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SM03100-0300-2021-00073 文号永政地〔2021〕58号
发布机构 永安市人民政府 生成日期 2021-06-30
标题 永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永安市关于进一步加强国有建设用地批后监管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有效性 有效 有效 失效 废止
索 引 号 SM03100-0300-2021-00073
文号 永政地〔2021〕58号
发布机构 永安市人民政府
生成日期 2021-06-30
标题 永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永安市关于进一步加强国有建设用地批后监管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有效性 有效 有效 失效 废止

永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永安市关于进一步加强国有建设用地批后监管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1-07-09 10: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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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

各园区管委会,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建设用地动态监督管理工作,依法规范用地行为,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提高国土资源精细化管理水平,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将《永安市关于进一步加强国有建设用地批后监管的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永安市人民政府

  2021年6月30日

  (此件主动公开)

 

  永安市关于进一步加强国有建设用地批后监管的实施办法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建设用地动态监督管理工作,依法规范用地行为,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提高国土资源精细化管理水平,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平稳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国发〔2008〕3号)、《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用地和建设管理调控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151号)以及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建立土地利用动态巡查制度加强建设用地供后开发利用全程监管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13〕30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全市国有建设用地批后监管工作,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加强土地供应管理

  (一)严格执行“净地”出让制度

  1. 严格执行国家和省、市有关政策,切实落实“净地”出让制度。净地标准:已完成项目用地报批;征地拆迁补偿已落实到位;没有涉及民事经济法律纠纷;地块上没有他项权利障碍(如不存在高压电杆线迁移、河流改道、已发现文物保护单位迁移等相关问题);具备动工开发基本条件(如通水、通电、通路等)。园区内新批工业用地应按照“标准地”模式出让。

  2. 完善交地责任人制度。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各园区、各项目领导小组(指挥部或项目具体实施单位)是土地交付第一责任人(以下简称交地责任人),交地责任人应加大征迁力度,确保出让地块权属清晰。在申请办理具体地块供地手续前,要确保地块属于“净地”并且具备开工必需的通水、通电、通路等基本条件后方可供应土地。

  3. 交地方式。由市自然资源局(或土地收购储备中心)、交地责任人、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三方现场交地并签订交地确认书。

  4. 交地违约责任处置。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按约定支付土地价款的,除因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或城乡规划(国土空间规划)依法修改的、国家以及省出台相关政策须暂停项目建设的、军事管制和文化保护等原因或因重大地质环境因素、重大自然灾害不可抗力等情形外,交地责任人必须按照约定按时交付土地。交地责任人除以上原因外未按时交地的,每延期一日,交地责任人应当按延期供地面积占总供地面积的比例乘以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已经支付的土地价款的1‰向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给付违约金,土地使用年期自实际交付土地之日起算。交付的宗地在交地期限届满时已达到土地出让合同(划拨决定书)约定交付条件,交地责任人已书面通知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接收土地,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无故拒收土地、拖延办理交地手续时间致使交地手续未按期办理的,以土地出让合同(划拨决定书)约定的交地时间确认地块交地时间,视同交地。

  (二)加强土地供应前预评估制度

  对拟出让的房地产用地,交地责任人在市自然资源局指导下,应对拟出让地块进行实地勘测定界并委托有规划编制资质的单位,在综合周边交通、日照影响等情况后,提出合理的经济技术指标,作为出具规划条件的依据。原工业用地用于住宅、商服、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的应进行场地环境调查和风险评估,符合要求后方可供地。工业用地收回前由原土地使用权人进行土壤环境调查和风险评估,对污染地块要求原土地使用权人进行治理,达到要求后再实施收回。

  (三)明确土地供应要求

  出让合同和划拨决定书必须明确约定交地时间及方式、价款缴纳时间及方式、开竣工期限和申报开竣工的时间及方式,以及具体认定标准和违约责任处理。对经营性项目,在土地出让合同中要明确开发业主持有物业的比例、用地分割和转让的要求等内容。

  (四)加强土地出让金收缴管理

  进一步加大土地出让金监管力度,对受让人不能按时支付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的,自逾期之日起,每日按迟延支付款项的1‰向出让人缴纳违约金,延期付款超过60日的,经出让人催交后仍不能支付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的,出让人有权解除合同,受让人无权要求返还定金,同时,出让人可要求受让人赔偿损失。违约金随同土地出让价款一并缴入国库,未缴清全部土地出让价款和违约金的,不予办理不动产登记手续。

  二、加强建设项目批后监管

  (一)明确建设项目用地批后监管职责

  交地责任人必须建立建设项目工程进度动态管理制度和项目跟踪管理台帐,根据市自然资源局提供的建设项目供地审批文件和土地出让合同、划拨决定书,及时督促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按约定投资建设。市发改、工信、监委、财政、生态环境、住建、人防、自然资源等职能部门要积极参与建设项目用地管理,严格按照各自职责,各司其职,密切配合,确保建设项目顺利实施。

