和树势的盛衰,按其征收前四年平均年产值的4倍补偿。

  (五)用材林补偿费,幼林按造林工本费的二倍补偿,中龄林按成熟林亩材积产值的40%补偿,成熟林按其亩材积产值的30%补偿。

  (六)竹林按产值的2倍补偿。

  第五条  征地公告发布后抢栽、抢种的农作物和附着物及抢建的构筑物等不予补偿。

  第六条  成片果树按面积计算(不点株数),零星种植及房前屋后果树按株(分大、中、小三类标准)计算补偿。

  第七条  果树、经济林平均年产值计算方法为:征收前四年的平均年产量乘以国家规定的价格。木材价格以永安市林业部门2012年底发布的木材收购指导价为计价标准。没有规定价格的,按永安市物价管理部门公布或认可的市场价格计算。平均年产量,以永安市统计部门统计的前四年平均年产量为准。

  第八条  拨用国有农、林业、牧、果、茶、渔场的土地,按属地原则,参照所在地乡镇征地补偿标准和办法,支付补偿费用。

  第九条  插花土地按属地征收标准补偿。

  第十条  征收林地的权属面积由市林业主管部门会同土地主管部门确认;林木的种类、树龄(幼林、中龄林、成熟林)的划分和成林亩材积的确认,由市林业主管部门技术人员会同有关人员组成评估小组,现场进行设计评估确认。

  第十一条  征迁与补偿

  (一)征迁与实施单位

  征迁单位是永安市樟林至丰海公路建设指挥部;征迁、安置具体实施单位为樟林至丰海公路征迁范围内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二)房屋征迁补偿计算方式

  房屋(民宅)拆迁补偿安置费按被拆迁房屋的结构、建筑面积、二次装修等要素乘以相应的补偿单价进行计算。

  第十二条  房屋(民宅)拆迁安置

  房屋(民宅)拆迁安置工作必须坚持与新农村建设相结合,按永安市总体规划及村镇建设规划要求进行安置。宅基地安置,按城市规划和沿线乡镇新农村建设有关规定的标准执行。

  (一)拆迁安置必须统一规划,统一设计,统一要求。

  (二)拆迁户在本村范围内有其他住宅,且面积达到有关法律法规和各级政府规定标准的,不再给予安置。

  (三)拆除附属房、不涉及主房的,只作补偿,不作安置。

  (四)被征迁房屋无批建手续的,经过所属乡镇及相关部门认定,被征迁人能积极配合拆迁工作,在规定的时限内搬迁和拆除的,可以按照重置成本价给予适当补偿,具体补偿标准及是否安置由各实施乡镇制定报永安市樟林至丰海公路建设指挥部会议确定。

  (五)拆迁户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拆除并经验收合格的,按房屋住宅建筑面积标准每平方米给予适当的奖励。

  第十三条  在公路建设征地范围内因影响公路建设需要动迁的电力、供水、通讯、广播电视、地下电缆、军缆等管线和设施,各有关产权单位应本着“顾全大局,积极奉献”的原则,主动按期做好杆线的迁改工作。

  第十四条  在征地拆迁范围内的建(构)筑物和各种地面或隐蔽设施都必须按期拆迁或迁移,逾期不拆迁或迁移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对阻挠征地拆迁工作和工程施工,围攻、殴打征地拆迁工作人员的,由司法机关依法处理,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  本方案仅适用于永安市樟林至丰海公路建设征地拆迁安置补偿。

  第十六条  本方案解释权归永安市樟林至丰海公路建设指挥部。

  第十七条  本方案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附件:1.永安市樟林至丰海公路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标准

  2.房屋附属物及建﹙构﹚筑物补偿指导单价表

  3.房屋二次装修和房屋附属物补偿指导单价表

  附件1

  永安市樟林至丰海公路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标准

  一、土地征收补偿标准

  (一)耕地补偿标准

项目

镇(街)

