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安市人民政府关于严禁耕地撂荒和耕地“非农化”“非粮化”的通告
永政规〔2024〕1号

  为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耕地保护的重要指示精神,坚决贯彻执行中央以及省、市关于严格保护耕地的决策部署,实行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严格耕地用途管制,全方位夯实粮食安全基础,牢牢守住耕地红线,确保中国人的饭碗牢牢端在自己手中。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福建省土地管理条例》《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就永安市坚决制止耕地撂荒和耕地“非农化”“非粮化”等行为的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严禁在耕地尤其是永久基本农田上建窑、建坟、建房、挖砂、采矿、取土和堆放固体废弃物;严禁违规占用耕地绿化造林、挖湖造景、超标准建设绿化通道和从事非农建设。

  二、严禁在永久基本农田上种植林果树和挖塘养鱼,严格管控一般耕地转为其他农用地,耕地应当优先用于粮食和棉、油、糖、蔬菜及饲料饲草等农产品生产。

  三、责令非法占用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和挖塘养鱼的单位(个人)自接到《限期改正土地违法行为通知书》15日内,自行改正或治理占用基本农田上发展的林果业,恢复原土地耕种条件。逾期不改正或不治理的,按占用面积处耕地开垦费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全市任何单位(个人)未经批准,不得改变农业用途,确保农地农用,制止耕地“非农化”、防止耕地“非粮化”。对顶风作案占用耕地建房及占用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挖塘养鱼实行“零容忍”,一经发现从严从快严肃查处、严厉打击。

  五、土地经营权流转受让方擅自改变土地的农业用途或弃耕抛荒连续两年以上的,承包方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等规定,单方解除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有以上情形,承包方在合理期限内不解除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的,发包方有权要求终止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

  六、对以暴力、威胁等方式抗拒执法部门依法履行职责的违法人员,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严厉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支持、参与、包庇、纵容、串通占用耕地建房、永久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挖塘养鱼的国家公职人员、镇村干部,从严追究相关责任。

  特此通告。

  永安市人民政府

  2024年1月5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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