  (二)加强建设项目用地制度管理

  1. 落实建设用地批后公示制度。国有建设用地批准文件、划拨决定书下发或出让合同签订后,土地使用权人应在宗地现场显著位置设置建设用地信息公示牌,公示牌内容应包括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项目名称、建设项目供地批准机关及批准文号,土地四至、土地用途、土地面积、建筑容积率、约定开工日期、约定竣工日期、监管机构、举报电话等,并附宗地图,以接受社会监督。

  2. 完善建设用地批后监管警示制度。交地责任人要根据建设项目供地审批文件和土地出让合同,采取书面通知和上门通知等形式,及时督促土地使用者按出让合同约定或划拨决定书约定开工和竣工,确保建设项目顺利推进。市自然资源局要充分利用监测系统的自动提示功能,实行部门联动、加强动态巡查、实施跟踪管理,做到约定开(竣)工前预警提醒,违约后及时告知,共同督促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按时开工、竣工。

  (三)合理设定开工、竣工标准

  1. 开工。开工是指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取得施工许可证后或建设部门其他形式的施工批准文件后,需挖深基坑的项目,已进场开挖,其他项目已进场实施基础施工。开工日期以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依法第一次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或建设部门其他形式的施工批准文件颁发时间为准。依规补办《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或取得建设部门其他形式的施工批准文件的,以补办文件内载明地块的实际开工时间为准。

  2. 竣工。竣工是指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依据《划拨决定书》或《土地出让合同》规定、约定的规划条件等土地利用条件,用地范围内所有项目完成施工并取得《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竣工验收备案表》。竣工日期以《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竣工验收备案表》中备案机关的备案时间(国家或上级部门对该验收文书的名称、格式等另有文件规定的,从其规定)为准。

  (四)明确政策,严格延期开(竣)工处置

  1. 划拨用地。划拨用地使用权人不能按期开(竣)工的,应在划拨决定书规定的开(竣)工时间前30日申请延期并报经市政府同意,但延期期限不得超过1年(含1年)。划拨用地使用权人不按划拨决定书规定的开发建设期限进行建设,造成土地闲置的,依照有关规定处理。

  2. 出让用地。出让用地使用权人不能按期开(竣)工的,延期开(竣)工按以下条款执行:

  (1)出让用地使用权人在约定的开(竣)工时间前30日按合同约定向市自然资源局首次申请延期开(竣)工并报经市政府同意延期的,按合同约定不追究违约责任,但延期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年(含1年)。申请批准开工时间延期时,其竣工时间也作相应顺延,顺延竣工的不追究违约责任。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因自身原因不能按期开竣工,在约定的开(竣)工时间前30日未提出延建申请的,视为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放弃延建申请的权利,按合同约定追究违约责任。

  (2)逾期开工违约金标准。经营性项目逾期开工1年之内的,每逾期一日,按宗地土地出让总价款0.1‰收取逾期开工违约金;逾期开工1年以上(含1年)的,逾期开工违约金则按宗地土地出让总价款3.65%一次性收取逾期开工违约金。

  (3)逾期竣工违约金标准。竣工截止时点以本办法明确的竣工日期向前顺延60日计算。

  ①经营性项目逾期竣工6个月之内的,整体开发建设、整体取得《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竣工验收备案表》的项目每延期竣工一日,按宗地土地出让总价款0.1‰计收;分期开发建设、分期取得《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竣工验收备案表》的项目每延期竣工一日,按照竣工违约部分的建设工程建筑面积占该宗项目用地应建设的总建筑面积(规划核定的总建筑面积)的比例核算分摊土地出让价款的0.1‰计收。

  ②经营性项目逾期竣工6个月以上(含6个月)的,整体开发建设、整体取得《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竣工验收备案表》的项目则按宗地土地出让总价款1.8%一次性收取逾期竣工违约金;分期开发建设、分期取得《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竣工验收备案表》的项目则按逾期竣工6个月以上的总建设工程建筑面积占该宗项目用地应建设的总建筑面积(规划核定的总建筑面积)的比例核算分摊土地出让价款的1.8%一次性收取逾期竣工违约金。

  (4)工业项目以及其他非经营性项目参照经营性项目标准减半收取逾期开(竣)工违约金。

  (5)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交清逾期开工违约金后,向市自然资源局办理延长开(竣)工期限的手续,签订补充协议重新约定开(竣)工期限。用地项目逾期开工1年之内,竣工时间按实际逾期开工天数顺延;逾期开工1年以上(含1年),竣工时间顺延1年。

  (6)因司法查封(诉讼)、破产清算(重整)而中止建设的项目,待项目解除上述情形后,由项目原受让人与项目新的承接人共同向市自然资源局书面提出重新开工申请,说明重新约定开(竣)工时间的原因,并提供有效司法文书等证明文件。市自然资源局审核认定并上报市政府批准后,签订出让合同变更协议,重新约定交地、开工、竣工时间以及违约责任。重新约定的开工时间不超过司法裁定生效时点或项目清算生效时点后的6个月,竣工期限为新的开工之日起二年内竣工。