年平均

亩产值

土地补偿费

安置补助费

青苗补偿费

合计

倍数

标准

倍数

标准

倍数

标准

单  位

元/亩

元/亩

元/亩

元/亩

元/亩

乡(镇)

水田

1500

10

15000

15

22500

1

1500

39000

旱地

1300

10

13000

15

19500

1

1300

33800

  (二)果园和其他经济林地补偿标准

  1.土地补偿费按7800元/亩补偿(即1300×6.0);

  2.安置补助费按4550元/亩补偿(即1300×3.5);

  3.青苗和地上附着物的补偿标准分为两种情况,成片果树未产果的,按其工本费的2倍补偿;已产果的,根据果树的生长周期和树势的盛衰,按其征收前四年平均年产值的4倍补偿。

  单位:元/亩

项目

种类

年平均

亩产值

土  地

补偿费

安  置

补助费

青苗补偿费

未产果

已产果

柑  橘

970

7800

4550

2540

3880

柿  子

700

7800

4550

1430

2800

840

7800

4550

1780

3360

桃、萘、李

750

7800

4550

1780

3000

茶  叶

880

7800

4550

2430

3520

枇  杷

900

7800

4550

1810

3600

板  粟

850

7800

4550

1810

3400

杨  梅

900

7800

4550

1430

3600

油  茶

700

7800

4550

1000

2800

  (三)零星果树补偿标准

  单位:元/株

品种

规格

柑桔

柿子

枇杷

板栗

杨梅

油茶

棕树

百香果

芭蕉

90

100

80

70

70

70

80

90

80

30

20

60

2

50

60

45

40

40

40

45

50

45

20

15

40

15

15

15

10

10

10

15

15

15

5

10

20

  说明:1.零星果树的补偿已含青苗费、安置补助费。

  2.柑桔类大指树冠直径1.8米以上,中树冠直径1米-1.8米,小树冠直径1米以下,且标准种植一年以上。

  3.其他果树大指树冠直径2.5米以上,中树冠直径1.5米-2.5米,小树冠直径1.5米以下,且标准种植一年以上。

  4.非规范种植(未挖穴、建堆)的果苗、绿、麻竹苗,补偿标准2元/株。

  (四)零星珍稀树种补偿标准

  1.庭院零星花树种补偿标准一览表

种类

规格

乔木(含常绿落叶):白玉兰、广玉兰、紫玉兰、天竺桂、栾树、杜英、银杏、无患子、鸡冠刺桐、榕树

花灌木:夹竹桃、碧桃、木芙蓉、茶花、木槿、鸡爪枫、紫薇、樱花、花石榴、红要枫、含笑、月季、扶桑、三角梅、一品红等

棕榈科植物:皇后葵、薄葵、美丽针葵、华棕、棕葵、苏铁

针叶树种:雪松、罗汉松、红豆杉、水杉、各类柏类树种

胸径25-40cm

200元/株

胸径2-3cm

60元/株

头径25-40cm

200元/株

胸径20-39cm

200元/株

胸径10-24cm

100元/株

胸径1-2cm

30元/株

头径10-24cm

100元/株

胸径10-19cm

100元/株

胸径5-10cm

30元/株

胸径0.8-1cm

10元/株

头径5-10cm

30元/株

胸径5-10cm

40元/株

特小

胸径5cm以下

5元/株

胸径0.8cm以下

3元/株

头径5cm

以下3元/株

胸径5cm

以下10元/株

  2.香樟、楠木等树种补偿标准

种类

胸径

桂花

香樟、楠木类

柳杉、柏树和水杉类

60-79cm

 

