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稳定发展粮食生产八条措施的通知
永政办〔2021〕49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直有关单位:

  为进一压紧压实粮食生产责任,稳定我市粮食播种面积和产量,提高粮食安全保障水平,鼓励和支持粮食生产,充分调动农民种粮积极性和主动性,有效遏制耕地抛荒,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稳定发展粮食生产九条措施的通知》(闽政办〔2021〕24号)及《三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稳定发展粮食生产八条措施的通知》(明政办〔2021〕33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粮食生产实际,经市政府同意,提出以下稳定发展粮食生产的措施。

  一、压紧压实生产责任

  压紧压实粮食生产责任,坚决落实粮食安全党政同责。各乡镇(街道)每年要按季节分品种将粮食生产年度目标任务细化到村、落实到户、到田。加强对乡镇(街道)落实粮食生产任务的督促指导,强化跟踪调度,及时预警提示。在粮食生产关键期开展多部门会商,研判水稻等粮食生产形势,对进度慢的及时督促。将粮食生产工作完成情况列入“乡村振兴”绩效考核,对完成好的乡镇(街道)在粮食生产相关项目上给予倾斜支持。〔责任单位: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市农业农村局、自然资源局、粮储局。以下任务均需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落实,不再逐一列出〕

  二、加快水稻生产功能区建设

  加快推进12.4万亩水稻生产功能区建设,积极争取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向水稻生产功能区倾斜。在中央、省、三明市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补助的基础上,永安市财政每年配套安排专项资金用于高标准农田建设,力争到“十四五”末全市建成高标准农田8万亩以上。(责任单位:市农业农村局、发改局、财政局)

  三、鼓励种植双季稻

  从2021年开始连续3年,对种植早稻(含早稻再生稻)且连作晚稻分别达30亩(含)以上的种植户(包括种粮大户、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企业等),按照当年度单季种植面积(早、晚稻面积不叠加)进行补助,补助标准100元/亩。(责任单位:市农业农村局、财政局)

  四、鼓励抛荒耕地复垦种植粮食作物

  从2021年开始连续3年,经向村(居)委会报备确认,乡镇(街道)审核,对抛荒耕地复垦后流转(相对集中连片)面积达30亩(含)以上且种植粮食作物的种植户(包括种粮大户、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企业等),给予一次性复垦种粮补助,种植水稻的补助标准为300元/亩,种植玉米、甘薯、马铃薯等粮食作物的补助标准为200元/亩。(责任单位:市农业农村局、财政局)

  五、促进粮食生产全程机械化

  用好用足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大力推广适应丘陵山区粮食生产的先进适用、智能高效、绿色生态的农机具,不断优化农机装备。鼓励成立农机合作社联合社和农机服务联合体,推动行业资源整合,加快面向小农户和粮食生产薄弱环节托管服务,积极发展粮食代耕代种代防代收代烘服务。注重示范引领,扎实推进粮食生产全程机械化行动,不断降低成本,提高粮食生产经济效益。(责任单位:市农业农村局)

  六、培育壮大粮食生产新型经营主体和服务主体

  充分利用县乡土地流转服务平台作用,为流转双方提供信息沟通、政策咨询、合同签订、备案、见证等土地服务工作,提高耕地利用率。积极引导耕地向流转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和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组织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服务主体流转集中。在各级示范合作社、示范家庭农场的推荐申报和评审中,向粮食类主体倾斜。对当年度评为永安市级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示范单位,每个主体奖励资金0.2-0.5万元,示范单位以粮食生产经营为主的农业经营主体,再追加奖励0.1-0.2万元。(责任单位:市农业农村局)

  七、提升耕地生产能力

  引导农民退果、退茶、退塘、退林还粮,分类稳妥处置耕地“非粮化”存量,夯实粮食扩种基础。实施地力提升“2345”工程,永安市财政每年安排专项资金用于市级耕地地力监测网络建设、化肥减量增效行动等,提升与保护耕地质量。(责任单位:市农业农村局、林业局)

  八、提高粮食生产抗风险能力

  永安市财政每年安排专项资金用于建立完善救灾备荒粮食作物种子储备制度,用于灾后恢复生产和应急扩种粮食。提高水稻种植(制种)保险、玉米种植保险保费补贴,永安市级财政保费补助由10%提高到20%,提高粮食生产抗风险能力。(责任单位:市农业农村局、财政局)

  永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10月11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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