  (7)通过与土地使用权人签订土地转让协议等民事法律行为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新的土地使用权人不得以土地转让为由申请对地块开工、竣工期限进行重新约定。

  (8)对构成闲置土地,按照处置程序,依法下达《闲置土地认定书》《征缴土地闲置费决定书》或《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决定书》,及时公开闲置土地认定信息。对认定为土地使用者自身原因构成闲置1 年(含)以上,2年以下的土地,要及时按照土地出让金的20%征缴土地闲置费;对闲置满2年的,要依法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对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相关义务的,应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9)本办法实施前已供应的项目(因司法查封(诉讼)、破产清算(重整)而中止建设的项目除外),由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提出申请,按以下条款重新约定并签订变更合同:

  ①对2008年7月1日至2013年1月1日前已供项目(因司法查封(诉讼)、破产清算(重整)项目除外)给予开(竣)工时间适当延期。在该期间供应的项目开工时间允许延期至2014年1月1日前,竣工时间允许延期至2017年12月31日前。延期后仍存在逾期开(竣)工情形的项目按本办法相关条款追究违约责任。

  ②本办法实施前已竣工但存在逾期开、竣工情形的项目,逾期开(竣)工违约金按本办法逾期开(竣)工违约金标准下浮10%收取;本办法实施后竣工但存在逾期开、竣工情形的项目,取消下浮10%优惠政策,仍按本办法逾期开(竣)工违约金标准收取。

  ③本办法实施前因逾期开工已按原合同约定缴清违约金的,逾期开工违约金标准仍按原合同执行。

  3. 免予追究违约责任的处置

  凡属下列政府及有关部门或不可抗力等客观原因造成不能按期开(竣)工的建设项目用地,由市自然资源局会同交地责任人及相关职能部门对违约原因进行调查,并由相关责任单位确认,提交市政府专题会议集体讨论决定,经认定后可免予追究违约责任。

  (1)因未按划拨决定书或出让合同规定、约定的期限、条件将土地交付给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致使项目无法按时开工、竣工的;

  (2)因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国土空间规划)依法修改,造成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不能按划拨决定书或出让合同规定、约定的用途、规划和建设条件按时开工、竣工的;

  (3)因政府出台相关政策,政府或相关部门要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暂停项目建设,需要对规定、约定的规划和建设条件进行修订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取得土地后自行要求调整规划条件、土地使用条件,以及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分期建设造成无法按期开、竣工的,应认定为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自身原因);

  (4)土地交付后因处置土地上相关征迁事宜或群众信访事项、权属争议等无法按时开工、竣工的;

  (5)因军事管制、文化保护等无法按时开工、竣工的;

  (6)政府、政府有关部门对特定区域或特殊类型的建设项目开发建设有其他强制性要求及其他行为,致使项目无法按时开工、竣工的;

  (7)因重大项目(如铁路、公路等基础设施项目)实施,经市政府同意并要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暂停项目建设的;

  (8)政府或政府有关部门的其他行为导致项目无法按期开发建设的;

  (9)因重大地质环境因素、重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导致项目无法按期开发建设的。

  (五)明确程序,规范建设项目延期开竣工审批

  1. 实施建设用地开发利用申报制度。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应当在合同约定或划拨决定书规定的开竣工时间前30日内,向属地自然资源所书面申报,填写《永安市建设用地开工竣工申报表》(见附表1),提交施工许可证等施工批准文件、现场照片、《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等材料,明确实际开(竣)工日期。属地自然资源所应对出让合同或划拨决定书约定内容进行土地核验,派人现场踏勘,并在批后监管跟踪卡上填写开(竣)工情况并经双方代表签字确认。市自然资源局对属地自然资源所核查情况进行认定、处置,认定处置完毕后,由市自然资源局出具开(竣)工申报认定回执。未办理开工申报认定的,不予出具竣工申报认定回执。

  2. 建设用地开工、竣工延期处置程序

  (1)申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如不能按期开、竣工的,应提前30日向出让人和交地责任人提出延期开竣工申请,填写《建设项目延期开竣工申请表》(见附表2),提供申请延期的相关证明及项目开发计划承诺书。

  (2)初审。交地责任人根据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申请,实地调查核实项目开发建设情况,并进行初步审查,初审合格的以文件形式向市政府提出延期开竣工请示,同时将延期审批相关材料报市自然资源局。

  (3)审核。市自然资源局根据有关规定和要求,并征求有关部门意见后提出处置建议,报请市政府审核审批。

  (4)审批。对情况较为复杂的,市政府将视情组织召开专题会审会议,对是否同意延期开工竣工、违约责任的追究及免除违约责任等方面内容进行集体讨论决定。

  (5)变更。经批准后,市自然资源局应与受让人签订《出让合同变更合同》,重新约定交地、开工、竣工时间以及违约责任。

  三、加强建设项目竣工复核验收管理

  (一)建立投资制约机制

  工业项目受让人在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时,须同时与交地责任人签订投资开发协议书,作为土地公开出让的附件,投资协议书须明确项目产业、投资强度、建设开发周期、投入产出比标准、能耗标准、环境标准、违约责任等内容并报原项目准入部门备案。

