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索 引 号: SM03100-0300-2022-00017
- 备注/文号: 永政地〔2022〕13号
- 发布机构: 永安市人民政府
- 公文生成日期: 2022-03-08
2022年2月11日,福建省人民政府批准征收了集体土地2.0833公顷(闽政地〔2022〕145号)。现将经福建省人民政府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建设用地项目名称
永安市2021年度第五批次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项目。
二、征收土地位置
大湖镇上甲村、增田村。
三、被征收村及土地面积
永安市大湖镇上甲村林地0.009公顷;增田村园地0.6651公顷、林地0.7233公顷、其他农用地0.0292公顷、城镇村及工矿用地0.0407公顷、未利用土地0.616公顷,合计征收集体所有土地2.0833公顷。
四、征地补偿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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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类 |
面积 (公顷) |
征地补偿标准(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万元/公顷) |
青苗费 (万元/公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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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地 |
0.7323 |
12.44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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园地 |
0.6651 |
23.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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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农用地 |
0.0292 |
59.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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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村及工矿用地 |
0.0407 |
5.9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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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利用土地 |
0.616 |
5.9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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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计 |
2.0833 |
五、征收工作安排
本次征收土地的实施单位为大湖镇人民政府,本公告发布后征地实施单位根据征地调查确认成果支付征地补偿费,并收集征地涉及的土地权属证件到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办理权属注销登记。
六、其他事项
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有申请行政复议的权利。如对省政府土地征收批复有异议的,请在本通告发布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福建省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逾期不申请复议的,视为放弃。
自项目征地启动公告发布之日起,凡抢栽、抢种、抢建的各类青苗、地上附着物和房屋等,征地时一律不予补偿。
特此公告
永安市人民政府
2022年3月8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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