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安市人民政府关于禁止在福建省永安抽水蓄能电站工程建设征地范围内新增建设项目和迁入人口的通告
永政规〔2023〕3号

  根据《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国务院令第679号)和我省水利水电工程建设管理的有关规定,经省政府同意,现将在福建省永安抽水蓄能电站工程建设征地范围内新增建设项目和迁入人口的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福建省永安抽水蓄能电站工程可行性研究阶段施工总布置规划专题和正常蓄水位选择专题已通过水电水利规划设计总院的审查,并分别以《关于印发〈福建省永安抽水蓄能电站可行性研究阶段施工总布置规划专题报告审查意见〉的函》(水电规施〔2023〕5号)、《关于印送〈福建省永安抽水蓄能电站可行性研究阶段正常蓄水位选择专题报告审查意见〉的函》(水电规规〔2023〕33号)同意两专题报告推荐的施工总布置规划方案和正常蓄水位方案。计划2023年6月开工。

  二、福建省永安抽水蓄能电站工程上水库正常蓄水位950米,总库容879万立方米;下水库正常蓄水位478米,总库容1161万立方米。水库淹没处理涉及永安市小陶镇牛益村,工程建设征地范围包括水库淹没影响区和主体工程建设占地区。

  三、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福建省永安抽水蓄能电站工程建设征地范围内,严禁进行任何永久性或临时性的基本建设(扩建、改建和续建),已批准的项目不得再建,在建项目应停建;严禁新开荒、造地活动;禁止新(修)建坟墓;严禁新种植果树、竹类等经济作物或林木。

  四、严格控制工程建设征地范围内的人口迁入,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除出生落户和正常婚嫁、军人转业退伍、大中专毕业生及刑满释放人员回原籍等按规定准许迁入外,其他人员一律不得迁入;属非正常分户或突击分户的,有关部门不得为其办理分(立)户手续。

  五、凡违反本通告规定迁入人口、分立户籍、增建(抢种)地面附着物等行为的,一律不得列入工程建设征地实物调查和补偿范围。

  六、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此前有关要求与本通告不一致的,以本通告为准。具体解释工作由永安市发展和改革局承担。

  特此通告。

  附件:福建省永安抽水蓄能电站建设征地范围示意图

  永安市人民政府

  2023年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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