1500元/株

800元/株

40-59cm

1000元/株

400元/株

300元/株

20-39cm

700元/株

300元/株

200元/株

10-19cm

400元/株

200元/株

100元/株

5-10cm

100元/株

40元/株

40元/株

5cm以下

树高2米以上,40元/株

按阔叶树标准补偿

树高1-2米,30元/株

树高1米以下,20元/株

  注:胸径80cm以上的特大树木补偿及办理珍贵树木采伐或移植审批手续所需的手续费用,个案协商研究确定。

  (五)在耕地上种植绿化及珍稀苗木移植费用

  单位:元/亩

项目

种类

1.5米以下

胸径2cm-5cm

胸径5cm以上

绿化及珍稀苗木

2000

3500

4500

  (六)非经济林地补偿标准

  1.土地补偿费按5200元/亩补偿(即1300×4);

  2.安置补助费按2600元/亩补偿(即1300×2);

  3.一般林地的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赔偿标准分为三种情况,成熟林按其亩材积产值的30%补偿;中龄林按成熟林亩材积产值的40%补偿;幼林按造林工本费的2倍补偿。

  单位:元/亩

种  类

亩材积产值

青苗补偿费

松林

幼林

1年

 

按造林工本费的2倍

1300

2年

 

1300

3年

 

1400

4年及以上

 

1550

松林

中龄林

4000

按亩材积产值的40%

1600

成熟林

4000

按亩材积产值的30%

1200

杉林

幼林

1年

 

按造林工本费的2倍

1300

2年

 

1300

3年

 

1400

4年及以上

 

1550

中龄林

4800

按亩材积产值的40%

1920

成熟林

4800

按亩材积产值的30%

1440

桉树

(阔叶林)

幼林

1年

 

按造林工本费的2倍

900

2年及以上

 

1050

中龄林

3000

按亩材积产值的40%

1200

成熟林

3000

按亩材积产值的30%

900

竹林

2300

按亩材积产值的2倍

4600

绿麻竹

小丛(当年种植的幼竹)

每亩标准

丛数33丛

40元/丛

1650

中丛(年龄2-4年,

每丛3-7株)

80元/丛

2640

大丛(年龄4年以上,

每丛7株以上)

100元/丛

3300

天然

小径竹

幼林

 

按造林工本费的2倍

1200

成熟林

1200

按产值的2倍

2400

人工种植

小径竹

幼林

 

按造林工本费的2倍

1800

成熟林

1800

按产值的2倍

3600

  (七)其它土地补偿标准

  征收未利用地土地补偿费按1950元/亩补偿(即1300×1.5)。

  二、房屋﹙住宅﹚拆迁补偿安置标准

  (一)房屋及附属设施等拆迁补偿标准。

  1.房屋拆迁补偿标准。取得合法手续的被拆迁房屋住宅按建筑重置成本补偿,补偿单价测定为框架结构1100元/㎡,砖混结构1050元/㎡,砖木结构970元/㎡,木结构860元/㎡,土木结构750元/㎡。

  2.房屋附属物及建﹙构﹚筑物补偿标准(附表一:房屋附属物及建﹙构﹚筑物补助指导单价表)。

  3.房屋二次装修补偿标准(附表二:房屋二次装修补偿指导单价表)。

  (二)房屋﹙住宅﹚拆迁其他事项

  1.房屋拆迁安置补偿:

  (1)搬迁补助费按拆迁房屋住宅建筑面积每平方米6元/㎡×2次=12元/㎡补助,搬迁补助费低于200元,按200元补助。

  (2)房屋拆迁临时过渡费按拆迁房屋建筑面积8元/㎡,月过渡期按12个月计补,若安置地交地时间超过过渡期限,按超出的期限继续计补临时过渡费,房屋建筑面积低于30平方米的,临时安置补助费按30平方米计补。

  (3)房屋拆迁零星安置标准按被拆迁户住宅底层建筑面积的1.5倍计算,安置用地补偿按50元/㎡及“五通一平”(即通水、通电、通路、通电信、通闭路电视和土地平整)费用按80元/㎡,即按住宅底层建筑面积×1.5倍×130元/㎡=195元/㎡,由被拆迁户包干。

