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划定森林防火期、森林防火区及野外用火管理的通告
永政规〔2023〕7号

  为有效遏制我市森林火灾发生,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保护森林资源,维护生态安全,根据国务院《森林防火条例》《福建省森林防火条例》等有关规定,现就我市划定森林防火期、森林防火区及野外用火管理有关内容通告如下:

  一、森林防火期

  我市森林防火期为每年9月15日至次年的4月30日。森林防火期内,禁止在森林防火区野外用火。因防治病虫鼠害、冻害、炼山造林、烧防火线、勘察等特殊情况确需野外用火的,需经当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批准。

  二、森林防火区

  全市林地及靠近林地边缘50米以内(含50米)为森林防火区。

  三、森林防火区内用火管理

  根据《福建省森林防火条例》相关规定,为进一步提高办事效率,满足森林防火期间因特殊情况用火需要,经研究决定,自发文之日起,我市森林防火区内野外用火实行审批制度,审批权限委托给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应急局、林业局、农业农村局、民政局、文旅局等相关部门做好相关指导监督工作。公安机关和林业行政执法部门要加大力度,依法查处森林防火区内违章用火行为,特别是在禁止野外用火发布期间,要依法依规予以严肃惩处,对引发森林火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森林防火区外用火管理

  全市森林防火区外用火实行用火报备制度。由用火的单位或个人向村委会书面报备,报备内容包括用火时间、用火区域及防护措施落实情况等。村委会根据报备情况,对用火区域、防护措施、人员组织、扑火准备、通讯联络、天气情况等进行一次全面核实,及时公告用火区域、时间等相关事项,同时向乡镇(街道)森防办报备。各乡镇(街道)要指导各村制定村规民约,规范用火报备制度。

  五、有效期及解释权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具体解释工作由永安市应急管理局承担。

  附件:1. 永安市森林防火区内野外用火审批办法

  2. 永安市野外用火审批表

  永安市人民政府

  2023年7月17日

  (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1

  永安市森林防火区内野外用火审批办法

  申请条件:

  1. 因防治病虫鼠害、冻害、烧防火线、勘察等特殊情况确需野外用火的。

  2. 森林火险等级在三级以下(含3级)。

  3. 开设水平距十米以上防火隔离带。

  4. 有专人看护用火现场,并配带扑火工具。面积50亩以上配备人员不少于20人,面积50亩以下配备人员不少于10人,围守人员必须与火势发展方向保持同步跟进,以保持对火势的适时控制,严防跑火。

  5. 用火后应当清理现场、熄灭余火。

  申请材料:《永安市野外用火审批表》

  办理流程:

  1. 受理:申请人填写《永安市野外用火审批表》,到当地林业站申请组织人员实地山场勘查。

  2. 审核:申请人根据林业站签署的意见到当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交审核。

  3. 备案:提交市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林业局备案。

  附件2

  永安市野外用火审批表

  年   月   日

申请单位

(个人)

 

负责人

 

联系

电话

 

地点

林班

 

大班

 

小班

 

面积(亩)

 

土名

 

用火目的

 

时间

日  时至  日  时止

东经

 

北纬

 

安全

措施

落实

情况

经办人:

用火

单位

负责人意见

签字:

辖区

内乡

镇林

业站

意见

签字:

辖区内

乡镇人

民政府

或街道

办事处

审批意见

盖章:

用火

情况

 

山场

示意图

 

  用火情况栏填安全、跑火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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