  (二)严格项目投入产出履约管理

  工业项目投产后第一个完整生产年度内产出比未达到投资开发协议约定的,尚未完成建设的,核减用地面积,不能核减的,限期追加投资;已完成建设的,通过限期增加设备等方式进行整改。

  (三)不达标违约责任

  项目竣工验收后,宗地建筑容积率、投资强度等指标低于合同约定的最低标准的,出让人可以按照实际差额部分占约定最低标准的比例,要求受让人支付相当于同比例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的违约金,并督促受让人整改,继续履行合同。

  (四)增加容积率处理

  除工业用地外,其他出让土地不得提高建筑容积率。工业项目增加的容积率,符合规划条件的,免缴土地出让金;超过规划条件允许范围的,依法补交土地出让金。其他出让土地建设项目因实测建筑面积超出容积率指标的,属于合理误差的应补缴土地出让金,超出合理误差的按容积率管理规定处理。

  (五)未按时开(竣)工违约责任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因自身原因逾期开(竣)工的,应追究违约责任。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缴清逾期开(竣)工违约金后方可取得开(竣)工申报认定回执。开(竣)工申报认定回执作为土地核验和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条件核实的依据之一,无开(竣)工申报认定回执的建设项目,市自然资源局不予受理土地核验、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条件核实等验收类业务。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在办理项目竣工申报时,逾期未满6个月的,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提出申请并出具缴款承诺书的情况下,允许先行办理土地核验和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条件核实,待项目取得《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竣工验收备案表》后15日内缴清违约金。超过催缴通知要求的期限30天仍未缴纳违约金的,依法向法院提起诉讼。

  四、加强土地市场诚信体系建设

  依托自然资源部、省土地市场动态监测与监管系统、中国土地市场网,建立“诚信档案、信息公示、信用评价、信用约束”四位一体的土地市场诚信管理制度,将企业存在欠缴土地出让金、闲置土地、囤地炒地、以及不履行土地使用合同行为的,计入诚信档案,通过信用信息归集、更新、修复、共享、等级评定和黑名单发布以及奖惩联动等工作,做好土地市场诚信体系建设管理工作。

  五、加强监督和考核

  (一)强化跟踪检查,建立通报制度

  市政府将结合土地利用日常工作和专项检查工作,委托市自然资源局采取多种形式对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园区建设项目批后监管实施情况进行抽查,对抽查中发现问题较多的地方,将予以通报,并责令限期整改。对没有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将停止该乡镇、街道、园区的土地出让金结算或项目供地。

  (二)落实工作措施,强化责任考核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园区要认真落实建设项目批后监管有关要求,进一步细化工作措施,健全完善制度,把握标准,抓好落实,确保最严格的土地利用制度落到实处。市政府将在年末对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园区的执行情况进行考评,其结果纳入当年度目标管理责任制年终考核。

  (三)提高服务效能, 实现竣工验收“最多跑一次”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园区、各相关职能部门要主动服务,按照“最多跑一次”要求提高审批效率,争取并提前实现一般企业投资项目开工前审批“最多100 天”,努力实现竣工验收“最多跑一次”。

  六、本办法施行日期

  本办法自2021年7月1日起施行。本办法实施前我市发布的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致的,以本办法规定为准。国家、省和市对建设用地批后监管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附件:1. 永安市建设用地开工竣工申报表

  2. 建设项目延期开竣工申请表

  附件1

  永安市建设用地开工竣工申报表

  申报日期:     年   月   日

申报

单位

单位名称

 

组织机构代码

 

单位地址

 

法定代表人

或负责人

 

办公电话

 

移动电话

 

单位联系人

 

办公电话

 

移动电话

 

电子邮箱

 

邮政编码

 

拟建

项目

用地

情况

项目名称

 

土地坐落

 

出让合同(划拨

决定书)文号

 

土地用途

 

四至范围

东至:

西至:

南至:

北至:

用地面积

m2

地上建筑面积

m2

约定开工日期

申报实际开工日期

   

约定竣工日期

申报实际竣工日期

   

申报人承诺:

本表填报的内容及提交的所有材料真实,并对其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如有任何虚假,将承担一切后果及法律责任,与行政管理机关无关。

申报单位(盖章):                法定代表人代表(签字):

年   月   日

属地自然

资源所

审查意见

该建设项目已于         年  月  日开工(竣工)。

经办人:            (公章)                           年  月  日

备注:提供施工许可证(建设部门其他形式的施工批准文件)或项目竣工验收文件。

  附件2

  建设项目延期开竣工申请表

申 请 单 位

(盖章)

年     月     日

联 系 人

 

联 系 电 话

 

土 地 坐 落

 

出让合同编号

 

出让面积

 

土地用途

 

合同约定情况

□出让金缴款期限:    年  月  日前;

□开  工  时  间:    年  月  日前;

□竣  工  时  间:    年  月  日前。

□规划设计条件:

违约金标准

□相当于出让金总额  %;

□相当于出让金总额  ‰/日。

申 请 事 项

 

申 请 理 由

 

责任单位意见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乡镇人民政府

(街道办事处、

园区管委会)意见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备  注

具体合同约定情况、申请事项及违约金标准在相关“□”中打“√”

各园区管委会,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建设用地动态监督管理工作,依法规范用地行为,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提高国土资源精细化管理水平,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将《永安市关于进一步加强国有建设用地批后监管的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永安市人民政府

  2021年6月30日

  (此件主动公开)

 

  永安市关于进一步加强国有建设用地批后监管的实施办法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建设用地动态监督管理工作,依法规范用地行为,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提高国土资源精细化管理水平,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平稳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国发〔2008〕3号)、《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用地和建设管理调控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151号)以及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建立土地利用动态巡查制度加强建设用地供后开发利用全程监管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13〕30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全市国有建设用地批后监管工作,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加强土地供应管理

  (一)严格执行“净地”出让制度

  1. 严格执行国家和省、市有关政策,切实落实“净地”出让制度。净地标准:已完成项目用地报批;征地拆迁补偿已落实到位;没有涉及民事经济法律纠纷;地块上没有他项权利障碍(如不存在高压电杆线迁移、河流改道、已发现文物保护单位迁移等相关问题);具备动工开发基本条件(如通水、通电、通路等)。园区内新批工业用地应按照“标准地”模式出让。

  2. 完善交地责任人制度。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各园区、各项目领导小组(指挥部或项目具体实施单位)是土地交付第一责任人(以下简称交地责任人),交地责任人应加大征迁力度,确保出让地块权属清晰。在申请办理具体地块供地手续前,要确保地块属于“净地”并且具备开工必需的通水、通电、通路等基本条件后方可供应土地。

  3. 交地方式。由市自然资源局(或土地收购储备中心)、交地责任人、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三方现场交地并签订交地确认书。

  4. 交地违约责任处置。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按约定支付土地价款的,除因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或城乡规划(国土空间规划)依法修改的、国家以及省出台相关政策须暂停项目建设的、军事管制和文化保护等原因或因重大地质环境因素、重大自然灾害不可抗力等情形外,交地责任人必须按照约定按时交付土地。交地责任人除以上原因外未按时交地的,每延期一日,交地责任人应当按延期供地面积占总供地面积的比例乘以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已经支付的土地价款的1‰向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给付违约金,土地使用年期自实际交付土地之日起算。交付的宗地在交地期限届满时已达到土地出让合同(划拨决定书)约定交付条件,交地责任人已书面通知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接收土地,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无故拒收土地、拖延办理交地手续时间致使交地手续未按期办理的,以土地出让合同(划拨决定书)约定的交地时间确认地块交地时间,视同交地。

  (二)加强土地供应前预评估制度

  对拟出让的房地产用地,交地责任人在市自然资源局指导下,应对拟出让地块进行实地勘测定界并委托有规划编制资质的单位,在综合周边交通、日照影响等情况后,提出合理的经济技术指标,作为出具规划条件的依据。原工业用地用于住宅、商服、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的应进行场地环境调查和风险评估,符合要求后方可供地。工业用地收回前由原土地使用权人进行土壤环境调查和风险评估,对污染地块要求原土地使用权人进行治理,达到要求后再实施收回。

  (三)明确土地供应要求

  出让合同和划拨决定书必须明确约定交地时间及方式、价款缴纳时间及方式、开竣工期限和申报开竣工的时间及方式,以及具体认定标准和违约责任处理。对经营性项目,在土地出让合同中要明确开发业主持有物业的比例、用地分割和转让的要求等内容。

  (四)加强土地出让金收缴管理

  进一步加大土地出让金监管力度,对受让人不能按时支付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的,自逾期之日起,每日按迟延支付款项的1‰向出让人缴纳违约金,延期付款超过60日的,经出让人催交后仍不能支付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的,出让人有权解除合同,受让人无权要求返还定金,同时,出让人可要求受让人赔偿损失。违约金随同土地出让价款一并缴入国库,未缴清全部土地出让价款和违约金的,不予办理不动产登记手续。

  二、加强建设项目批后监管

  (一)明确建设项目用地批后监管职责

  交地责任人必须建立建设项目工程进度动态管理制度和项目跟踪管理台帐,根据市自然资源局提供的建设项目供地审批文件和土地出让合同、划拨决定书,及时督促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按约定投资建设。市发改、工信、监委、财政、生态环境、住建、人防、自然资源等职能部门要积极参与建设项目用地管理,严格按照各自职责,各司其职,密切配合,确保建设项目顺利实施。

  (二)加强建设项目用地制度管理

  1. 落实建设用地批后公示制度。国有建设用地批准文件、划拨决定书下发或出让合同签订后,土地使用权人应在宗地现场显著位置设置建设用地信息公示牌,公示牌内容应包括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项目名称、建设项目供地批准机关及批准文号,土地四至、土地用途、土地面积、建筑容积率、约定开工日期、约定竣工日期、监管机构、举报电话等,并附宗地图,以接受社会监督。