  (4)集中安置的安置地补偿和“五通一平”开发费用,按实际成本统一支付给负责拆迁安置的单位,由负责拆迁安置的单位根据乡镇新村规划进行安排。被拆迁户原住宅底层建筑面积大于安置面积的,多出的面积按零星补偿标准(含“五通一平”费)195元/㎡进行补偿;被拆迁户原住宅底层建筑面积小于安置面积的,不足部分安置地的安置费用按零星补偿标准(含“五通一平”费)195元/㎡由被拆迁户自行承担。入户的水、电表和电信、闭路电视由拆迁户自行办理,相关费用自行承担。

  2.拆迁安置地应尽量不占或少占耕地,充分利用荒坡地。

  3.拆迁人发给被拆迁人临时安置补助费,由被拆迁人自行解决临时过渡安置。

  4.房屋拆迁未明确的项目补偿标准,采取一事一议方式,经会议研究讨论或评估确定。

  (三)奖励措施

  被拆迁人按照本方案要求,积极配合做好拆迁工作,按规定时限签订协议、完成搬迁拆除并经验收的,按合法房屋住宅建筑面积给予每平方米80元奖励;超过签约期限或未按时交房拆除的,不予以奖励。

  三、个别特殊的建﹙构﹚筑物拆迁补偿

  1.庙宇(含民主庙、土地庙)、道教用房等建(构)筑物补偿标准,原则上参照房屋住宅标准补偿,若与被拆迁单位协议不成,由拆迁单位委托有资质中介机构进行评估,经双方协商确定补偿价格。

  2.果园、鱼池看守房和其他农业生产性用房,且有前后门、窗、有水泥地板、有隔墙隔间,通电通水的按管理房项目补偿。

  四、工厂、农场、饲养场等企业搬迁补偿

  手续完整的由拆迁单位委托有资质中介机构评估,经双方协商确定补偿价格,并签订协议,限时自行迁移,协商不成的申请裁决。

  五、坟墓迁移补偿

  1.土坟每座500元。即指每座坟墓(洞穴)中,葬埋1个金斗或棺木,且年限较久可拾骸入金斗,如同穴中另有安放金斗合葬的按其实际情况每增加1个(金斗)加迁移补助费100元。安(悬)放于天然岩洞(阶)、路旁无挖洞穴的金斗,每个迁移补助费100元。

  2.土坟(洞穴)中葬埋棺木,且年限未到不能拾骸入金斗的,确需移棺的应按有关规定到所在乡镇指定的安葬地或公墓安葬,每例另加移棺补助400元。

  3.砖混结构的坟墓每座1200元。如同一座墓(洞穴)中存在一墓多葬或棺金合葬的,参照上述第一、二条给予加发迁移补偿。

  4.三代以上坟墓在补偿标准上加发补助费1000元/座。对于年代久远的,涉及人员较多,墓碑标志明显,管理水平好,建造考究有影响的祖坟,迁移补助费可以采取一事一议方式,经会议研究确定。

  5.在迁坟公告限定时间内逾期未迁移的坟墓,作无主坟墓处理。无主坟墓由坟墓坐落地的所在乡镇民政部门负责组织当地殡仪人员迁移,统一编号安葬到指定的地点。迁坟中发现重要文物应向当地政府报告。迁移补助费参照上述相应标准,造册上报核销。

  六、“三杆”(即广播电视、通讯、电力杆)迁移

  需动迁的电力、通讯、广电、管网、地下光缆等设施,由被迁改单位、公路建设指挥部共同确认线路迁改路线和长度(或由迁改单位委托设计单位设计)。最后由永安市樟林至丰海公路指挥部与迁改单位签订包干协议,工程价款由有资质的中介机构核准。标线(光缆)迁改的杆洞有关补偿标准:

  1.电力杆线迁改洞位补偿标准:电力单杆及拉线占用耕地170元/杆洞;占用山地130元/杆洞;电缆下地按地面物补偿青苗费。电力双杆占用耕地200元/双杆洞;占用山地160元/双杆洞。

