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SM03100-1000-2016-00022
  • 备注/文号: 永政文〔2016〕121号
  • 发布机构: 永安市人民政府
  • 公文生成日期: 2016-11-28
永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公房搬迁补偿安置暂行办法》的通知
永政文〔2016〕121号
来源:永安市人民政府 时间:2016-12-18 10:09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各有关单位:

  现将《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公房搬迁补偿安置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文件规定执行。

  永安市人民政府

  2016年11月28日

  (此件主动公开)

 

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公房搬迁补偿安置暂行办法

 

  为有序推进我市城市棚户区改造(以下简称“城市棚改”)房屋搬迁安置,规范城市棚改项目规划红线内公房的搬迁补偿安置工作,根据有关政策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公房补偿安置暂行办法。

  一、适用范围

  已列入保障性安居工程目标任务由市本级政府主导的城市棚改项目公房及租住公房的原产权单位职工(含已故职工配偶且无它处住房)补偿安置,适用本暂行办法。

  本意见国有住房指国有单位所有的住房,公房指国有单位住房和集体所有单位住房。

  二、市属国有住房产权处置

  城市棚改项目规划范围内的市属国有住房采取以房换房(一套换一套,不计面积)方式进行安置。由街道项目组提供安置房给产权单位、市房管部门(指市土地收储中心收储的国有住房)。安置房源由市房管部门从存量保障性住房、存量安置房和新建商品住房等统筹安排,并提供房源清单给项目组购买,所需支出从棚改资金中安排。

  三、补偿安置方式

  1.搬迁补偿费。对租住公房的原产权单位职工的附属设施(属个人出资建设部分)、配套使用的杂物间(未办产权证),以及公房搬迁补偿费,参照棚改项目地块持有产权证住户的相关补偿标准,补偿给租住公房的原产权单位职工,所需费用从棚改资金中安排。

  2.搬迁补助费。租住公房的原产权单位职工在规定期限内主动搬出租住的公房或按规定要求签订相关搬迁协议,给予一次性搬迁补助费,具体补助标准由街道项目组制定,所需费用从棚改资金中安排。

  3.搬迁安置方式。(1)租住市属国有单位住房且无它处住房的原产权单位职工,由原产权单位、市房管部门(指市土地收储中心收储的国有住房换房部分)以租赁的形式提供安置房进行安置;租住非市属的国有单位住房、集体所有单位住房的原产权单位职工无它处住房的,由原产权单位提供安置房进行安置。安置房租金参照市直管公房租金标准执行,符合廉租房(公租房)条件的按廉租房(公租房)租金标准执行。(2)租住市属国有单位住房原产权单位职工有它处住房的,不再提供安置房。

  4.非市属的国有单位住房、集体所有单位住房补偿。按照城市棚改项目地块持有产权证住户的搬迁补偿标准予以补偿,补偿方式依照项目搬迁补偿方案执行。

  5.租住公房的原产权单位职工取得搬迁补偿费、搬迁补助费后,原产权单位不再重复享受该部分搬迁补偿费、搬迁补助费。

  6.租住公房的原产权单位职工,已不在该公房居住,而将该公房借给他人使用,但积极配合棚改搬迁工作,并负责与其借住的人员解除借住关系,在规定期限内,将公房腾空交给项目组的,原产权单位职工可享受上述搬迁补偿费、搬迁补助费。

  四、其他事项

  1.原产权单位职工将租用(住)的公房转租或转借他人使用的,对现承租人和使用人不予补偿。

  2.对违规占用公房的,原产权单位应劝其退出所占用公房,并书面通知其限期腾空交给项目组,超过规定期限仍拒不腾空占用公房的,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申请强制执行。

  3.本暂行办法由市房管、住建部门负责解释,自2016年11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两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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