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永安市扶贫项目资产后续管理实施方案》的通知
永政办规〔2022〕3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直有关单位:

  《永安市扶贫项目资产后续管理实施方案》已经9月8日市政府第15次常务会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永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9月15日

  (此件主动公开)

 

  永安市扶贫项目资产后续管理实施方案

 

  按照《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乡村振兴局、省委农办、省财政厅关于加强扶贫项目资产后续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闽政办〔2021〕40号)精神,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扶贫项目资产后续管理,持续发挥扶贫项目资产效益,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接续推进乡村振兴,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遵循依法依规、权责明晰、公开透明的总原则,在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框架下,按照现有农村三资管理制度及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等要求,开展扶贫项目资产后续管理工作并完善制度建设,确保扶贫项目资产规范运行管理、发挥功效作用、提高效益实效,有效防止资产流失、损失和闲置浪费,为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全面实现乡村振兴提供保障。

  二、工作目标

  对党的十八大以来扶贫资金及后续乡村振兴衔接补助资金投入形成的扶贫项目资产,扶贫资产所有权一次性确权到位,分级分类建立扶贫项目资产管理台账,纳入国有资产和农村集体资产管理体系,做到资产底数清晰、产权归属明晰、管理主责明确。建立完善脱贫村扶贫项目资产后续管理长效机制,确保扶贫项目资产稳定良性运行、规范收益分配,持续发挥效益。

  三、基本原则

  一是坚持受益保障原则。对脱贫户、脱贫村参与的项目资产充分体现脱贫对象受益权保障。

  二是坚持权责明晰原则。对不同资产类型按资金来源落实后续监督责任,管理注重发挥村级组织作用。

  三是坚持公开透明原则。对扶贫项目资产确权运营,后续管理及利益分配全过程严格执行公告公开制度,接受社会监督。

  四、工作内容

  (一)明确扶贫项目资产

  1. 摸清项目资产底数。以乡镇(街道)为单位,对党的十八大以来使用中央、省、三明、本级财政资金,部门帮扶资金,社会公益捐助等投入形成的经营性、公益性、到户类扶贫项目资产进行全面摸排,明确需确权登记的项目资产底数。

  2. 建立完善管理台账。对扶贫项目资产底数清单核实确认无误后,开展扶贫项目资产清产核资工作,进一步完善资产管理台账,分类建立市直部门、乡镇(街道)、村统一的扶贫项目资产管理台账。

  (二)明确确权登记要求

  1. 扶贫项目资产是脱贫攻坚期内支持贫困村和贫困人口脱贫项目形成的资产,不能等同于一般的和过渡期形成的项目资产,有其独特性,扶贫项目资产权属的确权登记要尽量下沉。

  2. 经营性资产要根据资金来源、受益范围、管理需要等明确权属,尽可能明确到村集体经济组织和获得收益的个人。难以明确到个人的扶贫项目资产,原则上应明确到村集体经济组织,纳入农村集体资产管理范围,并按照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要求有序推进实施股份合作制。

  3. 公益性资产按照行业相关要求进行确权和管理,确权后及时办理移交手续。

  4. 到户类资产归农户所有,对其中属于不动产的,依法办理确权登记。

  5. 确权到村集体的扶贫项目资产,要与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要求衔接,对符合确权登记条件的扶贫项目资产(指资产自然状态良好或确权期内在用的资产)没有达到报废年限、没有因不可抗力因素完全损毁或灭失的资产,不存在较大权属纠纷或产权纠纷可通过确权登记解决的资产等,依法依规办理确权登记。

  6. 对暂不具备确权登记条件的扶贫项目资产,先明确权属,纳入台账管理,并采取措施进一步完善有关手续,达到条件后再办理确权登记。

  (三)明确确权登记类型

  符合条件的扶贫项目资产确权登记类型分为首次登记、变更登记和注销登记。

  1. 首次登记指在一定时间内对全部扶贫项目资产所有权进行的第一次的登记。

  2. 变更登记指因扶贫项目资产类型、范围和权属等登记簿内容发生变化或对扶贫项目资产登记的错误记载事项进行更正的登记。

  3. 注销登记指扶贫项目资产达到报废时限、因不可抗力等因素导致扶贫项目资产所有权灭失进行的登记。

  4. 扶贫项目资产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在首次登记结束后,由相关权利人申请,乡镇(街道)或行业主管部门资产按照国有资产、集体资产和行业资产管理相关规定办理。