  2.电信、电讯杆线迁改洞位补偿标准:单杆及拉线130元/杆洞;双杆160元/双杆洞。通信、电讯光缆下地按地面物补偿青苗费。

  3.杆线(光缆)迁改线路走廊只做青苗补偿,补偿标准按永政文(2007)171号文件规定执行。

  4.塔基占地面积按实际平方数,征地补偿按永政文(2007)171号文件规定执行。

  七、其它事项

  征地拆迁面积委托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实测确认。

  八、临时用地

  临时用地(弃渣场、弃土场、拌合站、施工便道等)要本着“满足施工需要,尽量避免占用耕地”的原则,按照省、市有关临时用地管理文件规定按程序办理。

  附件2

  房屋附属物及建(构)筑物补偿指导单价表

序号

项  目

单位

单价

(元)

序号

项  目

单位

单价

(元)

1

管理房

砖混及

普通钢结构

390

 

镀锌管

直径DN32

m

12

砖木

360

(室外)

直径DN40

15

330

10

水泥管

直径80cm以上

m

100

土木

300

直径50cm

50

2

厕所、

猪舍、

鸡舍、

牛栏

砖混简

150

直径40cm以上

30

砖木简

120

11

水井

(砖砌、

石砌)

H≤3m每超过1米

增加120元

1000

木简/土木简

100

3

排水沟

砖砌

m

30

石砌

40

12

蓄水池、

化粪池

砖砌

130

水泥盖板

20

混凝土

160

4

土围墙

30

13

沼气池

2200

5

砖砌

围墙

24墙

70

14

台阶

砖砌台阶

30

18墙

60

大理石门坎

150

12墙

40

水泥板

30

6

挡墙

乱毛石干砌

170

15

室外

地面

透水砖

40

乱毛石浆砌

220

砖坪

30

混凝土

260

水泥花砖

45

7

护坡

乱毛石浆砌

110

水泥坪、水泥路

40

乱毛石干砌

90

16

碎石

20

8

钢架棚

80

17

水管

(室外)

塑料

m

2

竹架棚

40

电表

≤25安

2000

木棚

30

18

﹙三项电﹚

3000

9

镀锌管

直径DN20

m

5

电杆

水泥杆

200

(室外)

直径DN25

8

 

40

  附件3

  房屋二次装修和房屋附属物补偿指导单价表

序号

项  目

单位

单价(元)

序号

项  目

单位

单价(元)

19

 

商品门

300

26

花岗岩

台面1.5m长

350

塑钢门、铝合金门或墙

250

缸砖台面1.5m长

250

面板喷漆包门

160

瓷砖台面1.5m长

150

其他包门

100

   

铝合金卷帘门

150

27

水泥雨披

m

60

铝合金纱门

80

阳光板雨披

110

木纱门

30

白铁皮雨披

50

庭院木门、

单开铁门

160

不锈钢雨披

150

庭院大铁门

200

   

20

高级防火防盗门

550

28

钢架棚

80

一般防火防盗门

350

竹架棚

40

方管、钢管栅门

200

木棚、竹棚

30

不锈钢栅门

250

石棉瓦

50

不锈钢双开大门

700

   

21

阳台围护

铝合金窗

210

29

琉璃瓦

40

阳台围护塑钢窗

200

彩钢瓦

120

阳台围护木窗

60

水泥预制块

50

木纱窗

40

水泥瓦、瓦片

70

铝合金、

塑钢纱窗

55

30

空调

120

   

液化气热水器

50

22

铁管、方管

60

电热水器

50

φ20水管、钢管

60

太阳能热水器

300

φ25以上水管

80

闭路电视终端

100

不锈钢

100

固定电话

50

23

花岗岩台面

250

宽带网

80

缸砖台面

150

31

磨石子水斗

20

瓷砖台面

100

陶瓷水斗

50

24

双锅柴灶

500

瓷立式水斗

80

单锅柴灶

350

不锈钢单斗

150

煤灶

70

不锈钢双斗

300

25

 

烟囱

20

钢化玻璃组合斗

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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