  2. 完善建设用地批后监管警示制度。交地责任人要根据建设项目供地审批文件和土地出让合同,采取书面通知和上门通知等形式,及时督促土地使用者按出让合同约定或划拨决定书约定开工和竣工,确保建设项目顺利推进。市自然资源局要充分利用监测系统的自动提示功能,实行部门联动、加强动态巡查、实施跟踪管理,做到约定开(竣)工前预警提醒,违约后及时告知,共同督促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按时开工、竣工。

  (三)合理设定开工、竣工标准

  1. 开工。开工是指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取得施工许可证后或建设部门其他形式的施工批准文件后,需挖深基坑的项目,已进场开挖,其他项目已进场实施基础施工。开工日期以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依法第一次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或建设部门其他形式的施工批准文件颁发时间为准。依规补办《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或取得建设部门其他形式的施工批准文件的,以补办文件内载明地块的实际开工时间为准。

  2. 竣工。竣工是指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依据《划拨决定书》或《土地出让合同》规定、约定的规划条件等土地利用条件,用地范围内所有项目完成施工并取得《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竣工验收备案表》。竣工日期以《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竣工验收备案表》中备案机关的备案时间(国家或上级部门对该验收文书的名称、格式等另有文件规定的,从其规定)为准。

  (四)明确政策,严格延期开(竣)工处置

  1. 划拨用地。划拨用地使用权人不能按期开(竣)工的,应在划拨决定书规定的开(竣)工时间前30日申请延期并报经市政府同意,但延期期限不得超过1年(含1年)。划拨用地使用权人不按划拨决定书规定的开发建设期限进行建设,造成土地闲置的,依照有关规定处理。

  2. 出让用地。出让用地使用权人不能按期开(竣)工的,延期开(竣)工按以下条款执行:

  (1)出让用地使用权人在约定的开(竣)工时间前30日按合同约定向市自然资源局首次申请延期开(竣)工并报经市政府同意延期的,按合同约定不追究违约责任,但延期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年(含1年)。申请批准开工时间延期时,其竣工时间也作相应顺延,顺延竣工的不追究违约责任。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因自身原因不能按期开竣工,在约定的开(竣)工时间前30日未提出延建申请的,视为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放弃延建申请的权利,按合同约定追究违约责任。

  (2)逾期开工违约金标准。经营性项目逾期开工1年之内的,每逾期一日,按宗地土地出让总价款0.1‰收取逾期开工违约金;逾期开工1年以上(含1年)的,逾期开工违约金则按宗地土地出让总价款3.65%一次性收取逾期开工违约金。

  (3)逾期竣工违约金标准。竣工截止时点以本办法明确的竣工日期向前顺延60日计算。

  ①经营性项目逾期竣工6个月之内的,整体开发建设、整体取得《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竣工验收备案表》的项目每延期竣工一日,按宗地土地出让总价款0.1‰计收;分期开发建设、分期取得《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竣工验收备案表》的项目每延期竣工一日,按照竣工违约部分的建设工程建筑面积占该宗项目用地应建设的总建筑面积(规划核定的总建筑面积)的比例核算分摊土地出让价款的0.1‰计收。

  ②经营性项目逾期竣工6个月以上(含6个月)的,整体开发建设、整体取得《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竣工验收备案表》的项目则按宗地土地出让总价款1.8%一次性收取逾期竣工违约金;分期开发建设、分期取得《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竣工验收备案表》的项目则按逾期竣工6个月以上的总建设工程建筑面积占该宗项目用地应建设的总建筑面积(规划核定的总建筑面积)的比例核算分摊土地出让价款的1.8%一次性收取逾期竣工违约金。

  (4)工业项目以及其他非经营性项目参照经营性项目标准减半收取逾期开(竣)工违约金。

  (5)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交清逾期开工违约金后,向市自然资源局办理延长开(竣)工期限的手续,签订补充协议重新约定开(竣)工期限。用地项目逾期开工1年之内,竣工时间按实际逾期开工天数顺延;逾期开工1年以上(含1年),竣工时间顺延1年。

  (6)因司法查封(诉讼)、破产清算(重整)而中止建设的项目,待项目解除上述情形后,由项目原受让人与项目新的承接人共同向市自然资源局书面提出重新开工申请,说明重新约定开(竣)工时间的原因,并提供有效司法文书等证明文件。市自然资源局审核认定并上报市政府批准后,签订出让合同变更协议,重新约定交地、开工、竣工时间以及违约责任。重新约定的开工时间不超过司法裁定生效时点或项目清算生效时点后的6个月,竣工期限为新的开工之日起二年内竣工。

  (7)通过与土地使用权人签订土地转让协议等民事法律行为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新的土地使用权人不得以土地转让为由申请对地块开工、竣工期限进行重新约定。