  五、实施时间

  2022年9月15日开始-2022年10月31日

  六、工作步骤

  扶贫项目资产确权登记工作分为“项目核查、确权登记、资产移交”三个阶段进行。

  (一)项目核查阶段(2022年9月15日-9月30日)

  各行业主管部门、乡镇(街道)在前期全面摸底登记造册的基础上,对扶贫项目资产再次进行核对完善,按照“谁建设、谁核查、谁负责”的原则,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业部门组织实施的项目资产核查并列清单,由各乡镇(街道)在业务主管部门的指导下,负责对区域内组织实施的中央和省、三明、本级财政专项扶贫资金、部门帮扶资金等投入形成的扶贫项目资产进行核查并列清单。在全面核查项目现状和建设、验收、审计、管理使用情况的基础上,明确扶贫项目资产的身份信息,收集整理项目资料,确保对形成的扶贫项目资产应纳尽纳,核查完善后的项目资产数据以乡镇(街道)正式文件上报市委扶贫开发成果巩固与乡村振兴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二)确权登记阶段(2022年10月1日-10月20日)

  扶贫项目资产重点指经营性资产和公益性资产,所有权首次登记一般程序为通告审核、公告公示、登记备案。

  1. 通告审核。一是各乡镇(街道)根据扶贫项目资产摸底登记台账,提出确权事项,在扶贫项目资产所在地指定场所以户外张贴、政府门户网站等方式向社会发布首次登记通告,通告统一制作模板,以市政府名义发布。通告的主要内容包括:扶贫项目资产确权事项及类型、范围、内容等;扶贫项目资产确权登记工作的时间;确权登记组织实施及其他需要通告的内容。二是根据通告的确权事项,会同乡镇(街道)、村民委员会和行业主管部门,采用资料分析和实地勘察相结合的方式,全面查清扶贫项目资产名称、建设年度、坐落、范围、面积、类型、数量、质量、权属、资金来源、受益范围、管理需要和行业管制等,界定所有权主体,划清资产确权登记类型和政府、集体、农户行使所有权的边界。三是依据行业主管部门资产用途管制、相关审批文件或政策性文件对资产登记内容进行审核。审核的内容主要包括:登记程序是否符合要求;确权事项是否符合确权条件;资金来源、受益范围、管理需要是否准确;调查结果是否全面准确、真实可信;登记要素和调查材料是否齐全、合法、有效;相关权利人确权争议是否明确、争议问题是否达成一致;相关许可、行业管制和不动产权利信息关联是否准确等。

  2. 公示公告。审核结果公告统一制作模板,以市政府名义发布,审核结果要在资产所在地户外张贴、政府门户网站进行公告,公告期不少于15天。公告的主要内容是:项目资产坐落地、项目名称、项目实际投入、资产价值、建设年度、资产权属、资产类别、资产属性、资产形态、资产状态、移交时间、经营(管护)主体、收益主体、收益约定。公告期内,相关权利人对资产登记事项提出异议且能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乡镇(街道)或行业主管部门应对提出的异议进行调查核实,异议处理的结果书面告知异议方。经核实异议成立的,对异议内容及时开展调查并重新审核公告。

  3. 登记备案。公告期满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乡镇(街道)或行业主管部门将作为扶贫项目资产进行登记确权、整理归档、专项管理,并上报市委扶贫开发成果巩固与乡村振兴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明确界定所有权主体。对跨乡镇(街道)的扶贫项目资产权属归市行业主管部门;跨行政村的扶贫项目资产权属归乡镇(街道);对国家、省级相关部门扶贫项目资产产权归属有明确规定的,参照规定执行;对于产权无法清晰界定的,由市政府按实际确定产权归属。

  (三)资产移交阶段(2022年10月21日-10月31日)

  市委扶贫开发成果巩固与乡村振兴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在扶贫项目资产公告登记结束后,组织乡镇(街道)和行业主管部门将扶贫项目资产移交所有权方。对账实相符的,应于清点核对结束后10天内进行资产移交;对账实不符、账目不清的,要理清账目后再移交。资产移交时应签订《资产移交书》,移交内容应包括项目名称、地点、建设时间、建设规模及内容、建设单位、接收单位及交接时间、参与移交人员盖章签名等内容,确保移交资产的完整性、准确性、真实性。