  (8)对构成闲置土地,按照处置程序,依法下达《闲置土地认定书》《征缴土地闲置费决定书》或《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决定书》,及时公开闲置土地认定信息。对认定为土地使用者自身原因构成闲置1 年(含)以上,2年以下的土地,要及时按照土地出让金的20%征缴土地闲置费;对闲置满2年的,要依法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对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相关义务的,应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9)本办法实施前已供应的项目(因司法查封(诉讼)、破产清算(重整)而中止建设的项目除外),由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提出申请,按以下条款重新约定并签订变更合同:

  ①对2008年7月1日至2013年1月1日前已供项目(因司法查封(诉讼)、破产清算(重整)项目除外)给予开(竣)工时间适当延期。在该期间供应的项目开工时间允许延期至2014年1月1日前,竣工时间允许延期至2017年12月31日前。延期后仍存在逾期开(竣)工情形的项目按本办法相关条款追究违约责任。

  ②本办法实施前已竣工但存在逾期开、竣工情形的项目,逾期开(竣)工违约金按本办法逾期开(竣)工违约金标准下浮10%收取;本办法实施后竣工但存在逾期开、竣工情形的项目,取消下浮10%优惠政策,仍按本办法逾期开(竣)工违约金标准收取。

  ③本办法实施前因逾期开工已按原合同约定缴清违约金的,逾期开工违约金标准仍按原合同执行。

  3. 免予追究违约责任的处置

  凡属下列政府及有关部门或不可抗力等客观原因造成不能按期开(竣)工的建设项目用地,由市自然资源局会同交地责任人及相关职能部门对违约原因进行调查,并由相关责任单位确认,提交市政府专题会议集体讨论决定,经认定后可免予追究违约责任。

  (1)因未按划拨决定书或出让合同规定、约定的期限、条件将土地交付给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致使项目无法按时开工、竣工的;

  (2)因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国土空间规划)依法修改,造成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不能按划拨决定书或出让合同规定、约定的用途、规划和建设条件按时开工、竣工的;

  (3)因政府出台相关政策,政府或相关部门要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暂停项目建设,需要对规定、约定的规划和建设条件进行修订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取得土地后自行要求调整规划条件、土地使用条件,以及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分期建设造成无法按期开、竣工的,应认定为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自身原因);

  (4)土地交付后因处置土地上相关征迁事宜或群众信访事项、权属争议等无法按时开工、竣工的;

  (5)因军事管制、文化保护等无法按时开工、竣工的;

  (6)政府、政府有关部门对特定区域或特殊类型的建设项目开发建设有其他强制性要求及其他行为,致使项目无法按时开工、竣工的;

  (7)因重大项目(如铁路、公路等基础设施项目)实施,经市政府同意并要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暂停项目建设的;

  (8)政府或政府有关部门的其他行为导致项目无法按期开发建设的;

  (9)因重大地质环境因素、重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导致项目无法按期开发建设的。

  (五)明确程序,规范建设项目延期开竣工审批

  1. 实施建设用地开发利用申报制度。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应当在合同约定或划拨决定书规定的开竣工时间前30日内,向属地自然资源所书面申报,填写《永安市建设用地开工竣工申报表》(见附表1),提交施工许可证等施工批准文件、现场照片、《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等材料,明确实际开(竣)工日期。属地自然资源所应对出让合同或划拨决定书约定内容进行土地核验,派人现场踏勘,并在批后监管跟踪卡上填写开(竣)工情况并经双方代表签字确认。市自然资源局对属地自然资源所核查情况进行认定、处置,认定处置完毕后,由市自然资源局出具开(竣)工申报认定回执。未办理开工申报认定的,不予出具竣工申报认定回执。

  2. 建设用地开工、竣工延期处置程序

  (1)申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如不能按期开、竣工的,应提前30日向出让人和交地责任人提出延期开竣工申请,填写《建设项目延期开竣工申请表》(见附表2),提供申请延期的相关证明及项目开发计划承诺书。

  (2)初审。交地责任人根据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申请,实地调查核实项目开发建设情况,并进行初步审查,初审合格的以文件形式向市政府提出延期开竣工请示,同时将延期审批相关材料报市自然资源局。

  (3)审核。市自然资源局根据有关规定和要求,并征求有关部门意见后提出处置建议,报请市政府审核审批。

  (4)审批。对情况较为复杂的,市政府将视情组织召开专题会审会议,对是否同意延期开工竣工、违约责任的追究及免除违约责任等方面内容进行集体讨论决定。

  (5)变更。经批准后,市自然资源局应与受让人签订《出让合同变更合同》,重新约定交地、开工、竣工时间以及违约责任。

  三、加强建设项目竣工复核验收管理

  (一)建立投资制约机制

  工业项目受让人在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时,须同时与交地责任人签订投资开发协议书,作为土地公开出让的附件,投资协议书须明确项目产业、投资强度、建设开发周期、投入产出比标准、能耗标准、环境标准、违约责任等内容并报原项目准入部门备案。

  (二)严格项目投入产出履约管理

  工业项目投产后第一个完整生产年度内产出比未达到投资开发协议约定的,尚未完成建设的,核减用地面积,不能核减的,限期追加投资;已完成建设的,通过限期增加设备等方式进行整改。

  (三)不达标违约责任

  项目竣工验收后,宗地建筑容积率、投资强度等指标低于合同约定的最低标准的,出让人可以按照实际差额部分占约定最低标准的比例,要求受让人支付相当于同比例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的违约金,并督促受让人整改,继续履行合同。

  (四)增加容积率处理

  除工业用地外,其他出让土地不得提高建筑容积率。工业项目增加的容积率,符合规划条件的,免缴土地出让金;超过规划条件允许范围的,依法补交土地出让金。其他出让土地建设项目因实测建筑面积超出容积率指标的,属于合理误差的应补缴土地出让金,超出合理误差的按容积率管理规定处理。

  (五)未按时开(竣)工违约责任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因自身原因逾期开(竣)工的,应追究违约责任。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缴清逾期开(竣)工违约金后方可取得开(竣)工申报认定回执。开(竣)工申报认定回执作为土地核验和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条件核实的依据之一,无开(竣)工申报认定回执的建设项目,市自然资源局不予受理土地核验、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条件核实等验收类业务。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在办理项目竣工申报时,逾期未满6个月的,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提出申请并出具缴款承诺书的情况下,允许先行办理土地核验和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条件核实,待项目取得《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竣工验收备案表》后15日内缴清违约金。超过催缴通知要求的期限30天仍未缴纳违约金的,依法向法院提起诉讼。

  四、加强土地市场诚信体系建设

  依托自然资源部、省土地市场动态监测与监管系统、中国土地市场网,建立“诚信档案、信息公示、信用评价、信用约束”四位一体的土地市场诚信管理制度,将企业存在欠缴土地出让金、闲置土地、囤地炒地、以及不履行土地使用合同行为的,计入诚信档案,通过信用信息归集、更新、修复、共享、等级评定和黑名单发布以及奖惩联动等工作,做好土地市场诚信体系建设管理工作。

  五、加强监督和考核

  (一)强化跟踪检查,建立通报制度

  市政府将结合土地利用日常工作和专项检查工作,委托市自然资源局采取多种形式对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园区建设项目批后监管实施情况进行抽查,对抽查中发现问题较多的地方,将予以通报,并责令限期整改。对没有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将停止该乡镇、街道、园区的土地出让金结算或项目供地。

  (二)落实工作措施,强化责任考核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园区要认真落实建设项目批后监管有关要求,进一步细化工作措施,健全完善制度,把握标准,抓好落实,确保最严格的土地利用制度落到实处。市政府将在年末对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园区的执行情况进行考评,其结果纳入当年度目标管理责任制年终考核。

  (三)提高服务效能, 实现竣工验收“最多跑一次”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园区、各相关职能部门要主动服务,按照“最多跑一次”要求提高审批效率,争取并提前实现一般企业投资项目开工前审批“最多100 天”,努力实现竣工验收“最多跑一次”。

  六、本办法施行日期

  本办法自2021年7月1日起施行。本办法实施前我市发布的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致的,以本办法规定为准。国家、省和市对建设用地批后监管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附件:1. 永安市建设用地开工竣工申报表

  2. 建设项目延期开竣工申请表

  附件1

  永安市建设用地开工竣工申报表

  申报日期:     年   月   日

申报

单位

单位名称

 

组织机构代码

 

单位地址

 

法定代表人

或负责人

 

办公电话

 

移动电话

 

单位联系人

 

办公电话

 

移动电话

 

电子邮箱

 

邮政编码

 

拟建

项目

用地

情况

项目名称

 

土地坐落

 

出让合同(划拨

决定书)文号

 

土地用途

 

四至范围

东至:

西至:

南至:

北至:

用地面积

m2

地上建筑面积

m2

约定开工日期

申报实际开工日期

   

约定竣工日期

申报实际竣工日期

   

申报人承诺:

本表填报的内容及提交的所有材料真实,并对其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如有任何虚假,将承担一切后果及法律责任,与行政管理机关无关。

申报单位(盖章):                法定代表人代表(签字):

年   月   日

属地自然

资源所

审查意见

该建设项目已于         年  月  日开工(竣工)。

经办人:            (公章)                           年  月  日

备注:提供施工许可证(建设部门其他形式的施工批准文件)或项目竣工验收文件。

  附件2

  建设项目延期开竣工申请表

申 请 单 位

(盖章)

年     月     日

联 系 人

 

联 系 电 话

 

土 地 坐 落

 

出让合同编号

 

出让面积

 

土地用途

 

合同约定情况

□出让金缴款期限:    年  月  日前;

□开  工  时  间:    年  月  日前;

□竣  工  时  间:    年  月  日前。

□规划设计条件:

违约金标准

□相当于出让金总额  %;

□相当于出让金总额  ‰/日。

申 请 事 项

 

申 请 理 由

 

责任单位意见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乡镇人民政府

(街道办事处、

园区管委会)意见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备  注

具体合同约定情况、申请事项及违约金标准在相关“□”中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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