  七、资产后续管理

  (一)明确运管责任。全市扶贫资产按确权移交后,乡镇(街道)负属地管理责任;市行业主管部门负监督管理责任;村级组织负日常管理责任。同时强化风险管控,对扶贫项目资产在运营管理过程中,出现的苗头性问题应及时纠正、立行立改,确保扶贫项目资产安全运营,保值增值。

  (二)实行分类管护。市行业主管部门、乡镇(街道)、村级组织依项目资产产权归属按照“受益权与管护权相结合”原则,落实具体责任人负责管护。一是公益性类指公益性基础设施、公共服务类固定资产等,如村组道路、小型水利设施等公益性扶贫资产,由村委会落实具体管护责任人;条件允许的可通过设置公益性岗位等形式,落实具体管护责任人,如光伏电站、专业性较强的经营性扶贫资产和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可通过购买服务方式或委托第三方进行管护。二是经营性类指具有经营性质的产业、就业类项目固定资产及权益性资产等,产权归属乡镇(街道)的,移至乡镇(街道)国有企业经营管理;产权归属行业主管部门或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等新型农村经营主体的,按照国有资产管理规定进行运营;产权归属村集体的,可结合实际采取村集体、农企或新型农业经济组织自主经营、承包经营、租赁经营、入股市场经营等多种方式。经营方案或经营协议务必明确经营责任、效益分配、帮带时限等,并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报乡镇(街道)备案后组织实施。三是到农户类指通过财政补助等形式帮扶贫困户发展所形成的生物性资产和固定资产等,由受益农户自行管护,所在村委、驻村工作队加强管护指导和帮扶,让到户扶贫项目资产发挥更好效益。

  八、严格资产处置

  扶贫资产能够发挥预期效益的,原则上不得处置,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随意处置扶贫资产。确需处置的,由资产持有者提出处置方案(含收益处置方案),报乡镇(街道)审核并汇总,并经市农业农村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同意后执行;处置全过程及结果执行公开制度,务必在本区域公开栏等予以公开,接受社会监督。对扶贫项目资产以个人、村集体经济组织名义入股式参股企业等经营主体的,协议中要明确收益和退出方式;对扶贫项目资产因自然灾害、意外事故、发展规划、涉及到使用年限等情况,需进行处置的,按产权所有人处置资产决策程序进行;属于村集体资产的处置收入归村集体所有,按集体收入依规管理,主要用于巩固脱贫攻坚成果和推进乡村振兴工作。

  九、保障措施

  (一)强化责任落实。为确保扶贫项目资产确权登记和移交工作的顺利开展,市委扶贫开发成果巩固与乡村振兴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具体负责此项工作的统筹协调和推进落实。乡镇(街道)和行业主管部门要落实主体责任,提高政治站位,把扶贫项目资产确权登记移交工作作为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重要举措,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强化工作责任,细化工作任务。明确分管领导和工作人员负责此项工作,名单于9月14日前报市农业农村局(乡村振兴局)。

  (二)注重宣传引导。乡镇(街道)和行业主管部门要加大扶贫项目资产确权登记和移交工作的宣传,引导群众积极参与扶贫项目资产确权工作,充分尊重群众意愿,切实保障受益群众对扶贫项目资产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要及时总结扶贫项目资产确权登记和资产移交及后续管理的成功做法经验。

  (三)加强调度推进。市委扶贫开发成果巩固与乡村振兴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统筹、协调、督促乡镇(街道)和行业主管部门抓好此项工作落实。按照“日统计、周调度、月推进”的工作机制,市农业农村局(乡村振兴局)和各项目主管部门要发挥职能作用,及时跟进指导、解决存在问题,并做好资料汇总等日常工作,确保按时完成扶贫项目资产确权登记和资产移交工作任务。

  (四)严肃执纪问责。乡镇(街道)和行业主管部门要严肃工作纪律,严禁扶贫项目资产被虚报冒领、截留私分、贪污挪用、侵占套取、挥霍浪费、非法占用、违规处置扶贫项目资产及收益等各类行为发生。市纪委监委等部门要及时受理扶贫项目资产确权登记和移交中发生的违纪违法和信访案件,依法依规严肃追究相关责任,造成损失的责令赔偿,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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